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06784 | 主题分类:文物 |
发文单位: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04月06日 |
标 题: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办发〔2025〕18号) | |
发文字号:百政办发〔2025〕18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11日 |
效力状态: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百色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管理,促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历史建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包含日常保养和修缮维护。日常保养是指对历史建筑的轻微损害所做的日常性修整养护措施,主要包括屋面维护、简易修整、疏通水道、环境整洁等日常性的小修保养,维持历史建筑的良好状态。修缮维护是指为保护历史建筑所必需的修缮加固措施,是日常保养以外的施工行为,包括局部性修缮、综合性修缮和特殊性保护修缮。其中,局部性修缮是指在现状基础上,对历史建筑进行不改变原貌的局部粉刷整治、损坏修复和装饰装修;综合性修缮是指改善原建筑物构件承载能力,改善使用功能的综合性(包括建筑、结构、设备等多子项)修缮工程;特殊性保护修缮指对历史建筑恢复历史风貌,在特定条件下(如经鉴定存在结构不安全状况、外部施工影响)必须采用特定方法(如基础隔振、基础托换、内部结构替换、纠偏、顶升、平移等)对历史建筑进行结构干预,并在此基础上对影响部位进行复原和全面修缮的工程。
第五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采用真实、完整、可识别和可持续的修缮方法和技术措施。鼓励采用维修新材料和新技能,提高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效果。
第六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实际使用人的,实际使用人则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实际使用人不明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已被收储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变更后,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承担历史建筑安全使用、日常保养和修缮维护的责任,历史建筑面临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及时向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后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 日常保养不需办理规划许可,由保护责任人进行日常保养情况记录。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跟踪、指导。
修缮维护应当编制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由保护责任人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修缮维护涉及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主体结构,但不改变原建筑工程结构、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原证载建筑面积、原使用性质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保护责任人依据批复的修缮方案或者设计文本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项目预算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各项相关工作,审定历史建筑年度保护修缮计划,督促实施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作,明确保护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现场维护、签订保护责任书、监督管理、确认日常保养记录等具体工作,负责把历史建筑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建立保护档案,提出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会同规划、文物、消防等有关部门开展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审查。负责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图则、开展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法依规审核相关建设手续。审核修缮维护工程造价,编制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及人民政府审定。组织开展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的相关培训。
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部门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对在历史建筑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进行审批。
财政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资金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其他部门按职责配合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作。
第三章 资金补助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列入保护修缮计划并纳入年度预算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项目予以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鉴定检测、消防查验(评估)、防雷检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专家论证、预(决)算编制、勘察测绘、监理、建安工程施工以及与保护修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补助资金按照不同的保护修缮类型给予补助,其中日常保养每年给予每处历史建筑最少1000元的补助资金;局部性修缮给予修缮维护工程总造价30%的补助资金;综合性修缮给予修缮维护工程总造价40%的补助资金;特殊性保护修缮给予修缮维护工程总造价50%的补助资金。当年申请修缮维护补助资金的,不得重复领取该年度日常保养补助资金。保护责任人属财政拨款政府部门、低保户、特困户等情形的,可以给予修缮维护工程总造价的100%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急需抢救的,可以优先实施修缮。同一历史建筑日常保养补助资金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修缮维护补助资金三年内只能申请一次,因不可抗力导致同一历史建筑在三年内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除外。
第十二条 日常保养补助资金需在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请,修缮维护补助资金需在历史建筑工程修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修缮补助资金的预算申请、使用、发放等按照各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挪用、侵占,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修缮补助资金
(一)应当履行审批程序但未取得批准擅自修缮维护的;
(二)未按照修缮方案进行修缮维护的;
(三)未签订《百色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监督。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流程图
附件2. 历史建筑补助资金申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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