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32744 | |
发文单位: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31日 |
标 题: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百政办函〔2025〕22号) | |
发文字号:百政办函〔2025〕2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6日 |
效力状态: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4月7日印发的《百色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百政办函〔2023〕22号)同时废止。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百色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
2.2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乡、村级防汛抗旱工作机制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暴雨预警
3.3 江河洪水预警
3.4 山洪灾害预警
3.5 台风灾害预警
3.6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3.7 城市内涝和乡村渍涝预警
3.8 干旱灾害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分级和管理
4.4 防汛应急响应
4.5 抗旱应急响应
4.6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指挥和调度
4.8 抢险救援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 灾区管控与社会力量动员
4.11 信息报送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保障
5.5 培训和演练保障
6 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6.1 救灾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6.4 恢复重建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汛抗旱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完善防汛抗旱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百色篇章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广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百色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百色市防汛抗旱“五级包保”责任制工作方案》《百色市临灾预警“叫应”工作机制》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洪涝干旱台风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台风、城市内涝、乡村渍涝、干旱、地质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综合会商、及时调度、预防为主、统筹兼顾,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
市委、市人民政府整合设立百色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应委),作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百色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应委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市水利局协助承担部分日常工作。
2.1.1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成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水利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和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市澄碧河水库管理中心,市红十字会,百色能源集团,百色军分区、武警百色支队,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百色海事局、百色水文中心、百色公路发展中心、市通管办、百色工务段、广西右江水利开发公司、百色供电局、中国电信百色分公司、中国移动百色分公司、中国联通百色分公司等35个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根据需要设立副主任。
2.1.2 市安应委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
市安应委:贯彻落实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防指)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研究拟订全市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依法组织制定(审核)右江、百色水利枢纽、澄碧河水库等主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程序决定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县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指导县、乡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工作机制。
市安应委办:在市安应委领导下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加强与自治区防汛办的沟通汇报,根据国家、自治区工作部署和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形势,抓紧研究提出需要由安应委领导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及时有效落实防汛抗旱工作,汇总进展情况报告市安应委;完成市安应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3 乡、村级防汛抗旱工作机制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乡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机构,明确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信息报告
(1)各级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电话、专报、当面报告和传真等有效方式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告上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领导指示、重要汛情旱情及本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并传达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有关成员单位、下一级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本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
(3)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将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传达至乡镇(街道);乡级防汛抗旱组织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并负责传达至村(社区)主要负责同志、乡级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
(4)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亲自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深入一线、靠前指挥。
3.1.2 气象水文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洪水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本级气象、水文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提高预报精度,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3 工程信息
3.1.3.1 堤防工程信息
(1)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黄色预警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生洪水地区的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每日7时前向市安应委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江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泵站等发生重大险情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将情况报至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同时通报市安应委办、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报自治区防汛办。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先期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影响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3.1.3.2 水库工程信息
(1)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将情况报至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同时通报市安应委办、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报自治区防汛办。
(2)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4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灾情动态,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整体灾情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安应委和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报自治区防指;同时,组织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5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影响的信息。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监督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干旱情况及时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暴雨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暴雨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遇强降雨天气过程,要加密监测,强化上下联动和联合会商,实行滚动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一级、二级预警,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批准。提高降水预报产品的网格分辨率和准确率,落实“11631”递进式精细化气象服务模式和临灾预警“叫应”机制,重大天气过程提前1周报出灾害性天气影响时段;提前1—3天发布强降雨预报及暴雨预警;提前6—12小时划定暴雨落区;县级逐3小时更新发布乡镇暴雨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达严重致灾阈值时逐小时更新。
3.3 江河洪水预警
各级水文部门应当做好洪水预警工作,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及时发布。必要时要加密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
3.4 山洪灾害预警
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山洪灾害危险区应当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必要时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有关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单位应当落实责任人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协助快速转移避险。
3.5 台风灾害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台风灾害预警工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发布台风(含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等)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信息,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一级、二级预警,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批准。水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台风可能带来的有关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3.6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视情况发布短临预警。
3.7 城市内涝和乡村渍涝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市内涝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研判,气象、水文、水利等部门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各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应当建立并落实网格化责任制,完善应急方案,备齐防汛物资和应急抽排设施设备;城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易涝点防治,畅通排水体系,及时开展城市内涝点的排涝应急处置。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造成乡村发生渍涝灾害时,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会同当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相关预警发布工作,并采取必要防范应对措施。
3.8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落实防汛抢险救灾“一线工作法”。
4.1.2 进入汛期、旱期和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规定设置值班岗位,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险情、灾情、旱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通报市安应委办。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当预报主要江河发生大洪水或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会商,水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监督、应急管理、气象、水文、消防救援等部门派员参加。涉及主要江河重要河段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市水利局提出专业技术方案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商,并按程序报批。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4.1.4 预计受洪水淹没或台风影响严重地区各级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指导督促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做好紧急情况下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应当落实“四个一律”要求。
4.1.5 洪涝、台风、干旱、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出现险情时,应当立即向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高效实施。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当事态超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处置,必要时可由市安应委统一协调。
4.1.7 因上述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4.2 先期处置
4.2.1 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控制险情进一步恶化,并按照险情报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上报至市安应委。
4.2.2 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3 应急响应分级和管理
4.3.1 按洪涝、干旱、台风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4.3.2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和会商成果,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
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按程序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长同意。
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总指挥长或其委托的指挥长主持会商。
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总指挥长主持会商。
4.3.3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启动三级、二级应急响应的通知须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长签发。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通知须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总指挥长签发。调整和终止应急响应的通知,由有权启动该应急响应的对应层级领导签发。
4.3.4 当灾害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级预案立即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应当科学衔接,主要影响区域的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上一级应急响应等级。
4.3.5 针对台风(含台风带来的暴雨洪涝灾害等)启动的应急响应,表述为防台风应急响应。针对非台风因素出现的暴雨洪涝灾害事件启动的应急响应,表述为防汛应急响应。针对干旱启动的应急响应,表述为抗旱应急响应。
4.4 防汛应急响应
4.4.1 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4.4.1.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百色市气象台发布暴雨四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6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强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有3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并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灾害。
重要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或大型、重点中型水库出现一般险情;或一般中型水库出现较重险情;或重要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小型水电站出现较重险情。
百色水利枢纽或者澄碧河水库库区发生洪水,经水库调度,百色水文站预计或者发生5—10年一遇洪水(流量4150—5520立方米/秒)。
1个县城河道预计或者发生10年一遇洪水水位。
澄碧河、福禄河、田州河、龙须河(鉴河)、英竹河、平治河、难滩河、百办河、百南河、乐里河、新州河(冷水河)、驮娘江、清水河等河流预计或者发生5—10年一遇洪水。
百色市气象台发布台风四级预警,台风暴雨可能对我市造成一定程度灾害。
发生1个以上一般风险的堰塞湖。
全市范围内发生耕地面积大于2.5万亩且成灾面积大于0.8万亩的洪涝灾害,或转移1000人以上;或有2个以上的县(市、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1个以上的县(市、区)灾情为较重以上。
4.4.1.2 响应行动
(1)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防汛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工作指导,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2)应急响应期间,市应急管理局值班领导驻守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乡、村防汛包保责任人在岗在位,部署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3)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动态。
(4)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在各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5)市气象局、水文中心加强、加密对受灾地区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每12小时滚动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6)市水利局组织各级水利部门督促本行业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山洪灾害危险区的巡查和疏散转移工作。
(7)市自然资源局加强与水利部门联系,协助做好山洪灾害预警工作,组织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8)市城管局督促、指导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9)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林业局通知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林场等视情采取停止营业(作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10)市应急管理局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通信管理及电力、铁路、机场等部门和单位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11)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本行业各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12)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防汛抢险专业队伍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13)新闻媒体向公众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
4.4.2 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4.4.2.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百色市气象台发布暴雨三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8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强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有5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并可能造成较大灾害。
一般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或大型、重点中型水库出现较重险情;或一般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中型水电站出现较重险情。
百色水利枢纽或者澄碧河水库库区发生洪水,经水库调度,百色水文站预计或者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流量5520—6940立方米/秒)。
1个县城河道预计或者发生20年一遇洪水水位。
澄碧河、福禄河、田州河、龙须河(鉴河)、英竹河、平治河、难滩河、百办河、百南河、乐里河、新州河(冷水河)、驮娘江、清水河等有多条河流预计或者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百色市气象台发布台风三级预警,台风暴雨可能对我市造成较大灾害。
发生1个以上较高风险的堰塞湖。
全市范围内发生耕地面积大于5万亩且成灾面积大于1.6万亩的洪涝灾害,或转移5000人以上;或有4个以上的县(市、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2个以上的县(市、区)灾情为较重以上或1个以上县(市、区)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4.4.2.2 响应行动
(1)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防汛应急工作安排,加强工作指导,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2)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驻守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必要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长坐镇指挥调度,加强应急处置和信息保障工作;县、乡、村防汛包保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3)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动态;市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派员进驻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联合开展工作。
(4)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工作,及时在各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5)市气象局、水文中心加强、加密对受灾地区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每8小时滚动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6)市水利局组织各级水利部门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严格执行调度运行方案,水库泄洪时及时通知下游相关部门;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强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组织县级水利部门加强指导山洪灾害危险区的巡查、疏散转移工作;视情派出专家进驻市防指协助险情处置工作。
(7)市自然资源局加强与水利部门联系,协助做好山洪灾害预警工作,组织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8)市城管局及时督促相关县(市、区)排水防涝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9)市教育局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10)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林业局检查、督促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林场等采取停止营业(作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11)市应急管理局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调运准备,按照要求及时组织调运工作;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通信管理及电力、铁路、机场等部门和单位调配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资源,为抢险救灾提供保障。
(12)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13)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及社会救援力量等协助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14)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
4.4.3 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4.4.3.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百色市气象台发布暴雨二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4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强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有2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并可能造成较重大灾害。
重要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或大型、重点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或出现严重险情;或一般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威胁下游城镇安全;或中型水电站出现严重险情、大型水电站出现较重险情。
百色水利枢纽或者澄碧河水库库区发生洪水,经水库调度,百色水文站预计或者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流量6940—8820立方米/秒)。
2个县城河道预计或者发生20年一遇水位,或1个以上县级以上城市发生内涝主要街道被淹。
澄碧河、福禄河、田州河、龙须河(鉴河)、英竹河、平治河、难滩河、百办河、百南河、乐里河、新州河(冷水河)、驮娘江、清水河等有多条河流预计或者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
百色市气象台发布台风二级预警,台风暴雨可能对我市造成较重大灾害。
发生1个以上高风险的堰塞湖。
全市范围内发生耕地面积大于7.5万亩且成灾面积大于2.4万亩的洪涝灾害,或转移10000人以上;或有6个以上的县(市、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4个以上的县(市、区)灾情为较重以上或2个以上县(市、区)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3人以上8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4.4.3.2 响应行动
(1)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2)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长坐镇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指挥调度;县、乡、村防汛包保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部署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动态;市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派员进驻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联合开展工作。
(4)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或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工作,及时在各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5)市气象局、水文中心加强、加密对受灾地区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每3小时滚动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6)市水利局组织各级水利部门严密监视水库、江河堤防、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加强防洪调度工作;组织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指导地方政府加派人力加密巡查,确保水工程安全;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时报送工程险情信息和采取先期抢护措施;加密山洪灾害危险区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县级水利部门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为水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7)市自然资源局加强与水利、气象等部门联系,协助做好山洪灾害预警工作,并向重点地区视情派出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
(8)市城管局及时督促相关县(市、区)排水防涝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9)市教育局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10)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林业局加强对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旅游景区(点)、林场的管理,确保危险区域各单位停止营业(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11)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运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通信管理及电力、铁路、机场等部门和单位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12)各行业主管部门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13)百色军分区、武警百色支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及社会救援力量等,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增派队伍加强支援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14)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加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防汛抢险救灾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4.4.4 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4.4.4.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百色市气象台发布暴雨一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8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强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有5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100毫米以上强降雨,且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并可能造成重大灾害。
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或大型、重点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发生重大险情,严重威胁下游城镇安全;或大中型水电站出现严重险情。
百色水利枢纽或者澄碧河水库库区发生洪水,经水库调度,百色水文站预计或者发生超50年一遇洪水(水流量8820立方米/秒)。
3个以上县城河道预计或者发生超过20年一遇水位,或2个以上县级以上城市发生内涝主要街道被淹。
澄碧河、福禄河、田州河、龙须河(鉴河)、英竹河、平治河、难滩河、百办河、百南河、乐里河、新州河(冷水河)、驮娘江、清水河等有多条河流预计或者发生超50年一遇流域性洪水。
百色市气象台发布台风一级预警,台风暴雨可能对我市造成重大灾害。
发生1个以上极高风险的堰塞湖。
全市范围内发生耕地面积大于10万亩且成灾面积大于3.2万亩的洪涝灾害,或转移20000人以上;或有8个以上的县(市、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5个以上的县(市、区)灾情为较重以上或3个以上县(市、区)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8人以上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有必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4.4.2 响应行动
(1)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体成员、市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市其他相关部门。
(2)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汛情需要可依法宣布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灾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在各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3)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总指挥长坐镇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指挥调度;受影响区域的县、乡、村防汛包保责任人深入一线、靠前指挥。
(4)市委、市人民政府安排派出由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5)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动态;市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管理、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发展改革、部队等部门和单位派员进驻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联合开展工作。
(6)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或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的专家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工作。
(7)市气象局、水文中心加强、加密对受灾地区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每1小时滚动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8)市水利局组织各级水利部门实时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科学开展防洪调度;加大险情处置技术支撑力度,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实行加密监测、滚动预警,组织县级水利部门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为水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9)市自然资源局加强与水利、气象等部门联系,协助做好山洪灾害预警工作,向重点地区视情增派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
(10)市城管局及时督促相关县(市、区)排水防涝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全力开展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1)市教育局全面核查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确保师生安全。
(12)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林业局对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林场等实施严格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13)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运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通信管理及电力、铁路、机场等部门和单位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全力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14)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大投入,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
(15)百色军分区、武警百色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及社会救援力量等,调动一切可动员的力量,全面投入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16)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4.5 抗旱应急响应
4.5.1 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4.5.1.1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10%~20%,且需送水人口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有1~3个县(市、区)出现旱灾,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当地作物播种面积达20%~2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20%~30%。
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有必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5.1.2 响应行动
(1)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工作指导,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2)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旱情灾情动态。
(3)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在各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旱情及抗旱救灾工作。
(4)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5)市水利局做好水量调度,指导地方政府视情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6)市城管局督促、指导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7)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控制水量消耗。
(8)市气象局督促、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9)市消防救援支队、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及社会救援力量等做好准备,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10)新闻媒体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5.2 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4.5.2.1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20%~25%,且需送水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有3~5个县(市、区)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25%~30%、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30%~40%。
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有必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5.2.2 响应行动
(1)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抗旱工作安排,加强工作指导,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2)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旱情灾情动态。
(3)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在各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旱情及抗旱救灾工作。
(4)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5)市水利局做好水量调度,指导地方政府视情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6)市城管局督促、指导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7)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控制水量消耗。
(8)市气象局督促、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9)市消防救援支队、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及社会救援力量等做好准备,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10)新闻媒体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5.3 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4.5.3.1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25%~30%,且需送水人口达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有5~8个县(市、区)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30%~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40%~50%。
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有必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5.3.2 响应行动
(1)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抗旱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
(2)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旱情灾情动态;市气象、水文、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派员进驻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联合开展工作。
(3)派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或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及时在各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旱情及抗旱救灾工作。
(4)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令,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5)市水利局加强水量应急调度,组织、督促、指导地方政府严格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6)市城管局督促指导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加强城市供水保障。
(7)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水利局做好应急灌溉计划,做好农作物的保苗工作。
(8)市气象局加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9)市消防救援支队、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及社会救援力量等,组织队伍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10)新闻媒体组织做好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5.4 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4.5.4.1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30%以上,且需送水人口达3万人以上。
有8个以上的县(市、区)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超过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超过50%。
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有必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5.4.2 响应行动
(1)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参加,作出抗旱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
(2)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旱情灾情动态;市气象、水文、水利、城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派员进驻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联合开展工作。
(3)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或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在各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旱情及抗旱救灾工作。
(4)各成员单位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令和各自职责,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5)市水利局加强水量应急调度,组织、督促、指导地方政府严格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6)市城管局督促指导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加强城市供水保障。
(7)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水利局做好应急灌溉计划,做好农作物的保苗工作。
(8)市气象局加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9)市消防救援支队、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及社会救援力量等,组织队伍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10)新闻媒体组织做好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由当地政府组织水利、应急管理、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属地乡镇(街道)、村委(社区)干部群众巡堤查险,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撑,发现险情由工程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先期抢险。必要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消防救援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群众及防汛重点保护对象时,当地政府应当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3)在汛期,水库(水电站)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有防洪调度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和监督。调度信息应及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接受指导。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2)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3)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先期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政府和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利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垮坝等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并按有关规定报自治区防汛办。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置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并做好险情先期抢护工作。按照“快速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的原则,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必要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援助请求。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抢抓有利时机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水利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当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4 台风灾害
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6.4.1 发布台风四级、三级预警阶段
(1)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预警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超汛限水位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
(4)新闻媒体及时播放台风预警信息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御部署情况。
4.6.4.2 发布台风二级、一级预警阶段
(1)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2)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影响我市的时间段、风暴雨量级、强降雨落区的预报。水文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安保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4)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灾害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5)台风影响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渔业产品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做好防护工作;建设工地做好大型临时设施固结和工程结构防护等工作;电力、通信部门应做好抢修准备,保障供电和通信畅通;城管(园林绿化)部门应按职责做好市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6)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7)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旦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卫生应急队伍集结待命。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 城市内涝和乡村渍涝灾害
城市内涝和乡村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1)城市内涝。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铁路等有关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应突出抓好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的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应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抢险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水利、城管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乡村渍涝灾害。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村庄和农田涝水,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4.6.6 干旱灾害
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1)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由水利部门负责。
(2)进入紧急抗旱期,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及时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及人工增雨等工作。
4.6.7 供水危机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提示信息,及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通报城管、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指挥调度
4.7.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 发生重大以上水旱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 抢险救援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8.2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先期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天然气、冶炼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先期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江河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前置预置专业救援力量。
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水利工程险情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8.3 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实施。
4.8.4 必要时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请示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帮助。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材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特别是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备,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相关专家应当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4.9.3 预计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时,有关基层政府要提前组织受威胁群众防灾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9.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已转移的群众擅自返回。
4.9.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0.2 必要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4.11 信息报送
4.11.1 防汛抗旱信息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漏报。
4.11.2 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必须立即上报,可以采取电话首报,书面续报补充完善。
4.11.3 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等信息,应当在险情或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和现场抢险救援情况,实时进行续报,直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4.11.4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主动靠前一线,积极了解掌握防汛抗旱有关信息,加强信息报送工作,避免出现信息倒流,提高信息报送和处理能力。
4.11.5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雨情、风情由气象部门发布,水情、旱情由水利(水文)部门发布,抢险救援、灾情等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通过新闻媒体对外统一发布。重特大灾害事件发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4.12.3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应当提前报告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涉及人员伤亡的信息应当提前报告市安应委。
4.13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4.13.1 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宣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4.13.2 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发展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及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的建议,参照启动程序和启动通知签发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调整或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4.13.3 各县(市、区)视情况宣布调整或终止本辖区的应急响应。
4.13.4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5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应急广播、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等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部门应当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
5.2.2.1 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水利、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本行业、本系统应急力量建设。
(3)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应急专业力量,民兵应急专业救援队伍,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国有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4)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市级抢险队伍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调动。各县(市、区)如需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或本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支持,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或协调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按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执行。部队或民兵调动按相关规定办理。
5.2.2.2 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旱区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各县(市、区)应急专业队伍应充分发挥人员、车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在干旱时期积极参与应急送水等抗旱工作。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5.2.3 供电
电力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以及抢险救援队伍的紧急通行保障;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海事部门主要负责大洪水时河道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落实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防台风期间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5.2.5 医学救援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2.6 灾区社会治安
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秩序维护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民生商品和应急物资价格稳定,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
5.2.7 防汛抗旱物资
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5.2.7.1 物资储备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防汛抗旱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动用指令承担调出和运送任务。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2)市级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和严重干旱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应急物资不足,保障主要江河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需要。
(3)洪涝灾害频繁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空中、水上应急抢险救援大型设备(装备)需求,承接主体应当具有国家相关专业资质。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品种和数量,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本地抗洪抢险具体情况确定。
(5)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6)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的县城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2.7.2 物资调拨
(1)市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在坚持就近调拨和保证抢险需求的同时,应优先调用周边仓库接近储备年限的物资,尽量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当有多处申请调用市级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抢险应急物资需求。
(2)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当灾情特别严重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自治区防指申请调用自治区防汛抗旱物资。
(3)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防汛抗旱物资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防汛抗旱资金
各相关单位积极向自治区财政申请补助资金支持我市防汛抗旱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5.2.9 社会动员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专业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信息技术支撑
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自然资源、城管、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5.3.2 专家支撑
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水利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和水工程先期险情抢护工作。
5.4 宣传保障
5.4.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把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
5.4.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5.4.3 发生重特大水旱(台风)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组织专家科学解读,用通俗易懂的预演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
5.5 培训和演练
5.5.1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的培训;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5.2 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市安应委每1~2年举行一次防汛、抗旱或防台风应急演练。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本地水旱灾害特点,每1~2年举行一次由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
6 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发生水旱灾害的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医疗服务。
6.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6.1.4 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清除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6.3.1 水利部门要尽快修复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确保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防洪工程主体功能;尽快恢复抗旱水源工程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市政、气象、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设施,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恢复重建
6.4.1 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要积极争取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统筹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适当提高重建标准。
6.4.2 各级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鼓励、动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每年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负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评残优待;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本预案实施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
名词术语解释
1.防汛抢险救灾“一线工作法”:预报预警信息传递到一线、隐患排查整治到一线、分析研判调度到一线、工作督促指导到一线、救援力量资源前置到一线、防灾宣传培训到一线、防汛责任逐级压实到一线。
2. 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四个一律”:当雨量达到临灾预警值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当发生险情异动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当风险隐患不能准确预判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特别是当晚上发生以上三种情形时,要不等不拖,连夜一律进行转移避险。
3. 红警双叫应:发现强降雨苗头,提前叫应提醒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再次叫应提醒。
4. 防汛包保:市领导包县、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屯组、屯组长包户。
5. 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6. 洪水:河、湖在较短时间内发生的流量急剧增加、水位明显上升的水流现象。
7. 山洪:历时很短而洪峰流量较大的山区骤发性洪水。
8. 洪水等级
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9. 泥石流:山区沟谷或坡面上的松散土体,受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形成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流体,在重力作用下沿沟谷或坡面流动的过程或现象。
10.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11. 热带气旋等级,根据《热带气旋等级》(GB/T19201—2006)进行划分:
热带低压: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
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
强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
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
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
超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
12. 水库工程规模,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进行划分:
大(1)型水库:总库容10亿m3以上。
大(2)型水库:总库容1亿m3以上、10亿m3以下。
中型水库:总库容0.1亿m3以上、1亿m3以下。
小(1)型水库:总库容0.01亿m3米以上、0.1亿m3以下。
小(2)型水库:总库容0.001亿m3以上、0.01亿m3以下。
13.百色市主要江河:右江、澄碧河、福禄河、田州河、龙须河(鉴河)、英竹河、平治河、难滩河、百办河、百南河、乐里河、新州河(冷水河)、驮娘江、清水河。
14. 百色重点防洪城市:右江区、田阳区、田东县、平果市、德保县、靖西市、那坡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
15. 干旱等级
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
16.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17.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 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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