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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领域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免予处罚免予强制措施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试行)》政策解读

2025-09-15 08:00     来源:百色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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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与政策依据

2025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桂交规〔2025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超限运输执法标准、裁量规则等作出重要调整。为确保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尺度与自治区最新规定保持一致,切实落实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我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对原附件1《免予处罚清单》中的3项内容和附件3《减轻处罚清单》中的1项内容进行了针对性修订。

此次修订旨在统一执法标准、细化适用条件、强化结果导向,推动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

二、主要修订内容及理由说明

(一)统一超限率免罚标准,实现现场与非现场执法尺度一致。

调整事项:附件1《免予处罚清单》第22——“对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原标准:现场执法中超限率10%以下免予处罚

新标准:现场执法中超限率20%以下免予处罚

修订理由:此前,现场执法(10%以下免罚)与非现场执法(20%以下免罚)存在标准差异,易引发执法公平性质疑。本次将现场执法免罚标准提升至20%,与非现场执法标准一致,有效消除执法尺度不一问题,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更新法律依据,确保清单合法性与时效性。

调整事项:附件1《免予处罚清单》第23条法律依据

原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

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修订理由:因《办法》已进行第二次修订,原引用条款已失效。及时更新法律依据,是保障《清单》合法有效、权威严谨的必要举措,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三)优化改装车辆免罚条件,突出结果导向与标准协同。

调整事项:附件1《免予处罚清单》第40——“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将适用条件中该趟次不存在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修改为该趟次运输车货总质量不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第二款规定认定标准的 20%”

修订理由:鉴于第22条已将超限免罚标准统一为20%,第40条同步调整,确保《清单》内部关于超限相关情形的判定逻辑一致、尺度协调。

(四)扩大减轻处罚适用范围,全面对接上位规定。

调整事项:《减轻处罚清单》中关于超限运输的处罚事项

删除限定:取消非现场执法的适用前提

更新依据与裁量:依据《办法》第三十五条,全面调整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及减轻处罚档次

修订理由: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无论现场或非现场执法,只要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均可适用相应规则。《办法》对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和裁量梯度作出细化,本次修订确保《清单》与上位制度无缝衔接。

三、政策实施意义

本次《清单》修订,是百色市交通运输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柔性执法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通过统一标准、细化条件、扩大适用范围,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体现了执法温度,有助于引导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自觉守法、主动纠错,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交通运输法治环境。

百色市交通运输局

                          202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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