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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2年05月01日
标  题: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办发〔2022〕13号)
发文字号:隆政办发〔2022〕13号发布日期:2022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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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办发〔2022〕13号)

2022-05-01 16:25     来源: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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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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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1日




隆林各族自治县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确保重大项目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类和社会投资类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

(一)重大产业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三)重大社会公益设施项目;

(四)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工作项目两大类。

(一)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当年能够完成行政审批、征地拆迁、资金筹集等前期工作并实现开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结转新年度续建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是指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计划在未来3年内开工的项目。

第三条设立隆林各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县重大项目服务中心),办公室设在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四条重大项目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满足以下条件,应申报为重大项目:

(一)符合隆林各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明确推进的重大项目。

第五条各乡(镇)、各部门、国有平台公司等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于每年11月底前向自治县重大项目服务中心提出下一年度重大项目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中,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土地保障情况、资金筹集情况及下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目标、节点计划安排等内容,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年度工作内容。

第六条自治县重大项目服务中心根据各单位重大项目申报情况,结合县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重大项目预安排计划,并征求各责任单位意见,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方案。

第七条年度计划方案经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每年1月底前下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第八条县政府下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后,在做好前期工作的条件下,县自然资源局应尽快争取重大项目用地指标。

第九条符合市级重大项目条件的,由自治县重大项目服务中心提出方案,经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重大项目办批准作为市级重大项目。

第十条重大项目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在当年7月之前提出,经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下达调整目标任务。重大项目调整每年最多只进行一次。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项目业主单位、牵头单位为责任单位负责跟进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项目推行节点管理机制,实行项目专责县领导负责制度。

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工作分解为若干节点,并细化工作目标,实行“五个一”工作机制,即“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同时,成立重大项目推进督导组,全程跟踪督查项目,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并联审批、整体联动、联席会商、督查问责”四大行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大提速。

第十三条自治县重大项目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编制重大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项目综合管理工作;

(三)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重大问题报县政府研究决策;

(四)统筹市级重大项目的申报、协调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每个项目详细考核办法;

(六)完成其他交办任务。

第十四条项目专责县领导主要承担职责:

(一)项目专责县领导由县四家班子领导担任。

(二)组织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重大问题。

(三)全程负责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实施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招投标、进度款等需县层面签字的,由项目专责县领导签字确认或建议,才能按程序报县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四)政府类投资重大项目工程款拨付须经项目专责县领导对工程进度和变更进行签字确认或建议,才能按程序报县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社会投资项目须经项目专责县领导对投资进度进行签字确认,才能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各项优惠政策。

(五)完成其他交办任务。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重大项目策划和申报工作;

(二)努力完成当年重大项目工作目标任务;

(三)负责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开竣工及项目建设推进等工作。项目开工后,须及时向统计部门申报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四)跟踪管理重大项目,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

(五)按要求及时报送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

(六)负责制定每个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七)完成其他交办任务。

第十六条项目牵头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策划和申报重大前期工作项目;

(二)负责组织申报社会投资重大项目;

(三)努力完成当年重大项目工作目标任务;

(四)协调推进社会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项目开工后,须及时向统计部门申报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五)按要求及时报送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

(六)负责制定牵头的每个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七)完成其他交办任务。

第十七条项目征地拆迁单位主要职责:

(一)努力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

(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三)协调解决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和问题;

(四)按要求及时报送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完成其他交办任务。

第十八条项目专责县领导要组织征地拆迁单位做好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单位及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项目专责县领导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共同落实项目建设用地。自然资源部门在用地指标安排上,应优先满足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十九条综合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协助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协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各类报告、设计、图纸及评审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项目责任单位和业主要加强对接,加强督促,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里约定限时及违约条款,对第三方进行约束,尽快取得项目成果。财政审计部门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对财务及审计跟踪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实行重大项目月报制度,责任单位每月25日前向自治县重大项目服务中心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由自治县重大项目服务中心按季度定期通报重大项目进度,并在每月5日向项目专责县领导发放其所负责的项目提示单,反馈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推进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加强重大项目现场管理,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行每月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重大项目竣工验收,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分类,具体参照相关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重大项目退出机制,重大项目按投资计划全部完成投资后,在当年年底自行退出重大项目库;重大项目遇到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地方发展战略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地震、台风、海啸、战争、疫情等)影响下不可能实施的,经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退出重大项目库。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建立重大项目问题协调机制。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各自推进项目的协调工作,对于无法协调的,及时书面报自治县重大项目服务中心组织协调;县重大项目每月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召开协调会,协调解决责任单位上报的问题,对于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县政府研究解决。

第二十五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重大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优先从简从快办理重大项目相关手续,并推行联合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限在14日内完成项目各类审批(须上级审批项目除外),需转报上级审批的,应加强对接协调,缩短审批时限。投资评审部门限于10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审计部门限于30日内完成对重大项目的结算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优先争取和安排国家及市级专项资金支持,县级财政性资金应优先向重大项目倾斜。各有关部门在安排资金计划,应优先支持重大项目;涉及的重大项目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的,县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应按照有关的规定主动作投融资服务和项目建设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单位在电力、交通、邮电、通信、供水、供热、供气等方面,应优先满足重大项目建设和投运需要。

第二十八条对重大项目须缴纳的相关费用,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二十九条县级新闻媒体要主动宣传重大项目建设,营造项目建设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监督、考核与责任

第三十条县级相关监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重大项目建设程序、工程施工、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实行重大项目目标考核。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绩效办和重大项目服务中心对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和直接涉及部门进行考核。对因协调服务不力,导致项目建设进度不理想的,由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视情况调整项目专责县领导。

第三十二条责任单位推进项目不力,与年度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按照相关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进行绩效奖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制定的有关重大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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