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指导加强城市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2017年,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工作。2021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43号),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活动作出了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百色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促进行业有序发展,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结合百色市实际,百色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了《百色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完成后广泛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运营企业及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召开了听证会,委托社会第三方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了公平竞争会审,根据相关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2022年1月1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月日起施行。
二、立法必要性
(一)贯彻上级决策的需要。《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43号)等国家部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从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出台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相关政策规范,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更好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制定出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十分必要。
(二)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合法合规、健康有序运营,有利于为市民提供绿色、健康、便利的交通换乘工具,有效解决城市公共交通“最后一公里问题”,有助于更好地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为新兴业态和新的服务模式,既有的法律法规标准等难以完全适用,管理部门执法依据不够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的同时,任意投放、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环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运营企业线下运维管理不到位、用户权益难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有力保障等问题突出,亟待立法予以规范解决。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包括管理对象与适用范围、部门管理职责、设施规划建设、车辆投放和退出管理、运营企业责任、租用人使用要求以及监督管理要求等内容。
(一)明确管理对象与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百色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对象为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适用范围为百色市右江区中心城区。
(二)明确各方管理职责
《办法》明确百色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遵循“规范有序、企业主责、属地为主、多方共治”的原则,根据上级法规和文件要求,重点对政府部门、企业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主管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百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鉴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资源、投放机制和后续监管处罚均以城市管理监督部门为主,结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入我市以来一直由市城市管理监督部门管理的实际,《办法》明确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为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二是明确各职能部门协同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百色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建城〔2012〕133号、交运发〔2017〕109号等法规文件规定,《办法》明确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分别进行政策制定协调、配额管理、停放区设置、停放秩序的指导和监督、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运营企业的运营服务考评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是明确运营企业主体责任。《办法》明确了运营企业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投放以及服务保障的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运营维护、安全生产等管理主体责任。
(三)明确设施规划和建设
《办法》明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各运营公司等单位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方面的职责要求。
(四)明确车辆投放和退出等相关管理要求
《办法》明确百色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实施总量控制,要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等因素相匹配,并实行动态调整。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及车辆投放数额,并与运营企业签订运营服务协议,做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开展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等;综合服务质量考核、企业运营情况等因素,建立完善退出机制。
(五)明确运营企业的具体责任要求
《办法》明确运营企业要配备线上和线下运维人员,建立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运维管理。所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技术性能要安全可靠,具备唯一的车辆识别电子编码,共享电动自行车车体应当使用阻燃材料,经公安机关上牌登记后方可投放。
运营企业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并实行租用人实名注册,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建议运营企业购买相关保险。运营企业要加强对车辆日常的调度和停放管理,建立租用人信用约束机制。运营企业还要将企业基本信息、车辆运营信息等数据接入监管部门综合监管服务平台。
(六)明确租用人使用要求
《办法》明确租用人要按照租赁服务协议和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政府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安全骑行、文明停放。禁止不符合骑行年龄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成人或家长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七)明确监督管理要求
《办法》明确主管部门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制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定期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动态增减配额的重要依据。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和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不按要求投放、违反交通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运营企业违规投放和停放的车辆,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和市公安局依职责责令企业在24小时内进行违规车辆清理,逾期未清理完成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四、起草特点
(一)广泛参考其他地市做法。《办法》起草过程中,广泛参考了广西区内的南宁、北海、来宾、贵港、钦州等地市和区外的深圳、厦门、珠海、长春、阜新、遂宁等地市的做法和经验,结合百色实际,起草本《办法》。
(二)充分征求采纳意见建议。《办法》起草过程中,通过函询、在网站公示、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对意见建议进行研究采纳修改完善。
(三)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因《办法》内容涉及公共利益、与广大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充分评估《办法》条文的合法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尽量减少《办法》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起草部门委托社会第三方对《办法》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经综合评判,《办法》施行后社会稳定综合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四)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因《办法》涉及市场主体准入、行业发展、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起草部门在自我审查的基础上,提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办法》进行了会审,最大限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市场主体权益。
(五)及时学习领会上位法精神。2021年10月自治区《政府令第143号》出台后,起草部门及时学习领会上位法精神要义,结合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与上位法规定做好衔接,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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