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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74809 主题分类:其他_民政、扶贫、救灾、乡村振兴
发文单位: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5年03月02日
标  题: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25〕9号)
发文字号:百政办发〔2025〕9号发布日期:2025年03月1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25〕9号)

2025-03-10 16:00     来源: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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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百色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规范和完善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和《百色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超过法定存放期且无亲属、组织(单位)为其办理火化手续的遗体。具体情形如下:

(一)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死者姓名、身份信息清楚,但无法通知其亲属、组织(单位)的;   

(三)死者姓名、身份信息清楚,但其亲属、组织(单位)拒不办理火化手续的。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非正常死亡无人认领遗体,由发现地公安机关负责对遗体进行勘验和调查,并由公安机关出具《居民死亡证明书》和《遗体移交通知书》,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和保存遗体。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且无人认领的遗体,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行处理。

第四条对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因案情或调查需要,对已存放遗体超过法定存放期限需要延期存放的,公安机关应办理延期存放手续,每次延期存放不得超过30天,直至公安机关对该遗体勘验和调查工作完结,依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及时向殡仪馆出具《遗体移交通知书》。

第五条在医疗机构死亡,身份不明的无人认领的遗体,由收治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属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遗体,医疗机构须注明情况),并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运和保存遗体,对该死者进行勘验和调查,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处置遗体。

第六条在医疗机构死亡,死者姓名、身份信息清楚但被亲属、组织(单位)遗弃的遗体,医疗机构负责告知死者亲属、组织(单位)相关责任,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特殊遗体情况说明书》,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和保存遗体。医疗机构怀疑该死者为非正常死亡的应及时报警。

公安机关经勘验调查后认为系非正常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处理,认为系正常死亡的及时回复报警人或单位,由医疗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无人认领遗体由殡葬管理机构在其网站和市级及以上报刊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仍无人认领或认领人拒不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依法火化遗体。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经公安机关确认无需继续保存的,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遗体移交通知书》处理遗体。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置:

(一)亲属、组织(单位)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九条在公告期内,如有亲属、组织(单位)认领身份信息不明的遗体,须凭公安机关原主办单位的介绍信认领;其余情况,凭有效身份证件认领。

第十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死亡及遗体处置按照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无人认领遗体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6个月,保留期间如有亲属、组织(单位)认领的,丧葬费用由认领者承担。期满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按无主骨灰处理。

第十二条涉外、涉港澳台、涉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卫健、外事、台办、民族宗教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三条无人认领遗体的丧葬费用纳入市本级和各有关县(市、区)财政预算。其中,市本级财政承担主城区范围内公安部门认定并提出火化意见的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存放所需费用,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本辖区公安部门认定的无人认领遗体等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民政、公安、卫健等部门应当规范无人认领遗体的交接手续。在医疗机构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签字的遗体交接单接运和保存遗体。

第十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应由本部门(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为的;

(二)故意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骗取遗体处理费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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