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05月17日 |
标 题: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21〕24号 | |
发文字号:百政办发〔2021〕24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9日 |
效力状态: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百色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百色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百色市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打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163—2008)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城〔2015〕80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景观照明设施特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各种光源设施,包括对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公园、绿地、河道、水面、桥梁和城市附属设施(公共汽车站亭、电话亭、书报亭及其他公用标识等)的亮化设施,不包含功能照明为主的路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景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与管理。
第四条 市城区下列区域应当根据城市亮化专项规划及标准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市区内的大中型建(构)筑物(重点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建(构)筑物)、重要地区、重要节点及公共建(构)筑物;
(二)重点景区、景观视廊;
(三)重要的公用设施、场馆、桥梁、广场、绿化景区、山体及沿江水岸等;
(四)城市主干路、次干路、主要商业街等重点城市道路沿街建(构)筑物;
(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景观照明要求的建(构)筑物、场所和相关设施。
第五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投资预算,各项目业主或产权单位负责出资建设并作为所有权单位,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山体、水体、绿化、桥梁、雕塑等自然景体、节点、视廊和公共建(构)筑物等需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设。
第七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运营主要用于“公益景观”按城市照明设施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接入市政公共用电,纳入市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商业广告”的不接入市政公共用电,由各产权所有单位报装用电,执行电价按有关文件执行自行承担电费。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亮化要求,负责组织城市景观照明总体(专项)设计和详细设计的编制工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在建或建成项目应设置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相应业主或产权单位应按规划要求进行景观照明工程的设计、报批和建设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发布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城市景观照明总体(专项)设计和详细设计要求,编制景观照明设计方案或在整体方案中增加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篇章,与整体方案同时报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方案进行并联审批。景观照明工程应与项目主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建设,不得低于规定标准,同时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容市貌标准。在规划设计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相关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符合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要求;
(二)与周围环境及建筑风格相协调,与建筑性质及功能相符,体现平面分区、立面分层、亮度分级、用光分类的特点;
(三)科学配置亮度与色彩,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
(四)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公共设施;
(五)应注意景观照明实用性、景观性、科学性,注意节能,避免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六)不得有碍市容和有损城市形象;
(七)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
(八)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采用经国家认证和质量检测合格且在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灯具、电缆、电器、元件等工程材料,同时要采取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防雷击的保护措施,保证设施的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光源、新设备,采用高效光源和照明工具以及节能控制技术,严格控制能耗,选用通过国家论证的高效节能产品,严禁使用低光效高能耗产品。
第十四条承担景观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设计资质、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图和施工规范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图和规范实施监理,景观照明工程应与项目主体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同时验收和交付使用。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景观照明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把控、安全监督、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景观照明工程与主体项目同时开展竣工验收,但需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改造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经专项验收后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项目业主或产权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接电手续,接入公共市政用电。
第十九条 景观照明设施用电实行专线专表,与其他用电负荷分开,不得在专线上搭接其他用电负荷。
第二十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实行统一启闭管理。接入公共市政用电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控制管理工作;不接入公共市政用电的由各所有权单位按相关时间要求进行启闭,或配置远程控制终端,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统一控制,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所有权单位不得私自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启闭的需报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各所有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
(一)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管理部门和所有权单位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
(二)山体、公园、广场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其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
(三)建(构)筑物景观照明设施由其所有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
(四)所需经费由各管理部门或所有权单位承担;
(五)其他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养护管理:
(一)各责任单位应建立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看护制度;
(二)应保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设施完好率及亮灯率低于95%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
(三)安装有远程控制终端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要做好维护,确保终端正常运行;
(四)已废弃的景观照明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任单位应及时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方案和运行方式,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移建、停用景观照明设施的,必须经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申请拆除、移建、停用景观照明设施的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对损坏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违法行为应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为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相关配合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和电力部门。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制定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工程验收、接入市政用电相关审批和启闭管理等制度细则,并负责相关指导、监督、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配合做好各项目夜景亮化设施设计方案的并联审批工作;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亮化要求,负责组织城市景观照明总体(专项)设计和详细设计的编制工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项目景观照明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并联审批工作;
(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工程进行立项等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纳入预算安排的市区景观照明工程的建设、维护、维修、运营等资金;
(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的光污染防控工作;
(七)市公安局负责对破坏景观照明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八)电力部门负责办理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用电手续和保障电力供应;
(九)右江区人民政府、田阳区人民政府应配合各部门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市直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百色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城市照明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服务于交通安全和人们的生产、生活,美化了城市容貌,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由城市景观照明而营造的城市夜景是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时空。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越来越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城市照明管理主体混乱,监管乏力,城市照明设施质量和管理水平急需提升。归根结底是管理规章制度的缺位。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与目的
2010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5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由于《规定》和《细则》缺乏针对性,因此,尽快制定出台《百色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构建我市城市照明管理长效管理机制非常必要。因此,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方便市民生活,美化市容环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柳州、玉林、河池等城市做法,结合百色市实际,制定了《百色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拟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
二、《办法》起草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三)《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163-2008);
(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城〔2015〕80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三十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为使用与管理、第四章为法律责任、第五章为附则,具体如下:
(一)总则
1.明确实施《办法》的目的及依据。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百色市中心城区(右江区、百东新区、田阳区)范围内的景观照明设施。
3.城市夜景亮化设施设置区域。
(1)市区内的大中型建(构)筑物(重点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建(构)筑物)、重要地区、重要节点及公共建(构)筑物;
(2)重点景区、景观视廊;
(3)重要的公用设施、场馆、桥梁、广场、绿化景区、山体及沿江水岸等;
(4)城市主干路、次干路、主要商业街等重点城市道路沿街建(构)筑物;
(5)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景观照明要求的建(构)筑物、场所和相关设施。
4.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主体。
(1)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投资预算,各项目业主或产权单位负责出资建设并作为所有权单位,负责夜景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2)其他山体、水体、绿化、桥梁、雕塑等自然景体、节点、视廊和公共建(构)筑物等需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设。
5.城市夜景亮化设施运营电费的承担。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运营主要用于“公益景观”按城市照明设施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接入市政公共用电,纳入市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商业广告”的不接入市政公共用电,由各产权所有单位报装用电,执行电价按有关文件执行自行承担电费。
(二)规划与建设
1.城市夜景亮化的规划编制主体。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亮化要求,负责组织城市景观照明总体(专项)设计和详细设计的编制工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城市夜景亮化设计及审批。
(1)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在建或建成项目应设置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相应业主或产权单位应按规划要求进行景观照明工程的设计、报批和建设工作。
(2)本办法发布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城市景观照明总体(专项)设计和详细设计要求,编制景观照明设计方案或在整体方案中增加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篇章,与整体方案同时报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方案进行并联审批。景观照明工程应与项目主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统一管理”。
(3)城市夜景亮化设施设计原则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3.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建设标准、施工管理和验收。
(1)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建设标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2)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图和施工规范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图和规范实施监理,景观照明工程应与项目主体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同时验收和交付使用。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景观照明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把控、安全监督、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
(3)城市景观照明工程与主体项目同时开展竣工验收,但需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三)使用与管理
1.经专项验收后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项目业主或产权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接电手续,接入公共市政用电。
2.景观照明设施用电实行专线专表,与其他用电负荷分开,不得在专线上搭接其他用电负荷。
3.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实行统一启闭管理。接入公共市政用电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控制管理工作;不接入公共市政用电的由各所有权单位按相关时间要求进行启闭,或配置远程控制终端,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统一控制,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水平。
4.各所有权单位不得私自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启闭的需报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5.城市夜景亮化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6.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养护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7.各部门职责
明确《办法》所称市城市照明设施主管部门为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相关配合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和电力部门。各部门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四)法律责任
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1.规定了实施的时间和本办法负责解释部门。
2.市直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