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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百色市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做好资源要素保障,加快构建幼有优育、学有优教的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百色市委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高质量发展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百色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特殊教育、专门教育等各级各类学校建设资金、教育用地、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教师配备等教育资源要素保障。
第三条 教育资源要素保障实施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绿色、优质的原则,严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扎实有序推进。
第二章 科学优化学校布局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学校布局优化工作部署要求,组建学校布局优化工作专班,逐校开展摸底调查,掌握学校师生情况、办学条件、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以及群众的入学意愿,科学测算学位需求,确定学校发展规模,进一步优化学校布局规划,保证学校布局满足各阶段学龄人口入学需求。学校布局规划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学前教育按照三年毛入园率达9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93%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60%以上的目标,做好各地幼儿园布局规划。城市和县城每服务1万人设置1所普惠性幼儿园,每服务3万人至少设置1所公办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扩大城镇公办(普惠)幼儿园学位供给。农村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幼儿园,一般每服务人口0.3—0.6万人设置1所普惠性幼儿园。
义务教育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要求合理布局,实现适龄儿童、少年全员入学。办学规模逐步降低到2000人以下,小学班额控制在45人以下、初中班额控制在50人以下;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规模应在2500人以下。
普通高中学校布局由市级统筹,并与各县(市、区)围绕消除大班额,满足高考综合改革选课走班的目标共同编制,逐步消除普通高中巨型学校,逐步剥离高完中。
特殊教育学校布局按照特教班就读、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全覆盖的目标开展布局规划,各县(市、区)建好特殊教育学校。
专门学校由市委政法委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公安会同教育部门科学选址,规范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专门学校建设经费和专门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市域社会治理工作范畴。
第五条各县(市、区)工作专班根据学校未来发展规划,对标学前教育优质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高中多样特色发展要求,提出学校布局优化工作思路,汇总学位需求数据信息,综合分析研判,形成学校优化布局初步方案,广泛征求意见,邀请专家评审论证,结果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预审,县级人民政府会议审定后,公开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现行的学校布局优化方案,形成“一校一图”“一校一册”“一校一案”。县(市、区)教育部门汇总本辖区各学校建设任务,根据项目类型,分门别类建设项目台账,形成项目库,并根据需求的轻重缓急程度、项目的成熟度等因素排列建设先后顺序和年度任务安排。
第七条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每个学期开学后,及时统计汇总各学校在校生情况,分析学生变化原因,评估生源流向及在校生保有量,在充分研判分析的基础上,适时对学校布局及建设项目安排进行必要调整优化,防止资源供给不足或资源浪费现象发生。
第八条 各县(市、区)在学校布局优化中,需要撤并学校的,要充分保障学生家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学校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备等程序。撤并学校要征求家长意愿合理分流学生,确保先建后撤,避免造成学生因学校撤并而失学辍学。
第三章 优先保障教育项目建设资金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自治区项目建设要求,落实本级教育项目配套资金,建立教育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及专项审计协同联动机制,按项目建设的标准、程序、时限要求,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教育项目储备库和年度建设计划清单,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足额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项目下达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教育项目资金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优先安排教育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项目预算款、进度款、结算款,避免因资金不到位造成教育项目窝工、停工。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教育项目资金使用通报制度,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滞留、截留、套取教育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的严肃问责。
第四章 优先保障教育项目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做好教育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将教育部门列为市国土空间规划专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充分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将教育发展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中小学幼儿园等预留充足的发展用地。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合理配置教育用地,将基础条件好、适宜办学的地块优先安排用于教育设施建设。学校用地要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地质灾害危险区域、暗河、洪水沟口等自然灾害风险高的地段,并与工业区、污染源、易燃易爆及噪音大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师生安全的场所保持相应的距离。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统筹规划学校周边用地,为进校道路及校园安全设施建设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适龄人口及城镇化进程情况,以及国家的建设标准,组织教育、自然资源等部门研究制定与城镇化进程同步、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各类教育用地专项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教育用地专项规划确定后,严禁擅自调整教育项目用地布局、擅自改变教育用地使用性质、擅自占用教育用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旧城区改造等原因需要调整教育用地专项规划或占用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应当征求教育等部门意见。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原规划教育项目用地的,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就近规划不低于同等面积的教育用地。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权属明确的教育用地加快办理土地使用证;对权属有争议的教育用地,加大调处力度,组织财政、教育、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妥善协调解决。不得将学校的公益性事业用地用于出租、转让、抵押,不得在教育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设施。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学校布局规划需要,落实用地指标,提前完成教育用地选址、征地拆迁、用地划拨、附着物补偿等,将净地提供给教育部门进行教育项目建设规划。凡未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的,不得纳入年度实施计划,不得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章 优先保障教学仪器设备、图书
第十八条市、县两级教育部门制定年度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育信息化装备更新计划,明确采购需求种类、数量及经费预算,报同级发改、财政等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将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育信息化装备采购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按时拨付。
第二十条市、县两级教育部门加强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育信息化装备等设施设备管理、使用,发挥设施设备在教育教学上最大效益作用。
第六章 优先保障学校安防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将学校安防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优先保障学校安全防范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安保服务等方式为中小学幼儿园配齐配强专职保安员。也可以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中小学幼儿园增配保安员,通过派驻辅警等方式加强校园安保力量。配齐保安员和防卫器械,确保辖区中小学幼儿园专职保安员配备率、防卫器械配备率达到100%。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推进智慧安防系统建设,严格按标准规范建设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等系统,大力推广在校园周界安装电子围栏入侵报警装置,推进校园安防系统与政法部门“雪亮工程”、公安机关“智慧内保”等系统有效融合,确保辖区中小学幼儿园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达标率达到100%,并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学校交通路网情况,合理设置城际公交车运营线路,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安排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保证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第七章 优先保障教育公用经费
第二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做到“两个只增不减”,即: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第二十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各级各类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和经费分担机制要求,统筹用好中央、自治区专款,配足本级配套资金,按标准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第二十七条 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市、县两级确保2025年前达到中央要求的不低于600元/年/生任务目标,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每学期及时足额核拨到位。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照现行小学720元/年/生,初中940元/年/生落实;特殊教育,确保到2025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到7000元/年/生;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人数增加公用经费补助300元/年/生。专门学校经费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标准落实,从本级财政预算拨付。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按照1000元/年/生的标准落实,由本级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做好辖区教师培训经费测算和培训计划,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将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不含参照公务员年终绩效考评奖金增核的绩效工资增量)的2%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6月底前拨付到位。学校公用经费总量的5%纳入本校教师培训经费预算。
第三十一条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各种形式挤占、挪用、克扣教育经费。
第八章 优化教师资源配置
第三十二条 市、县两级编委办每年根据辖区中小学学生总量(上一年度教育事业报表数据)在自治区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动态调整教师编制;市、县两级编委办根据辖区幼儿园幼儿总量,及时调整教师编制(控制数),保证教师配备满足新时代教育教学发展需要。
第三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辖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总量适时调整职级职称岗位,保证人岗相适;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缺额教师招聘,保证各学段、各学科教师数量充足。
第三十四条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岗位总量内统筹调配学校编制和岗位数量,优化教师资源配置,逐步解决乡村学校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确保农村小规模学校教师配备满足开齐课程开足课时需要。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加强教师岗位交流。推动教育集团化办学,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缩小城乡之间、校际之间教育差距。
第三十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切实保障中小学教师待遇,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和落实“五险一金”,落实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班主任工作津贴,按月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落实乡镇工作补贴,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年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年平均工资水平。
第九章 严肃问责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提醒、组织处理、处分等问责:
(一)未根据上级相关规定落实教育用地,推进学校布局优化工作的;
(二)未根据城镇化发展需求科学规划建设学校,造成资源浪费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按时足额拨付教育基建项目资金、教育设施设备采购资金、教育公用经费、教师培训经费的;
(四)存在各种形式挤占、挪用、克扣、滞留、截留、套取教育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将教育用地出租、转让、抵押的,未经批准在教育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设施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如与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央、自治区规定执行。中央、自治区相应规定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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