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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靖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2年02月16日
标  题:靖政规〔2022〕2号关于印发靖西市城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靖政规〔2022〕2号发布日期:2022年03月03日
效力状态:

靖政规〔2022〕2号关于印发靖西市城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3-03 12:17     来源:靖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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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靖西市城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216

(公开方式:公开)


靖西市城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和管理,维护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市容环境质量和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在建、待建建筑工程工地或储备地块、待建地块等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的行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围挡设置属于临时性建筑物搭建或者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是城区建筑工地设置围挡的管理部门,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安局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联系、配合制度,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地设置围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地设置围挡的第一责任人,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分别是储备地块、待建地块围挡的第一责任人,均须按照本办法落实围挡设置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城区所有闲置、待开发土地和施工工地的权属单位和相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红线位置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
    第七条  围挡设置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原则。

第八条建设单位 (产权人)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确定围挡设置、维护和管理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开列围挡设置、维护和管理费用。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围挡设置的要求和措施。
    储备土地和待建工程地块围挡设置费用分别从土地储备经费、土地一级开发投资经费和待建工程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围挡设置的类型、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土地权属单位设置围挡,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设置围挡的图样、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设置。
    第十条  工程围挡设置类型:

(一)景观式围挡。采用角(方)钢骨架结构,面板采用镀锌铁皮制作,表面粘贴宣传装饰布,砖柱和砖墙表面做贴砖美化处理;

(二)组合彩板式围挡。采用轻钢骨架结构,面板采用彩钢板,砖柱和砖墙表面做贴砖美化处理;

(三)砖砌式围挡。围挡外侧面整体做贴砖或喷绘美化处理;

(四)临时围挡。采用轻钢骨架结构,面板用彩钢板连续设置。

第十一条工程围挡设置标准:

(一)建筑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区域的工程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需要设置广告围挡的,应当设置不低于0.5米的防溢座;

(二)道路两侧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围挡的外侧不得有凸出物; 2米以上高处作业的,应当设置防护栏杆或在人行道部位架空不低于2米的防护走廊。栏杆立柱及横杆应涂有警示色,脚手架外侧、防护走廊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保障过往行人安全;
    (三)市政工程围挡使用注水式全塑围挡、护栏或折叠栅栏等硬质材料的,高度不低于1.8米。交叉路口或道路中央,不适宜设置较高工程围挡的,其高度可降至1.1米: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或拐角处5米范围内的施工围挡,围挡上部0.8米以上部分应当采用通透性围挡,不得影响路口行车视距。
    第十二条  设置围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工程围挡高度要一致,须采取美化、亮化措施,色彩、样式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沿线景观保持协调一致;
    (二)建筑工程围挡基础外侧退让建设用地边界不得少于1米,具体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储备地块、待建地块围挡应当沿规划红线设置,做到“即征即围”和“即拆即围”;
    (三)除道路施工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外,其他围挡不得中断或者留有缺口;市政、园林、道路等工程施工不具备设置封闭围挡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灯)及移动围挡,并有专人现场值守;

(四)除市政、园林、道路工程外,施工期限3个月以上的,尽量采用砌体基础的硬质围挡:施工期限3个月以下的,可以设置临时彩色压型钢板或活动围挡;
    (五)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等影响交通的,应当在夜间施工作业,不能完工的,应当于次日6时前停止施工作业,清理作业现场:占用道路超过500米,施工单位应当增设施工临时便道,方便行人、车辆通行,因设置围挡需临时改道、变道的,应当设置指示引导标志;

(六)遇有影响公共安全的市政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施工单位可以先行修复,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同时应当在满足施工基本需要的限度内控制围挡范围;
    (七)城区主干道两侧、临街和各类景区周边工程围挡高度应根据工地实际情况设置,以堆放的建筑材料、物料或设置的临时工棚高度不超过围挡项部为准,但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围挡材质要选用坚固、稳定的砌筑材料设置,并按建筑施工标准要求的方法组砌,围挡墙体厚度应符合相关建设、安全标准及要求。鼓励建设单位(产权人)和施工单位、储备地块、待建地块主管部门设置广告围挡;

(八)围挡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提出申请、申报设计效果图,批准后才能设置,设置的广告期限不超过2年,建设项目竣工时同步拆除。围挡广告以公益宣传和建设单位自身宣传为主,其中公益广告所占面积(或数量)不得低于总量的30%,不得涂绘、张贴不健康的标语、口号、画面和未经审批的广告。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施工单位设置围挡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管线、绿地、消防通道;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标语横幅和其他宣传品;
    (三)围挡外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搭设其他设施;
    (四)利用围挡作为施工临时用房的墙体;
    (五)使用彩条布、竹篱笆、安全网或易变形材料;
    (六)使用建筑材料(砖)干砌,将围挡作为挡土、堆物等受力墙。
    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地设置围挡的,应当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照本规定设置围挡。

第三章  设置申请审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 (产权人)或者施工单位设置工程围挡必须经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同意,按照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同意。
    围挡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围挡的,申请人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围挡设置延续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工程围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四)出具规划部门划有围挡设置线的建设用地范围现状地形图;

(五)围挡设置和景观亮化方案;
(六)围挡设置效果图:
(七)必要时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需要实施联合审批和联合踏勘的,相关部门无故缺席联合审批会议、联合踏勘或者在审批牵头主管部门函告的期限内未出具许可意见的,视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市审批牵头主管部门由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造成过错或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手续,未提交建设工程围挡设置(即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文件的,有关部门暂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文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围挡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工程围挡牢固、完整、清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围挡有序干净整洁,定期清理围挡底部杂草杂物。

(二)围挡残缺、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三)围挡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洁、粉饰:
(四)围挡广告版面字体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恢复:
(五)围挡亮化设施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
(六)围挡开裂、沉降、倾斜的,应当加固或重新设置

第十九条围挡设置期限届满、建设项目竣工或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应当在7日内拆除围挡和其他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周边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应当将建设单位(产权人)和施工单位履行围挡设置和管理义务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有关行业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将建设工程围挡设置管理纳入城市管理考核体系,监督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履行围挡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相关机构接到城市管理监督局派遣通知,应当在2个工作时内到达现场处置并回复,并督促建设单位(产权人)和施工单位履行围挡设置、维护和管理义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擅自设置围挡的;

(二) 未设置围挡或设置围挡不符合规定的;

(三) 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围挡和其他设施的;

(四)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规定要求在围挡设置广告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工程围挡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附件:靖西市城区工程围挡设置标准。

第二十七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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