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期施行,为更好的理解和执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百色水系丰富,山区河流众多,水路运输历史悠久,2016年,随着南宁金鸡船闸的投入使用,百色至广州的航路开通,百色辖区水路货运量增长明显,船舶的交通流量和通航密度持续增大。此外,百色市辖区水系发达、河流密集,乡镇客渡船舶和农(自)用船舶众多,渡运仍是广大群众特别是边远山区群众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市水上险情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乡镇客渡船舶众多,渡口基础管理薄弱;二是防汛任务严峻,无人看管浮动设施(砂石船、自用船、养殖网箱等)极易引发险情;三是市区河段活动丰富,管理复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是防止事故险情扩大化,避免和减少人命财产损失的重要途径之一,搜寻救助行动的成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具体实践,通过救助行动来减少险情和事故损失,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的需要。据统计,2020—2023年百色市上搜救中心共组织搜救行动51次,组织协调参与搜救船舶125艘次,其中社会救助船舶60艘次,占48%,社会救助力量已经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水上搜救力量。
《办法》的制定,旨在进一步鼓励吸引社会救助资源积极参与水上搜救应急救助工作,挽救更多的生命,进一步提高水上搜救,特别是人命救助的成功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服务百色市经济发展。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本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和资金使用原则。
第二章搜救奖励:奖励对象、奖励标准。
第三章搜救补偿:补偿对象、补偿标准。
第四章奖励推荐和补偿申请及审核:奖励和补偿的申请、审核、实施程序。
第五章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奖励和补偿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对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监督和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七章附则:一些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四、《办法》中奖励对象的范围
奖励的对象为积极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并在现场搜救行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保障(包括医疗、通信、气象、搜救决策支持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中,奖励对象中的集体不包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不纳入奖励范围的机构;个人不包括公务员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不纳入奖励范围的人员。
五、奖励和补偿标准
(一)奖励标准
1.对参与特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0元/次,个人不超过2000元/次;
2.对参与重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0元/次,个人不超过1500元/次;
3.对参与较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0元/次,个人不超过1000元/次;
4.对参与一般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5000元/次,个人不超过500元/次。
(二)补偿标准
1.对参加较大等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搜救难度较高的一般等级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偿。
2.对参加社会影响大、救助风险高、持续时间长、投入规模大、救助效果明显的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单项搜救行动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六、公示时间
百色市水上搜救中心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拟定的上一年度搜救奖励和补偿情况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办法》每年组织一次奖励补偿资金的评审和发放的原因
(一)每个月发生的险情等级和参与搜救的力量数量是不断变化的,枯水期和汛期发生的险情相对较多,其余时间较少。
(二)搜救奖励补偿评审、公示、发放都有严格的程序,周期较长,每年组织一次比较符合实际。
(三)每年组织一次搜救奖励补偿是我国的通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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