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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广西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等有关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制度,我局联合百色市司法局对《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免处罚免强制减处罚清单》进行了修订,并编制了《百色市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免强制减处罚轻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j2997066@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减处罚轻处罚四项清单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进站大道11号 百色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邮政编码,533100;联系人,罗彩琨;联系电话,0776-2997066),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减处罚轻处罚四项清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百色市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2. 百色市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3. 百色市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强制清单(征求意见稿)
4. 百色市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百色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19日
| 附件1 | ||||
| 百色市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 ||||
| 序号 | 业务类型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 1 | 公路路政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自行停止或者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没有违法所得。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 2 | 公路路政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擅自占用公路5平方米以下,未影响到公路安全通畅,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 3 | 公路路政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八条第(四)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其他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擅自占用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下,未影响到公路安全通畅,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自行纠正并恢复原状。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等危害后果。 |
| 4 | 公路路政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及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6.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 |
| 5 | 公路路政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或者焚烧物品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或放养牲畜经责令停止后及时停止的未影响到公路安全通畅,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自行纠正并恢复原状。 3.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等危害后果。 |
| 6 | 公路路政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拆除并恢复原状。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 7 | 公路路政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拆除并恢复原状。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 8 | 公路路政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相关设施并恢复原状。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 9 | 公路路政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9修正) 第十四条: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不得重建、扩建和改建;原有建筑物属于危房确需重建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出公路建筑控制区,另行安置。拆迁安置办法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所有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
| 10 | 公路路政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公路附属设施原状。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 11 | 公路路政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架设管道和悬挂物品、恢复原状。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 12 | 公路路政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 13 | 公路路政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恢复原状。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 14 | 公路路政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15 | 公路路政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16 | 公路路政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
| 17 | 公路路政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违法行为轻微,采伐的护路林按林木材积计算不超过2立方米以下;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2平方米以下。 4.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补种;不能自行补种,执法部门代为补种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
| 18 | 公路路政 |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 19 | 公路路政 |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埋设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恢复原状。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 20 | 公路路政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立时停止违法行为,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21 | 公路路政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22 | 公路路政 |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 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
| 23 | 公路路政 | 在公路擅自超限行驶运输车辆超限率低于20%(不含20%)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该趟次运输不存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行为。 2.该趟次运输不存在逃避超限检测的行为。 3.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消除违法行为。 5.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6.车辆、从业人员证件齐全有效。 7.现场执法中,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15%(不含15%)的;非现场执法中,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不含20%)的,可以不予处罚(注:非现场执法20%部分含称重设备误差最高值5%在内)。 |
| 24 | 道路运输 |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一年内涉事车辆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变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
| 25 | 道路运输 | 道路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悬挂或者设置运输标志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七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运、国际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等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悬挂或者设置运输标志。客运经营车辆应当在车辆外部显著位置喷涂经营者名称和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在车辆内粘贴票价表和服务质量承诺。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不按照规定悬挂或者设置运输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一年内涉事车辆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对班车、包车客运的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设置运输标志的行为立即改正;对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或者设置运输标志,被查获时运输处于空车状态,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 4.未造成影响正常营运等危害后果。 |
| 26 | 道路运输 | 普通货运经营者变更名称、注册地址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二)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或者车辆过户、转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相关手续不超过30日的。 4.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车辆过户相关手续。 |
| 27 | 道路运输 | 普通货运经营车辆过户、转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二)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或者车辆过户、转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一年内涉事车辆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手续不超过30日的。 4.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车辆过户相关手续。 |
| 28 | 道路运输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
| 29 | 道路运输 | 对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属于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4.经责令改正,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换证手续;证件是注销状态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简化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领手续的通知》要求在期限内重新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 |
| 30 | 道路运输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属于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4.经责令改正,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简化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领手续的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 |
| 31 | 道路运输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的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普通货车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
| 32 | 道路运输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已开展车辆维护。 4.按执法部门要求及时改正行为,补充完善相应的维护记录。 |
| 33 | 道路运输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
| 34 | 道路运输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
| 35 | 道路运输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一年内首次实施此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
| 36 | 道路运输 |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一年内首次实施此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
| 37 | 道路运输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 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 38 | 道路运输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其中:货车加装加高栏板(栅栏)不超过600mm(含600mm),拆除栏板(栅栏)不超过200mm(含200mm);客车减少座(铺)或增加1-2个座位。 4.未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
| 39 | 道路运输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
| 40 | 道路运输 |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 (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第六十一条: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的。 4.未造成影响正常营运等危害后果。 |
| 41 | 道路运输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当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设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的。 4.未造成影响正常营运等危害后果。 |
| 42 | 道路运输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处罚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的。 4.未因此引发消费者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
| 43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十二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个年审周期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 4. 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 5.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
| 44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个年审周期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4.未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 |
| 45 | 水路运输 |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装卸管理人员信息的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 (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 (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第二十八条: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 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送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从业人员信息报送。 4.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5.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因此产生危害后果。 |
| 46 | 港口行政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设置明显标志。 第七十八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47 | 港口行政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48 | 航道行政 |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清除相关养殖物或设施。不能自行清除的,由执法部门或者第三方代履行的,积极承担相应费用; 4.未引发水上交通拥堵、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49 | 航道行政 | 船舶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物体沉没通航水域未报告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没在通航水域的船舶或者有碍通航安全的其他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航道管理机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助航标志警告过往船舶、排筏注意安全,并在航道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打捞。委托航道管理机构代设代管标志、代打捞的,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物体沉没通航水域未报告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时间打捞沉船沉物的,由航道管理机构代为打捞,可以处打捞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对航道及船舶航行造成影响的。 |
| 50 | 航道行政 | 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 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未影响航标效能;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
| 51 | 航道行政 | 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处罚。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船舶过闸前应当向运行单位提出过闸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供船名、船舶类型、最大平面尺度、吃水、货种、实际载货(客)量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 4.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
| 52 | 工程质量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尚未组织评标,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53 | 工程质量 |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处罚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54 | 工程质量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五十六条(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55 | 工程质量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行为的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 3.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 4.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合格,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6.未造成影响工程质量等危害后果。 |
| 56 | 工程质量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57 | 工程质量 |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改正,恢复原貌的。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58 | 工程质量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改正,恢复原貌的。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附件2 | |||||
| 百色市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 |||||
| 序号 | 业务类型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 裁量幅度 |
| 1 | 公路路政 | 现场执法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超过最高限值15%及非现场执法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超过最高限值20%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该趟次运输不存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行为。 2.该趟次运输不存在逃避超限检测的行为。 3.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当事人在收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协助调查告知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主动供述违法行为的。 5.车辆、从业人员证件齐全有效。 6.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一、现场执法类 (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15%(不含15%)的,可以不予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15%以上30%以下的(不含30%),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30%以上50%以下(不含50%)的,处每吨四百元罚款; (四)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50%及以上的,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非现场执法类 (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不含20%)的,可以不予处罚;(注:20%部分含称重设备误差最高值5%在内);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20%以上30%以下的(不含30%),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30%以上50%以下(不含50%)的,处每吨四百元罚款; (四)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50%及以上的,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附件3 | ||||
| 百色市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强制清单(征求意见稿) | ||||
| 序号 | 业务类型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 1 | 道路运输 |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驾驶人员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行政强制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
1.运输家庭装修、家电维修等事项所需的油漆、专用气体等单位重量在5kg或5L以下,总数不超过5个单位。 2.运输农药符合按照普通货物运输政策标准。 3.运输少量其他危险系数较低的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5.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
| 附件4 | |||||
| 百色市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 |||||
| 序号 | 业务类型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 裁量幅度 |
| 1 | 道路运输未取得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因身体残疾或者重大疾病或者家庭重大变故等,生活确有困难的;(三)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较小并及时改正的;(四)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在共同违法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一、本年度内首次被查处的; 二、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可以依法从轻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按情节较轻,处10000元罚款 |
| 2 | 道路运输未按规定 |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因身体残疾或者重大疾病或者家庭重大变故等,生活确有困难的;(三)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较小并及时改正的;(四)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在共同违法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一、本年度内首次被查处的; 二、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有改装车辆的情形,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四、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可以依法从轻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按情节较轻,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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