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能,解决我市渡运行业存在问题和短板,切实保障渡运安全,百色市制定了《百色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渡口和渡船在服务民生、解决乡镇和农村内陆水域地区群众基本交通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市辖区内渡口共有56处,渡船197艘,大多渡口、渡船为非经营性的义渡或半义渡。在国家脱贫攻坚政策扶持下,我市渡口基础设施得到改善,大部分渡口实现水泥硬化,一些渡运量大的渡口建设便民候船亭和视频监控系统,渡船也基本实现标准化建设或改造。但与此同时,也发现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可能导致渡运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如地方财政投入明显不足,缺乏渡口渡船维护改造经费,导致出现安全隐患;部门管理职责交叉不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意识不够等。为推动渡口渡船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围绕构建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百色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乡镇渡口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2019〕4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征求意见情况
本《办法》向右江区、田阳区、田东县、平果市、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司法局、财政局、消防救援支队,南宁船舶检验中心百色分中心等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其中提出修改意见7条,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无修改意见。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广泛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经认真分析、研究,采纳了相关单位的4条修改意见,对未采纳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说明。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办法》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渡口渡船安全风险。在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的基础上,以渡口、渡船和船员(渡工)为主体,围绕渡运安全和渡运保障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与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渡口渡船管理职责明确了相关单位及涉渡人员职责。第三章渡口、渡船和船员(渡工)管理明确渡口设置审批、渡口渡船建造条件、渡口安全管理员、渡船船员(渡工)培训上岗制度。第四章渡运安全明确渡运路线核定、渡船载客、载货要求,渡船开航、航行水域、消防要求,规定整治非法渡运行为。第五章渡运保障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渡口、渡船及相关人员投入经费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违法行为的罚则。第七章附则明确相关概念的定义,规定解释机关。
(一)关于管理职责。(第二章)
渡口渡船管理涉及多部门,《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职责。本章在此基础上,全面反映各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细化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渡口运营人职责,同时规定交通运输、海事、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水利、船检部门职责。确立了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渡口渡船实施监督管理,渡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渡口运营人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的管理体制。有效解决管理职能交叉不顺或多头管理等问题。
(二)关于设置和撤销渡口。(第三章第八条)
《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设置和撤销渡口的法定程序。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意见,涉及堤防安全的还应征求水利管理机构意见,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置或撤销渡口,非法渡口、非法渡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取缔、拆解。进一步明晰渡口设置、撤销流程,有效地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决策失误。
(三)关于渡口、渡船和船员(渡工)的管理。(第三章)
1. 针对在船员(渡工)资质与管理、渡口日常安全管理、渡口隐患排查检查中发现的船员(渡工)不适任、渡船安全设施配备不齐、渡船带病航行等问题,《办法》在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渡口、渡船和船员(渡工)的管理标准,包括渡口设立条件、渡船建造要求及必要安全设备、渡工准入资格等。有利于推进标准化管理,保障渡口渡船安全,促进船员(渡工)专业化、正规化,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目前实际运营的渡口中,存在没有配备安全管理员或安全管理员形同虚设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办法》在第十条规定:渡口应当指定至少1名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局培训,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从人员准入方面入手,保证每一个安全管理员都能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尽量减少安全管理员无法胜任工作的可能性,同时也有利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正规化。《办法》还规定了渡工考核评价体系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从多个方面解决渡口安全管理水平低下的难题。
(四)关于渡运安全。(第四章)
关于渡运的安全管理包括航线管理、运载管理、开航禁止、航行水域、消防器材配备使用、非法渡运船舶整治共6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渡船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航行,不得擅自变更渡运路线。当航线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所在地相关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2. 渡船载客、载货应当符合乘客定额、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规定,不得超载,不得超高运输,不得运输危险货物,非客船不得载客。有专人维持乘客、车辆上下秩序。
3. 出现可能危及渡运安全、航行安全或危险品混载、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等情况时,渡船不得开航。最大程度避免因外在原因导致的危险情况。
4. 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鱼、采砂、养殖和设置固定设施(如渔网、渔具)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业和活动。禁止非渡船、农(自)用船舶、排筏等停靠、占用渡口码头。
5. 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使用说明。船员(渡工)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能熟练操作和使用消防器材。
6. 县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使用水泥船、农(自)用船、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的行为进行整治。
(五)关于渡运保障。(第五章)
渡运保障事关安全形势的稳定,是保证相关就业人员生活安稳、积极工作的重要手段,对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出行便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县级人民政府应将渡口渡船纳入社会公共交通体系,保障渡运安全投入。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主体责任。
2. 渡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每个渡口至少配备一名渡船安全管理专门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各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划拨,每个渡口安全管理员的工资每年应不低于当地人均工资水平。
3.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渡和半义渡渡工工资补贴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支付。同时将义渡的乡镇渡口渡船标准化(特色化)建设费用、撤渡改桥工程费用、渡口渡船的维护保养费用、渡口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维护费用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对半义渡的渡口也要进行适当的财政补贴。
4. 渡口和渡船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工作由运营人负责。
(六)附则(第七章)
明确渡口、义渡、半义渡、渡口运营人、渡船、农(自)用船舶和渔船等概念的定义,规定解释机关为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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