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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靖西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4年02月27日
标  题:靖政规〔2024〕1号关于印发靖西市产业园区企业入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靖政规〔2024〕1号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1日
效力状态:

靖政规〔2024〕1号关于印发靖西市产业园区企业入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4-03-21 10:49     来源:靖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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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电子和纸质公文同时作废,以纸质更正重印公文为准

靖政规〔20241

靖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西市产业园区企业入园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靖西市产业园区企业入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227

(此件公开发布)


靖西市产业园区企业入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靖西市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规范入园企业及项目的准入、运营、管理及退出机制,培育优质企业,壮大特色产业,促进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2021修订)》、《广西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自治区和百色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产业园,包括铝工业园、靖西边境经济合作区(龙邦园区、岳圩园区、湖润园区)、深圳龙岗百色靖西共建产业园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产业园区所有申请入园企业(项目)和已入园企业。

第四条根据靖西市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各园区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入园企业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注重市场竞争能力、产业带动能力的效益优先原则。(三)集聚集约、提升产业园区整体价值创造能力的原则。

(四)以引入高附加值、低污染、低能耗等项目为原则。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为实现园区产业集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目标,综合考虑产业园区的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入园企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项目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项目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绿地率等控制指标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及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约束标准。

(四)入驻企业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标准。

(五)入园企业(项目)入园时必须签订入园协议,依法诚信经营,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接受产业园区退出条件。

(六)入驻项目最低投资强度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2021修订)》(桂自然资发〔202181号)及《百色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2022年)》(百工信发〔202270号),其中:

1.靖西边境经济合作区(龙邦园区、岳圩园区、湖润园区)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48万元/亩;年产出强度不低于240万元/亩;年地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

2.靖西市铝工业园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60万元/亩;年产出强度不低于280万元/亩;年地均税收不低于11万元/亩。

3.靖西市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和深圳龙岗百色靖西共建产业园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42万元/亩;年产出强度不低于226万元/亩;年地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

4.深圳龙岗百色靖西共建产业园及其他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固定资产投资:钢架棚不低于1500/平方米、多层次框架结构标准化厂房进驻一楼不低于1500/平方米,二楼以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年产出强度不低于5000/平方米(落地加工项目年产出强度不低于10000/平方米);年地均税收不低于80/平方米。

(七)入园企业(项目)完成建设投产后,需按照要求达到相应产值:1.租用厂房落地加工类企业(项目)投产后半年内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年;2.租用厂房类制造业企业(项目)投产后1年内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年;3.自建厂房类制造业企业(项目)投产后2年内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年;入园企业要积极配合园区管理部门做好上规入统工作。

第三章   入园流程

第六条企业(项目)入园申请。需入驻的企业(项目)以书面形式向园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企业(项目)简介、项目计划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设备清单、生产工艺流程、用能情况、环保处理设施及情况预估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企业(项目)入园审核。

园区管理部门在收到用地企业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项目)提交的材料可行性进行预审后报靖西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属于供地项目的,由园区管理部门会同企业到园区进行初步选址,后报自然资源局审批;属于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的,由园区管理部门和园区运营公司确定项目落户的具体位置、楼层和面积。

第八条 协议签订。企业(项目)审核通过后,签订投资管理协议。属于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或场地的项目,要与园区运营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第九条项目投资建设自然资源部门供地或园区运营公司交付标准厂房(场地)后,企业(项目)必须按审批通过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或装修施工方案及图纸施工,按进度计划投产。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投产的,必须书面报园区运营公司及园区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章标准化厂房的租赁与管理

第十条租用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或场地,租赁期限为3年起。

第十一条入驻企业(项目)自签订《租赁合同》起3个月内为装修建设期,装修建设期内必须完成设备采购、安装并投产(生产设备属于特殊定制类的,装修建设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1年)。企业(项目)在约定的装修建设期间内完成设备安装并投产的,装修建设期内给予免交租金优惠;如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装修并投产的,装修建设期不予免租金优惠;超过约定时间6个月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按程序给予退出。企业(项目)在设备安装后1个月内必须投产,投产2年内必须达产。

第十二条产业园标准化厂房或场地实行有偿租赁,租金约定以签订租赁合同为准,以每3年为周期,由园区运营公司和入驻企业依据标准化厂房投资成本价格及当时市场行情、物价指数、厂房租赁价格波动、厂房供需关系等客观因素协商确定租金标准。租赁周期内,根据企业对当地经济发展贡献,结合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税收等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后可对厂房或场地租金进行动态调整。同一园区、不同厂房结构、不同楼层实行价格差异化。

(一)根据园区各运营公司对标准化工厂建设成本进行测算,成本价如下:

1.龙邦园新建标准化厂房成本价39.33//月;

2.铝工业园标准化厂房成本价33.80//月;

3.老乡家园配套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钢结构厂房成本价26.28//月;框架结构厂房成本价36.92//月;

4.其他园区新建标准化厂房成本价按实际情况另行公布。

    入驻企业根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业发展定位,在与园区管理部门及园区运营公司签订《入园协议》和《租赁协议》时,签约的租金标准可以根据项目投资强度及产业发展规模,在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价基础上进行折扣定价。

(二)入驻企业(项目)有以下情形的,标准化厂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1.入驻企业(项目)达到《入园协议》约定的入园准入条件并且按约定时间内达上规条件的,经园区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厂房租金按入园签订《租赁协议》价格收取;未按《入园协议》约定达到入园准入条件且达不到上规条件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联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同意并公示后,从约定期满到企业(项目)达到投入和产出的准入条件及上规条件或退出条件时段内,厂房或场地租金按投资成本价收取。

     2.入驻企业(项目)达到《入园协议》约定投资强度及产出效益的,经工信、招商、发改、统计等部门按周期内对企业(项目)固投、产值等各项指标进行统计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并公示后,可按入园签订《租赁协议》价格基础上再给予相应优惠。

第十三条 租金的收取方式。租金实行一年一缴,入驻企业(项目)需在每年租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缴清下一年度租期租金;新入驻企业(项目)应在入驻前10个工作日内向园区运营公司缴纳本年度的租金。企业在约定的应缴租金的时间内按时缴清下一年度租金的,给予核定价格8.5折优惠;超过约定应缴期限但在1个月之内缴清的,给予核定价格9折优惠;超过约定应缴期限但在6个月之内缴清的,按原价收取;超过约定应缴期限6个月的,按程序给予退出园区,并依法追回相应数额的租金及利息。

第十四条租金的使用管理。园区运营公司、开户银行和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市工信局开设共管账户,用于管理租金、物业费等收费资金管理。租金收缴后除园区运营管理成本等必要支出外,优先上缴本级财政用于园区运营公司对应专项债还本付息,其余由园区管理公司按程序申请。符合有关优惠奖励条件的企业(项目)必须在全额缴纳厂房或场地租金的前提下,向园区管理部门申请优惠奖励资金,由园区管理部门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程序由本级财政兑现。

第十五条入驻企业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或场地须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实行一年一缴。物业费及保证金等资金的缴纳流程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及其附件为准。各园区结合实际,物业管理费按厂房租用面积不低于每月0.5/平方米收取。

第十六条标准化厂房租赁管理要求

(一)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厂房进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但不得破坏厂房主体结构和扩建厂房,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方案须报园区运营公司审批通过。

(二)若租赁期满承租方不再续租,承租方只能带走其生产、办公设备,对生产经营期间的装修及增设的附属设施不做任何补偿。

(三)承租方由于客观原因需终止合同的,须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园区运营公司。

第五章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经批准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项目)享受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现行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入园企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退出:

(一)入园的企业(项目)自签订《项目入园建设投资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满1年,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完成行政审批手续或未取得行政审批擅自进场建设的;

(二)入园企业租用园区土地自行建设的,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后因企业自身原因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

(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改变规划设计或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四)企业有违法经营的,或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的,或改变生产用途未经批准的,或因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无法继续运营的;

(五)按照签订《项目入园建设投资协议书》约定的投资额,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企业自身原因达不到约定投资额60%的;

(六)企业(项目)超过协议约定建设期6个月仍未建成,且无双方认可的项目调整计划的;

(七)企业因自身原因自协议约定投产期限超过6个月未投产的;

(八)供地项目的企业因自身原因连续停产达2年以上(含2)且转型升级困难,无法恢复生产的;

(九)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项目)停产、停业达1年以上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十)企业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保证金、物业费、滞纳金等)超过6个月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十一)项目投产后在要求时限内达不到规上条件的,或从规上退库后1年内仍达不到规上条件的。

第十九条退出方式

(一)无偿退出。

1.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类型的企业(项目),实行无偿退出。

2.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至(四)项类型的企业(项目),实行无偿退出,项目前期工作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3.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九)至第(十一)项类型的企业(项目),租用标准化厂房的企业(项目)实行无偿退出,由企业自行拆除标准化厂房内的相关设备和附属物,限期3个月内退出,并负责前期产生的一切费用。

(二)协商退出。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至第(八)、项类型的企业(项目),在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企业(项目)可主动申请退出。经协商,自愿退出的企业(项目)有符合入园协议约定条款补偿的给予适当补偿。

(三)兼并转让退出。在园区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并自行投资建设的企业(项目),由于兼并、转让等原因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但企业(项目)必须向职能部门申请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出售转让。

(四)破产退出。破产企业依法履行破产程序后,退出产业园区。

第二十条入园企业(项目)有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符合整改条件的,由园区管理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建议书》,企业应在收到建议书后6个月之内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限进行整改,整改到位的,暂时保留。

第二十一条退出程序

(一)全面核查:园区管理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合同履行情况及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核查。

(二)书面告知:根据核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核查结果,同时保留企业陈述申辩权。若企业申诉成功,按整改程序执行。

(三)审核确认:园区管理部门依据核查结论和申诉结果等材料拟定清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拟清退企业下达《园区企业清退告知书》。

(四)依法清退:园区管理部门依法督促拟清退企业按程序退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批准入园的,由园区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撤销其入园资格,通报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列入失信黑名单,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入园企业(项目)应将产品工艺、环评、排污许可等相关材料报园区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入园但未签订相关协议的企业(项目)须补签协议,并参照本《管理办法》完善相关入园手续,企业(项目)的退出机制实行一事一议或一企一议。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如有与之前本级相关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靖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靖西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中心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靖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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