|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32077 | 主题分类:矿业权管理 |
| 发文单位: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20日 |
| 标 题: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矿业权整合和“小散乱”企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函〔2025〕53号) | |
| 发文字号:百政办函〔2025〕5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6日 |
| 效力状态: 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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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百色市矿业权整合和“小散乱”企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百色市矿业权整合和“小散乱”企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矿业权整合和“小散乱”企业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结合自治区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个一”工作要求,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聚焦我市矿业开发布局分散、规模偏小、管理粗放等突出问题,通过整合重组、改造提升、关停取缔等方式,推动矿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改变我市矿业开发领域“小散乱”现象。到2027年底,要完成以下八个方面目标:
(一)根据《广西矿业权整合和“小散乱”企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全区矿山数量压减标准,全市矿山数量从现状495个减少至250个以内;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百色市矿业权整合工作方案》(矿规),确定的整合矿区内矿山数量和开发主体数量均压减50%以上;
(三)根据《广西矿业权整合和“小散乱”企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标准,全市持证在产大中型矿山中绿色矿山比例提升至60%以上;
(四)根据《广西矿业权整合和“小散乱”企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标准,全市大中型矿山比例提升至80%以上,其中,金属矿山大中型比例提升至55%以上,普通建筑用砂石矿山大中型比例提升至100%,其他固体非金属矿山大中型比例提升至75%以上;
(五)全市大中型企业比例从现状55%提升至65%以上;
(六)产值超百亿元企业由1家提升至2家以上;
(七)有色金属产品深加工就地转化率由80%提升至90%以上;
(八)有色金属行业自治区级以上绿色工厂新增2家以上。
二、工作内容
(一)矿业权整合范围及判定标准
1. 矿业权整合范围
矿业权整合分为金属类、非金属类2种,其中,金属类主要以锰、金、锑等金属矿产作为重点矿种进行整合;非金属类以饰面用石材、建筑用砂石等矿种进行整合。
2. 矿业权整合判定标准
(1)采矿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纳入整合范围。
安全距离不足类:相邻矿区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安全生产相关规范与要求的矿山,必须通过整合实现安全布局优化。
生产规模不达标类:矿山生产规模未达到自治区及本市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或长期实际生产能力远低于设计产能,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的矿山。
开发布局不合理类:同一矿体或成矿区域内设置多个勘查开采主体,导致资源分割、开发碎片化的金属矿山;以山脊等自然地形为界划分矿权、严重影响整体开发效率的砂石露天矿山;以及矿产资源规划明确要求整合的小矿密集区。
开发能力薄弱类:存在“大矿小开”、“化整为零”等开发方式不合理、开采工艺与装备落后、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下,难以实现规模化、现代化开发的矿山。
其他应当整合的情形:各县(市、区)结合本地资源禀赋、开发秩序和产业发展实际,认为有必要纳入整合的其他矿山类型,按规定纳入。
(2)探矿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纳入整合范围。
适宜整装勘查类:具备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有利于实现找矿突破和规模开发的勘查区域,应推动探矿权整合,实现统一勘查、整体评价。
布局不合理类:在同一成矿区域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重叠、交叉,严重影响勘查效率和成果转化的;或勘查项目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不适宜单独转为采矿权的。
圈而不探类:探矿权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开展实质性勘查工作,占而不探、占而慢探,严重影响勘查进度和资源发现的。
其他应当整合的情形:各县(市、区)根据矿产资源管理实际和高质量发展需要,认为应纳入整合的其他探矿权情形,按规定纳入。
(二)“小散乱”企业治理范围及判定标准
1. “小散乱”企业治理范围。针对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等矿业开发环节中,不符合规划、产业政策,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全市纳入“小散乱”企业治理排查底数共844个,其中,采矿类605个,选冶、加工类239个。
2. “小散乱”企业判定标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纳入“小散乱”企业范围。
(1)采矿类
“小”:指矿山生产规模达不到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长期处于低效运行状态,难以形成规模效益的采矿企业。
“散”: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布局,矿区范围全部或部分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等禁止或限制勘查开采区域,或与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重要河流、电力设施、油气管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距离不足,严重影响整体开发秩序和资源统筹利用的采矿企业。
“乱”: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项目核准(备案)、用林、环评、能评、安评、水保、取水许可等一项或多项关键审批手续,或存在超层越界、超许可范围开采、证照过期、安全环保不达标、在禁止开采区域违法违规开采等行为,严重扰乱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采矿企业。
(2)选矿类
“小”:低于国家或自治区行业规范条件或行业准入要求,连续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实质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未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最低要求,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选矿企业。
“散”:不符合自治区或地方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属于独立选矿厂且未按要求进入国家或自治区审批的产业园区(以自治区报送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园区为准),因分散布局导致治理难度大、监管不到位的选矿企业。
“乱”:未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用林、环评、能评、排污许可、安评、水保、取水许可、施工许可等一项或多项审批手续,或相关证照过期且无法整改办理;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超标;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采用国家或自治区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选矿企业。
(3)冶金及加工类
“小”:低于国家或自治区行业规范条件或行业准入要求,连续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实质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未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最低要求,长期处于低效运转、产能闲置状态的冶金及压延加工企业。
“散”:不符合自治区或地方产业空间布局规划,未按要求进入国家或自治区审批的产业园区(以自治区报送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园区为准),布局分散、治理困难,影响产业集聚和链式发展的冶金及加工企业。
“乱”:未依法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用林、环评、能评、排污许可、生产许可、安评、水保、取水许可等一项或多项审批手续,或相关许可证照过期且无法整改办理;污染物排放超标;安全要求不达标;能效水平未达到基准值(限定值);采用国家或自治区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冶金及加工企业。
三、工作安排
(一)成立工作组
在中共百色市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百色市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增设矿业权整合和“小散乱”企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推动工作。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从市相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实行集中办公,按干部借调程序办理。
各县(市、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动员部署
百色市召开全市专项行动工作动员部署会,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明晰责任。各县(市、区)积极跟进,高站位、高标准召开本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动员部署会,推动本县(市、区)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三)摸清底数
市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统一将全市初步确定的矿业权605个清单(包含采矿权和探矿权)和239个选矿、冶炼、加工企业清单,下发至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对照下发的矿业权清单、企业清单,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对增补。
(四)全面排查
各县(市、区)组织力量按照《矿业权整合和“小散乱”企业判定参考》标准,对本辖区内的矿业权清单、企业清单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本辖区需整合矿业权台账和“小散乱”企业台账,并根据“小散乱”企业具体问题科学分类,明确治理的牵头部门;不属于“小散乱”企业但需整合的矿业权,也需纳入整合矿业权台账。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台账进行集体研究并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到市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税务局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由市有关部门指导的,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编制方案
1. 2025年12月31日前,按照“关停取缔、整合重组、升级改造”三种治理方式,各县(市、区)牵头部门编制“小散乱”企业“一企一策”处置方案(涉及矿业权整合的,纳入矿业权整合方案,无需制定“一企一策”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措施和时限要求,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指导)
2. 2026年3月底前,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本市矿业权整合方案,通过摸底矿业权分布现状、分析矿产资源潜力、调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研究产业发展需求等,明确整合范围和对象、整合主体条件、整合时序安排等内容。整合方案编制完成后,将广泛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面汇总、深入分析反馈意见,对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形成初稿,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审查。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复后,由市人民政府印发并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指导)
(六)集中治理
按照“一企一策”处置方案,各县(市、区)统一组织开展集中治理工作。
1. 关停取缔
2026年3月底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根据“小散乱”企业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问题,指定主要问题的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制定“一企一策”关停取缔方案,并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其中,依法关闭取缔的矿业权,督促矿业权人主动申请注销矿业权,矿业权人未申请注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勘查、采矿许可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百色局、百色供电局、百色能源集团指导)
2. 整合重组
(1)推进企业整合重组。2026年6月底前完成整合主体确定,2026年12月底前完成整合重组协议签订,2027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经营主体登记,2027年12月底前完成安评、环评等各类行政审批手续,涉及搬迁的要进驻产业园区,推进企业实现正常生产。通过支持链主企业或龙头企业采取合并、收购、股权重组等方式加强产业链上下游整合,引导企业搬迁进驻园区(集聚区)发展,推动产业规模化、园区化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园区办指导)
(2)推进矿业权整合。2026年12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整合矿区内整合主体确定,整合主体与整合对象签订整合转让协议;2027年6月底前完成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等材料,完成整合矿区矿业权登记、勘查开采许可等相关手续,并同步完成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材料编制审查;2027年12月底前完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手续,推进矿山正常生产、绿色矿山建设。(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指导)
3. 升级改造
(1)属于改扩建的,2026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核准(备案);2026年12月底前完成用地、用林手续办理,其中采矿企业提升生产规模的,还应完成矿山开采方案、安全设施设计的变更;2027年12月底前完成安评、环评等手续办理,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2)属于技术改造的,2026年6月底前完成核准(备案);2026年12月底前完成能评、安评、环评等手续办理;2027年12月底前完成设备更新及安装,实现正常生产。
通过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智改数转、绿色低碳改造、产品创新、工艺和装备升级等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指导)
(七)治理成果核验
各县(市、区)要于2027年12月底前完成核验工作。按照“完成一个、核验一个”的原则,在完成整合和综合治理工作后5日内,对照矿业权整合方案和“小散乱”企业“一企一策”方案组织开展成果核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八)建立动态监管机制
各县(市、区)要于2027年12月底前建立矿业权整合和“小散乱”企业综合治理常态化长效化动态监管机制。对完成治理的企业开展“回头看”检查,对未完成治理的企业和新发现问题的企业持续开展治理,实现本辖区矿业权管理规范有序、“小散乱”企业动态清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高效推进工作。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审核、谁负责”,严格全过程管理。
(二)依法依规开展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依规推进矿业权整合和“小散乱”企业综合治理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查处矿业权分包、违规外包矿山工程、超许可范围经营、违法偷排漏排、违法用地用林、违法采矿等行为。加强行刑衔接,涉及刑事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三)加强工作调度
市有关部门持续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工作问题;加强统计分析,动态掌握各县(市、区)工作进度;加强工作调度,紧盯底数排查、分类处置等重点工作适时开展调度;对工作进度慢、未按时序完成、治理效果差的县(市、区)进行约谈。
附件:1. 百色市矿业权整合和“小散乱”企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组成员名单
2. 百色市矿业权核查表
3. 百色市有色金属(选矿、冶金及加工)企业核查表
4. 矿业权整合和“小散乱”企业判定参考
附件1
百色市矿业权整合和“小散乱”企业综合治理
专项行动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迪克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郭士鑫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黄振文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子源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杨 琦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张国革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朱应学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出版局局长
谢晓岗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廖文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黄小伟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易 平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李锦英 市公安局副局长
覃利飞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陆彬璐 市水利局党组成员、河长办专职副主任
龙 涛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陆志伸 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市林长办专职副主任
邓明剑 市财政局副局长
周正千 市园区办副主任
黄柳靖 市税务局总经济师
陈翀旻 中国南方电网百色供电局副总经理
黄 靖 百色能源集团副总裁、总工程师
二、主要职责
全面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专项行动部门协调机制,组织研究和协调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 任:黄振文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主任:黄小伟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高云瑞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廖文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成 员:战学明 市发展改革委产业科科长
梁钧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工业科科长
黄江春 市自然资源局矿保科科长
覃菊鲜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黄 毅 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一级警长
黄光宇 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科科长
黎秀耐 市水利局水政监察科负责人
杨保学 市市场监管局个私科科长
常艳涛 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科长
孙见阳 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科科长
冯文浩 市园区办园区规划建设科负责人
邓盈盈 市税务局非税收入科科长
黄德河 中国南方电网百色供电局市场部副经理
许 峰 百色能源集团营销部主任
工作组不作为市委、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相关工作由有关单位实行常态化管理。
4-1矿业权整合判定参考
|
矿业权类型 |
整合情形 |
判定参考(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
|
采矿权 |
安全距离 不足 |
相邻矿区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矿山 |
|
生产规模不达标准 |
1.矿山生产规模达不到自治区和本地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的矿山 2.实际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 | |
|
布局 不合理 |
1.一个矿区(矿体)分属 2 个及以上勘查开采主体的金属矿山 2.以山脊划界的砂石露天矿山 3.小矿密集区 | |
|
开发 能力弱 |
1.存在化大为小、大矿小开的矿区 2.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 | |
|
其他 |
各地认为应纳入整合的其他情形 | |
|
探矿权 |
适宜整装 勘查 |
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 |
|
布局 不合理 |
1.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 2.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转为 采矿权)的勘查项目。 | |
|
圈而不探 |
连续 2 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 | |
|
其他 |
各地认为应纳入整合的其他情形 |
4-2“小散乱”企业判定参考
|
问题 类别 |
企业 类型 |
主要 情形 |
判定参考(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
|
小 |
采矿企业 |
规模 较小 |
矿山生产规模达不到自治区和本地区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的采矿企业 |
|
选矿 企业 |
1.低于国家或自治区行业规范条件或行业准入要求 2.连续 2 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实质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未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最低要求。 | ||
|
冶炼及压延加工企业 |
1.低于国家或自治区行业规范条件或行业准入要求 2.连续 2 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实质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未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最低要求。 | ||
|
散 |
采矿 企业 |
布局 不合理 |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不符合自治区或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布局 2.位于禁止或限制开采区:矿区范围全部或部分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等禁止或限制勘查开采的区域 3.与重要基础设施安全距离不足:矿区范围与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重要河流、电力设施、油气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 |
|
选矿 企业 |
1.不符合自治区或地方的产业规划空间布局 2.属于独立选矿厂且未按要求进入国家或自治区审批的产业园区内(以自治区报送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园区为准)。 | ||
|
冶炼及压延加工企 业 |
1.不符合自治区或地方的产业规划空间布局 2.未按要求进入国家或自治区审批的产业园区内(以自治区报送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园区为准)。 | ||
|
问题 类别 |
企业 类型 |
主要 情形 |
判定参考(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
|
乱 |
采矿 企业 |
应办未办理相关手续、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或虽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存在超层越界、超许可范围开采等行为; 2.缺失项目核准(备案)、用林、环评 能评、安评、水保、取水许可等一项或多项关键审批手续,且无法办理 3.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采矿权证过期 4.矿山安全、环保要求不达标; 5.矿区范围全部或核心部分位于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等禁止开采区域且违法违规开采 |
|
选矿、冶炼及压延加工企业 |
1.缺失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用林、环评、能评、排污许可、生产许可、安评、水保、取水许可等一项或多项审查审批手续或相关许可证过期,且无法整改办理 2.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3.企业安全要求不达标 4.低于国家或自治区行业规范条件或行业准入要求 5.冶炼企业能效水平未达到基准值(限定值)的; 6.采用国家或自治区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 装备 | ||
|
其他 |
各地认为应纳入“小散乱”企业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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