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05726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
发文单位: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06日 |
标 题: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25〕24号) | |
发文字号:百政办发〔2025〕2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9日 |
效力状态: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百色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城市工薪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百色市城区,是指右江区(不含田阳区),以下统称本市城区。本市城区范围内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方式、申请条件、配售管理、售后管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对配售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及回购方式进行限定,实行封闭管理的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根据供给能力,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
第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销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和运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税务及人民银行百色市分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方式包含新建、收购和收配并联。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判保障性住房市场需求,拟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作为开发建设主体,负责配售、运营和回购工作。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从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用地选址应当根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八条 收购方式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人民政府选定或新成立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自主决策开展收购已建成的存量商品房,将其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负责配售、运营和回购工作。
第九条 收配并联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商品房开发企业或房源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将相关手续齐备,在交易前能够取得该房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栋证)的存量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住房等房源转变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同意后,可筹集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配售、运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回购工作。
第十条 收购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单套建筑面积以不超过120平方米为主,可视需求情况适当放宽。在配售前应已完成商品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取得商品房实测面积报告、获得或在交易前能够取得该房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栋证),相关手续齐备,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收购价格应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利润的原则核定。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子女、父母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单独申请购买的,可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第十三条 每个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家庭应至少1人具有本市户籍或提供申请当月前在本市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社保证明。
2. 申请家庭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25平方米。自有住房指申请家庭通过购买、自建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住房(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视为已有自有住房)。
3. 已享受公租房、限价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房改政策购住房(含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或其他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包括市场运作建设住房、危旧房改造住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等)的,应提交已腾退原住房的证明材料。
引进人才、公安、教育、医疗卫生、环卫工人、消防救援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交行业职工不受上述户籍限制。
第十四条 取得保障资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公安民辅警遗属等群体;
(二)家庭成员中有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D类(含)及以上人才,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三)居住C、D级危旧房的家庭;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全产权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全额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未按规定腾退的;
(二)已享受公租房、限价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房改政策购房(含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住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等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未承诺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后自愿退出的;
(三)已享受住房补贴未退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在本市市区开展经营活动或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集中、适量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定向用于解决本机构引进人才的安居需求。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七条 配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有购房意向的申请家庭,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进行信息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申报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进行户籍、住房、婚姻、社保等状况查验。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前,由建设单位或收购主体根据房源情况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配售价格、配售流程及工作措施等具体内容。
(一)配售公告。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房源基本情况、申请条件和时间、申请方式和材料、选房方式和产权管理等信息;
(二)登记报名。申请家庭按配售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保障性住房项目公告确定的报名时间期限截止后,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购房登记信息。已进入轮候库中的申请家庭视为已完成登记报名;
(三)资格复核和公示。报名结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报名的对象资格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选房范围。申请家庭一次只能参与一个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购房登记和选房,在该项目选房结束后未能购房的,方可参与下一个保障性住房项目购房登记;
(四)异议处理。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果3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异议复核申请3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
(五)二次公示。异议处理完成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最终复核通过名单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六)选房公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保障性住房项目选房公告,选房公告应包括选房时间、地点和选房方式等具体信息。公示完成后,根据申购实际情况,通过摇号或现场抽签的公开方式分批确定选房顺序。符合优先配售条件的家庭为第一批次,其余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为第二批次。建设单位或收购主体按照选房顺序组织购房家庭进行公开选房,直至房源选完。经公开方式选房后的剩余房源或因退房、放弃申购产生的零星房源,按照常态化受理编号顺序进行配售。未选到房或未排上选房顺序的购房家庭自动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第二十条 收购、收配并联方式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收购后六个月内未能配售完毕的房源,可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人才公寓,根据配售工作情况,租赁期满后可再用作配售保障,也可先租后售,将租赁期内的租金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款。
第五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时,房屋性质为“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载明“房屋性质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多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回购或封闭流转(封闭流转即购房人申请将房源转让给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对象)。夫妻双方离异的,应提交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办理资格变更和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退出一方符合条件的,可另行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因法院裁定或判决等须发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转移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收购方式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住房,或购房家庭因个人债务涉诉导致住房被司法处置的,由建设单位或收购主体按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不受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
(二)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
1. 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导致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
2. 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未设立户口及居住权、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或存在上述情形已完成整改;
(三)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四)已按规定退出相应的落户、入学等权益。
第二十六条 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的保障家庭,应当按合同约定内容履约到位,在办理回购手续前的一个月内,对房屋完成修缮并主动退出该房屋,保障家庭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内容,未对房屋进行修缮或未按期退出住房的,应停止回购或封闭流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取得房屋未满5年的,回购价格为原购房合同销售价格;取得房屋超过5年的,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合同销售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从第6年起按每年1%的折旧率予以核减。取得时间自购房人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购房人自行装修的补偿,购房人应与回购主体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室内装修进行价值评估,并取得《房屋装修物市场价值评估报告书》,评估费用由购房人承担,不申请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或未按要求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房屋室内装修评估而未能提供《房屋装修物市场价值评估报告书》的,视为其放弃房屋室内装修补偿。
房屋回购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5)×1%〕+装修补偿。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根据筹集方式由相应回购主体组织回购,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再配售。再配售价格应包含回购价格、修缮费用和交易税费等成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经核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取消购买资格,根据筹集方式由相应回购主体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第二十七条的折旧规定计算,不予装修补偿,并终身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隐瞒家庭人口、住房等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的相关财政资金、专项债、贷款、销售回款等有关资金,全周期封闭管理,单列账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所得资金,要依法依规优先偿还本项目债务,结余资金用于本企业或集团公司其他保交房项目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配售和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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