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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1年05月21日
标  题: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21〕26号
发文字号:百政办发〔2021〕26号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1日
效力状态: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21〕26号

2021-06-01 11:18     来源: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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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百色市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1


(此件公开发布)


百色市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百色市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健康有序发展,助推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是指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专款专用、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筹集


第四条 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主要来源有:

(一)市本级、各县(市、区)按每年资金规模统筹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资金;

(三)按规定,其他可以用于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资金。

第五条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按年度筹集,由市本级、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2021年资金初始规模为2200万元,每年按10%的速度逐步增长,“十四五”末资金规模达到3200万元。各级财政承担额度以各县(市、区)GDP、外贸发展水平、口岸及互市区(点)所在地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分配:

(一)2021年资金规模为2200万元。其中:市本级承担550万元;右江区、田阳区、田东县、平果市、德保县、靖西市各承担176万元;那坡县、田林县、隆林县各承担110万元;凌云县、乐业县、西林县各承担88万元。

(二)2022年资金规模为2400万元。其中:市本级承担600万元;右江区、田阳区、田东县、平果市、德保县、靖西市各承担190万元;那坡县、田林县、隆林县各承担120万元;凌云县、乐业县、西林县各承担100万元。

(三)2023年资金规模为2700万元。其中:市本级承担660万元;右江区、田阳区、田东县、平果市、德保县、靖西市各承担215万元;那坡县、田林县、隆林县各承担135万元;凌云县、乐业县、西林县各承担115万元。

(四)2024年资金规模为2900万元。其中:市本级承担725万元;右江区、田阳区、田东县、平果市、德保县、靖西市各承担230万元;那坡县、田林县、隆林县各承担145万元;凌云县、乐业县、西林县各承担120万元。

(五)2025年资金规模为3200万元。其中:市本级承担800万元;右江区、田阳区、田东县、平果市、德保县、靖西市各承担255万元;那坡县、田林县、隆林县各承担160万元;凌云县、乐业县、西林县各承担130万元。

根据百色市对外贸易发展情况,资金规模最终将扩增至5000—100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览会、国际宣传推介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ISO等系列资质认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农产品、食品出口企业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及开展基地备案等。

(二)支持外贸转型升级。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支持外贸企业融资、担保、租赁厂房、物流运输;支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加工贸易,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推动“进口氧化铝-生产铝深加工产品出口”加工贸易产业链发展;支持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

(三)支持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支持边境贸易商品交易平台、中国东盟商品交易平台、边境贸易加工园区建设;支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

(四)支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支持铝土矿、煤炭、氧化铝、原油、锰矿等大宗资源性物资及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支持企业与境外园区开展跨境产业合作及“两国两园”建设。

(五)支持开放合作平台建设。支持口岸、边民互市贸易点(区)基础设施及智慧口岸建设;支持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支持国家或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

(六)支持培育壮大外贸龙头企业。对新引进发展潜力大、进出口带动能力强的重大外向型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扶持政策;扶持年度各类领域外贸进出口总额排名靠前、贡献大的企业。

(七)支持口岸联检部门改善生活条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口岸联检部门伙食费等给予补助。

(八)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事后奖补,“一企一策”“一事一议”重大项目除外。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请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的项目及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百色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项目发生当年有实际进出口实绩,境内外国际性展览会、国际市场营销活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项目除外;

5.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非企业性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百色市辖区内批准设立,已办理法人登记;

2.承担商务(口岸)工作任务的商务(口岸)部门或为商务(口岸)工作服务的园区管理部门、教学、科研单位;

3.具备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4.具有实施项目的资质和条件;

5.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6.所申报的项目应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明确项目实施期限、实施内容、支出预算和预期效益;

7.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九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审批拨付


第十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单位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市商务局。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对各县(市、区)项目进行汇总评审,视情况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审查意见,所需要经费在年度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列支。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形成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市商务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果,通过互联网、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对公示无异议项目,由市商务局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 采用补助方式支持且不需验收的项目,以及采用贴息、奖励等支持方式的项目,均在审核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五条 对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引进的项目,由市商务局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目标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对需要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须在项目完成后半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由辖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后,报市商务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资金。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项目验收的,不予资金支持。


第六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要调整资金使用范围及规模,须行文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再调整实施。

(二)组织项目申报、验收、评审,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拨付资金;

(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落实市本级承担的资金的年度预算和资金下达;

(二)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负责督促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归集年度对外贸易发展资金。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落实本县(市、区)承担的资金的年度预算,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资金足额上缴市商务局;

(二)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组织本县(市、区)企业申报项目并进行初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财政局建立健全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督查指导项目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市商务局、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获得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项目单位要加强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相关企业、单位应当将申请和审核材料整理装订成册,至少保留十年,以备核查。

第二十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弄虚作假、骗取、截留和挪用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一经查出,将全额追回已拨资金,且5年内该企业或法人代表持股的企业不得申报扶持资金。


第八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百色市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促进“十四五”百色市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推动广西百色重点开展开放试验区建设,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760号)第三条第四大点“根据百色市对外贸易发展情况,资金规模最终将扩增至500010000万元,逐步提高市本级承担比例。”的精神,设立新一轮百色市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出台《百色市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各县(市、区)按每年资金规模统筹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资金;

(三)按规定,其他可以用于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资金。

三、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览会、国际宣传推介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ISO等系列资质认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农产品、食品出口企业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及开展基地备案等。

(二)支持外贸转型升级。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支持外贸企业融资、担保、租赁厂房、物流运输;支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加工贸易,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推动“进口氧化铝-生产铝深加工产品出口”加工贸易产业链发展;支持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

(三)支持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支持边境贸易商品交易平台、中国东盟商品交易平台、边境贸易加工园区建设;支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

(四)支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支持铝土矿、煤炭、氧化铝、原油、锰矿等大宗资源性物资及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支持企业与境外园区开展跨境产业合作及“两国两园”建设。

(五)支持开放合作平台建设。支持口岸、边民互市贸易点(区)基础设施及智慧口岸建设;支持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支持国家或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

(六)支持培育壮大外贸龙头企业。对新引进发展潜力大、进出口带动能力强的重大外向型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扶持政策;扶持年度各类领域外贸进出口总额排名靠前、贡献大的企业。

(七)支持口岸联检部门改善生活条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口岸联检部门伙食费等给予补助。

(八)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四、资金扶持对象条件

申请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的项目及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百色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项目发生当年有实际进出口实绩,境内外国际性展览会、国际市场营销活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项目除外;

5.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非企业性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百色市辖区内批准设立,已办理法人登记;

2.承担商务(口岸)工作任务的商务(口岸)部门或为商务(口岸)工作服务的园区管理部门、教学、科研单位;

3.具备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4.具有实施项目的资质和条件;

5.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6.所申报的项目应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明确项目实施期限、实施内容、支出预算和预期效益;

7.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五、其他

每一年度《百色市对外贸易资金扶持方案》由百色市商务局、财政局根据当年的外贸发展形势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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