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雷电灾害是我市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每年因雷电灾害频发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引起火灾等事故,经济损失巨大。当前,我市即将进入雷电多发季节。为提高我市雷电灾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及时组织开展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生产工作
雷电灾害防御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是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大事来抓。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规定,委托具有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且信誉良好、质量可靠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测,组织做好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的雷电防护装置依法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以下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测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医院、学校、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体育场馆、客运车站、火车站、机场等;
(三)工业厂房、物资仓库、矿区、旅游景点、大型露天演艺场所、露天堆场等;
(四)各类通信设施、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广播电视设施、金融系统营业网点等;
(五)市政公共设施,如自来水厂、户外广告、电力生产设施等;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单位必须依法持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开展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各检测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的单位从事一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禁止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其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负责,保证服务质量。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查询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官网将定期对符合规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包含本地和异地检测单位)备案信息进行公示,需要检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官网(http://gx.cma.gov.cn/)网上办事/服务公告栏目中查询,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
五、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气象主管机构将按照相关要求,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督查,并组织全市各级气象部门开展防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在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活动中检测方法错误、检测内容不全面、检测结论不正确的以及弄虚作假的;
2.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的;
3.有关单位未依法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
4.雷电防护装置经检测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的;
凡因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国家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5.百色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对全市雷电防护装置各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电话:0776-2823075。
百色市气象局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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