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日,百色市烟草专卖局公布《百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修订《规定》的必要性
原《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在优化百色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配置、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主体准入、维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但原《规定》部分条款适用性和实操性需要进一步增强,定义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百色市烟草专卖局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规定》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修订《经营场所条件规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要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均为制定《经营场所条件规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经营场所条件规定》的修订内容
本次制定的《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共十一条,主要包括起草的目的、适用范围、经营场所条件的具体标准、视为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视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等内容。其中,核心内容是对“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调整,充分考虑了实践中用于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明确“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认定标准概念,依法依规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准入规则,努力打造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释放卷烟零售市场活力。同时,综合考虑辖区零售点布局情况,明确视为固定经营场所、视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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