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百色市烟草专卖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1月11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规定(试行)(百烟法〔2024〕1号) | |
发文字号:百烟法〔2024〕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2日 |
效力状态: |
为贯彻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的相关规定,规范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范围等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案件管辖
第一条 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涉案烟草专卖品货值50万元以下案件。
地市局可以直接查处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的案件,同时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所有重大影响案件,具体包括:
(一)本辖区发生的涉案烟草专卖品货值50万元以上的能查明违法行为人的假私烟案件;
(二)本辖区发生的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县级烟草专卖局查获本辖区持证卷烟零售户实物货值50万元以上的案件,经报请市级烟草专卖局同意后,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
第二条 对涉嫌犯罪案件,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不予刑事立案或者撤销刑事立案,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由原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理)。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本局管辖范围内,对本局立案查处的案件可独立作出决定,不需呈报上级局审批。但应当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的执法监督,对上级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纠正决定,应当遵照执行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的范围
第四条 县级烟草专卖局立案查处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处罚款1万元以上的;
(二)拟没收1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烟草专卖品的;
(三)拟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吊销许可证的;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减轻处罚,决定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的罚款;
(七)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第五条 市级烟草专卖局立案查处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处罚款2万元以上的;
(二)拟没收2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或者价值5万元以上烟草专卖品的;
(三)拟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吊销许可证的;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减轻处罚,决定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的罚款;
(七)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附则
第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七条 涉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1日起施行。由百色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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