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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与政策依据
2025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桂交规〔2025〕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超限运输执法标准、裁量规则等作出重要调整。为确保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尺度与自治区最新规定保持一致,切实落实“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我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对原附件1《免予处罚清单》中的3项内容和附件3《减轻处罚清单》中的1项内容进行了针对性修订。
此次修订旨在统一执法标准、细化适用条件、强化结果导向,推动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
二、主要修订内容及理由说明
(一)统一超限率免罚标准,实现现场与非现场执法尺度一致。
调整事项:附件1《免予处罚清单》第22条——“对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原标准:现场执法中超限率10%以下免予处罚
新标准:现场执法中超限率20%以下免予处罚
修订理由:此前,现场执法(10%以下免罚)与非现场执法(20%以下免罚)存在标准差异,易引发执法公平性质疑。本次将现场执法免罚标准提升至20%,与非现场执法标准一致,有效消除执法尺度不一问题,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更新法律依据,确保清单合法性与时效性。
调整事项:附件1《免予处罚清单》第23条法律依据
原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
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修订理由:因《办法》已进行第二次修订,原引用条款已失效。及时更新法律依据,是保障《清单》合法有效、权威严谨的必要举措,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三)优化改装车辆免罚条件,突出结果导向与标准协同。
调整事项:附件1《免予处罚清单》第40条——“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将适用条件中“该趟次不存在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修改为“该趟次运输车货总质量不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第二款规定认定标准的 20%”
修订理由:鉴于第22条已将超限免罚标准统一为20%,第40条同步调整,确保《清单》内部关于超限相关情形的判定逻辑一致、尺度协调。
(四)扩大减轻处罚适用范围,全面对接上位规定。
调整事项:《减轻处罚清单》中关于超限运输的处罚事项
删除限定:取消“非现场执法”的适用前提
更新依据与裁量:依据《办法》第三十五条,全面调整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及减轻处罚档次
修订理由: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无论现场或非现场执法,只要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均可适用相应规则。《办法》对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和裁量梯度作出细化,本次修订确保《清单》与上位制度无缝衔接。
三、政策实施意义
本次《清单》修订,是百色市交通运输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柔性执法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通过统一标准、细化条件、扩大适用范围,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体现了执法温度,有助于引导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自觉守法、主动纠错,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交通运输法治环境。
百色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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