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35143 | |
发文单位: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16日 |
标 题: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百政办函〔2025〕25号) | |
发文字号:百政办函〔2025〕2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7日 |
效力状态: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桂政办函〔2024〕38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应当纳入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百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对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驻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即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百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本行业本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建立健全交易制度和规则,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根据“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对《目录》内项目的交易活动实行分级行政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与《目录》不一致的,以各县(市、区)职责划分为准。未明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管理,规范对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的电子服务系统,推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
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2016年百色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93号)同时废止。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百色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025年版)
编号 |
项目类别 |
行政监督 管理部门 |
备注 |
A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
A01 |
房屋建筑工程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A02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A03 |
城市轨道工程 | ||
A04 |
公路工程 |
交通运输部门、各相关主管部门 | |
A05 |
水运工程 | ||
A06 |
水利工程 |
水利部门 | |
A07 |
铁路工程 |
相关主管部门 | |
A08 |
农业工程 |
农业农村部门 | |
A09 |
林业工程 |
林业部门 | |
A10 |
生态环境工程 |
生态环境部门 | |
A11 |
自然资源工程 |
自然资源部门 | |
A12 |
其他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
各相关主管部门 |
|
B |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 ||
B01 |
土地使用权出让 |
自然资源部门 |
|
B02 |
探矿权出让 | ||
B03 |
采矿权出让 | ||
C |
国有产权交易 | ||
C01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出租 |
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
|
C02 |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
|
D |
政府采购 | ||
D01 |
货物类 |
财政部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 执行。其中,集中采购 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 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 及标准执行。 |
D02 |
工程类 | ||
D03 |
服务类 | ||
D04 |
国有企业的货物、服务采购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
|
E |
碳排放权交易 | ||
E01 |
碳排放权交易 |
生态环境部门 |
|
F |
排污权交易 | ||
F01 |
排污权交易(定额出让 排污权;公开拍卖排污权) |
生态环境部门 |
|
G |
林权交易 | ||
G01 |
林权交易(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林业部门 |
|
H |
医用设备采购 | ||
H01 |
乙类及其他大型医用设备采购 |
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 |
|
I |
疫苗采购 | ||
I01 |
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 |
疾控部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
J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
J01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农 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持有 资产收益权转让) |
农业农村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
K |
水权交易 | ||
K01 |
水权交易 |
水利部门 |
|
L |
无形资产交易 | ||
L01 |
无形资产交易(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相关主管部门 |
|
L02 |
公共数据交易 |
数据管理部门 |
|
M |
用能权交易 | ||
M01 |
用能权交易 |
发展改革部门 |
|
N |
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
N01 |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
|
Z |
其他交易 | ||
Z01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商务部门 |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
Z02 |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
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 |
|
Z03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供销合作社 |
|
Z04 |
工程建设项目产生余量砂石料交易 |
自然资源部门 |
|
Z05 |
非砂石类矿山开采产生砂石料交易 |
自然资源部门 |
|
Z06 |
其他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 |
相关主管部门 |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
说明: 1.工程类项目范围包括:①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维修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②与上述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③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本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我市有关要求需充实调整的项目。 3.本目录及有关要求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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