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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 1 | 平果市人民政府 | 无 | |
| 2 | 乐业县人民政府 | 无 | |
| 3 | 田林县人民政府 | 无 | |
| 4 | 市公安局 | 无 | |
| 5 | 市财政局 | 无 | |
| 6 | 市水利局 | 无 | |
| 7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 | |
| 8 | 田阳区人民政府 |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第(二)点“乡政人民政府在法定或传统节假日等渡运高峰期及汛期,安排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且渡口治安问题应以当地乡政府、村委会牵头为主,建议将第四条第(九)点:“公安部加强渡口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要时协助交通运输部门维护渡口秩序”改为“公安部负责加强渡口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要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维护渡口秩序”。 | 采纳 |
| 9 | 百色市应急管理局 | 建议将第7页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发现渡运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并挂牌督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采纳 |
| 10 |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 《百色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四条,第七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对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禁止渔船参与渡运和经营性旅客、货物运输;加强对渡运路线周边渔业生产的船舶、排筏、网箱等的管理,防止侵占航道影响渡船航行。”建议修改为:农业农村局部门负责加强对渔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禁止渔船参与渡运和经营性旅客、货物运输;加强对渡运线路周边在册登记渔船、网箱等的管理,防止侵占航道影响渡船航行。 | 采纳 |
| 11 | 田东县人民政府 | 一、关于第二十一条“渡运性质由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提法,为便于全市统一管理,建议“渡运性质”由市一级来统一性质,各县参照执行。 二、关于第二十条“每个渡口安全管理员的工资应不低于当地人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人均工资水平,此提法比较笼统,不利于执行。经了解,目前渡运性质是个体户,建议先明确该机构的性质后,县财政才按同类机构的性质给予经费保障。如果在机构性质还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建议不要在方案中提出将渡工工资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提法。 | 一、不采纳。本《办法》第七章已对义渡、半义渡含义进行说明,渡运性质可以对照划分。县级人民政府更了解当地各渡口渡运实际情况并负有监管和财政保障责任,建议不予采纳。 二、不予采纳。《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明确渡口设置要配备专门管理人员。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二)点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渡口安全管理专门人员,与渡运性质无关。出台本《办法》,也是为从源头上解决渡口安全管理人员变动频繁、渡工收入微薄,各项经费没有保障等导致的安全隐患问题,必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渡口安全管理专门人员以及义渡、半义渡渡工工资进行划拨或补贴 |
| 12 | 南宁船舶检验中心百色分中心 | 船检部门只有检验职能无监督管理权限,建议将第四条(十二)条款改为“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渡船检验工作,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新建或改建渡船应满足交通运输部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标准船型要求,并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建造检验,船检部门应按期对申请定期检验的船舶进行检验。”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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