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6日3时56分,在G80广昆高速K715km+900m处百色市田东段发生一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小型普通客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255.11万元。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百色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葛国科,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玉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徐迪克,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陈列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市卫健部门全力指导田东县抢救伤员,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查明原因,举一反三,消除隐患;市安委办、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各县(市、区)要反思工作的短板弱项漏洞,务必坚决遏制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群死群伤态势;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全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分析会上提出的各项措施要具体落实,与安委办复盘事故过程,对事故原因有针对性采取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广西区政府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2024年8月25日,百色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百色田东G80广昆高速“8·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分析了事故原因,总结了经验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百色田东G80广昆高速“8·1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云A1B36E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王*清,行驶证登记住址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车辆类型为小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为东风牌,车辆型号LZ6512MQ20BM,车辆识别代号LMXA15AL6LZ431640,发动机号1L005156,车身颜色为黑色,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核载7人,抵押情况为未抵押,初次登记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该车投保情况主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保险期间为2024年7月1日13时0分起至2025年7月1日13时0分止;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公司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保险期间为2024年7月2日0时0分起至2025年7月1日24时0分止。
2021年7月26日,云A1B36E号小型普通客车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按照规定属于免予上线检验车辆,车辆检验有效期为2021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31日;2023年6月4日,云A1B36E号车辆所有人王*清通过交管12123APP提交了申领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车辆检验有效期为2023年6月4日至2025年7月31日。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近三年该车共有6条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完毕。
赣CBM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为高安市中瑜汽运有限公司,行驶证登记住址在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镇,车辆类型为重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为解放牌/CA5310CCYP25K2L7T4E5A80,车辆识别代号LFNFVXSX2MAD06885,发动机号7621A016811,车身颜色为红色,使用性质为货运,牵引总质量为31吨,该车核定载质量17570kg,实际载质量12860kg,初次登记日期为2021年4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该车已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期间为2024年4月20日17时0分起至2025年4月20日17时0分止;该车已投保机动车商业险,投保公司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期间为2024年4月21日0时0分起至2025年4月21日0时0分止;该车已投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公司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期间为2024年4月21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4月20日23时59分止。2021年4月23该车办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赣交运管宜字360983121550号,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有效期至2025年4月22日,核发机关为高安市交通运输局。
该车于2021年4月18日进行注册登记检验,检验地点在高安市诚通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2024年3月7日进行最近一次车辆检验,检验地点在肇庆市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合格。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赣CBM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近三年共有28条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完毕。
杨*春,女,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址为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其依法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21年6月29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27年6月29日,发证机关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近三年,杨*春共有4条违法记录,均属于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带,均已处理完毕。
罗*,男,瑶族,1991年9月8日出生,住址为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其依法持有B2E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12年2月2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28年2月2日,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9年1月24日,罗*初次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从业资格类别属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限为2019年1月24日至2025年1月23日。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近三年,罗*共有31条违法记录,其中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12条、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4条,均已处理完毕。
1.王*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住址为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在该事故中受伤。乘坐在云A1B36E号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位置。
2.吴*祥,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住址为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在该事故中死亡。乘坐在云A1B36E号小型普通客车第三排左侧位置,怀抱其子吴*荣。
3.吴*荣,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住址为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在该事故中死亡。乘坐在云A1B36E号小型普通客车第三排左侧位置由其父吴*祥怀抱。
4.胡*芯,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为*********,住址为云南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在该事故中死亡。乘坐在云A1B36E号小型普通客车第二排副驾驶座后面位置。
经调查核实:1.杨*春与死者吴兴祥系夫妻关系;2.死者吴*荣系杨*春与吴*祥之子;3.王*清与死者胡*芯系父女关系;4.王*清与杨*春、吴*祥系同一个寨子村民。
赣CBM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高安市中瑜汽运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8日,法定代表人谢*,《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83MA37U062K5Q,住所位于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祥符镇;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赣交运管许可宜字360983293402号,有效期至2026年10月8日。
2024年8月15日7时10分,罗*驾驶赣CBM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水果从四川省会理市出发往广东省佛山市方向行驶,8月16日3时56分,行驶至G80广昆高速百色市田东县辖区下行线K715km+900m处时,追尾碰撞驻停在右边行车道上由杨*春驾驶的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云A1B36E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云A1B36E号小型普通客车上乘员吴*祥、胡8芯当场死亡,吴*荣经送往田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春、王*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现场位于广昆高速公路下行线K715km+9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南宁、西往百色方向(以百色往南宁方向为道路取向,以下均同),该道路为双向四行车道。道路为干燥沥青路面,道路中间设有中心隔离带,把公路分为上下行线,其中往百色方向为上行线,往南宁方向为下行线,上行线、下行线至左往右分为左行车道、右行车道及一条应急车道,两条行车道宽均为3.7m,应急车道均宽3.2m。现场为平直路段,无阻碍物,该路段限速120km/h。现场勘查以下行线行车道分隔单白虚线为基准线,以道路南侧K715km+900m公里牌为基准点进行测量。现场勘查是在夜间辅助灯光及白天自然光照相结合的条件下进行。
经调查事故路段建设及维护情况如下:
1.南宁(坛洛)至百色高速公路(以下简称坛百路)于2007 年12月通过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质量合格,并于12月28日开始试运营。2013年10月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
2.G80广昆高速田东段(K694+500~K742+050,以下简称该路段)为双向四车道,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时速120km/h, 路基宽度28米。全线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其余技术指标符合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GBO1-2003) 规定值。
3.该路段设计单位为广西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等3家 单位,监理单位为广西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 施工单位为广西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等12家单位。
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衡阳至昆明国道主干线南宁(坛洛)至百色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文件,坛百路全线2020年平均交通量预测数为30000辆/日,2026年为43400辆 /日,目前平均交通量约为20000辆/日,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数据,满足正常通行需求。
5.目前该路段技术状况均为优良以上水平,无次、差路段, 无三类以上桥梁。
6.该路段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公路养护等工作,均按相关规范、标准等开展,沿线设施完好达标,满足车辆安全通行的条件。
事故车辆碰撞轨迹示意图
中心照
地面痕迹
由西向东方位照(沿事故车辆行驶方向拍摄)
由东向西方位照(面向事故车辆行驶方向拍摄)
无人机高空拍摄事故现场照片
云A1B36E号小型普通客车
赣CBM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
该事故造成吴兴祥、胡迦芯、吴思荣3人死亡,杨*春、王*清2人受伤,赣CBM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云A1B36E号小型普通客车不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255.11万元。
经委托田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3名死者进行死亡原因检验鉴定,结果如下:
1.死者吴*荣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上腹部及腰背部被撞击或挤压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出血死亡。
2.死者胡*芯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被撞击或挤压致肋骨多发性骨折、胸腹部脏器损伤出血死亡。
3.死者吴*祥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头面部、躯干被撞击或挤压致颅内损伤出血及胸壁多发性骨折、胸腹部脏器损伤出血死亡。
经委托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员杨*春血液中乙醇浓度(或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杨*春血液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经使用多项毒品联合检测试剂盒对杨*春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经委托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员罗*血液中乙醇浓度(或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罗*血液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经使用多项毒品联合检测试剂盒对罗*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车辆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云A1B36E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系统技术状况符合标准要求;制动系统除右后轮制动装置因事故受损无法正常拆检外,其余车轮制动装置正常有效;灯光系统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要求。
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车辆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赣CBM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转向系统技术状况符合标准要求;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要求;灯光系统技术状况符合标准要求;反光标识粘贴情况不符合标准要求;防护装置设置情况不符合标准要求。
经委托广东华清司法鉴定所对云A1B36E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云A1B36E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处于驻停状态。
经委托广东华清司法鉴定所对赣CBM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赣CBM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93km/h。
根据田东县气象局田东林逢保群气象观测站资料记录,2024年8月16日0时至8时,田东县林逢镇保群村无降雨,能见度约为9千米到26千米。
1.云A1B36E号小型普通客车
经查,王*清驾驶云A1B36E号小型普通客车于2024年8月15日20时许从云南昆明出发前往海南三亚,行驶至百色市田阳停车区换由杨*春开始驾车。据我市ETC卡口记录显示,该车2024年8月16日0时11分从S30贺西高速进入广西西林界;1时45分经营盘互通从S30贺西高速驶入G78由田林往百色方向行驶;2时经过G78汪甸下行卡口枪机;2时29分经过G78泽屯隧卡口枪机;2时45分由G69从百东新区驶入G80由百色往南宁方向行驶;3时35分进入田阳停车区;3时49分经过G80田东K726km+700m卡口枪机(距离事故现场约11公里)。至事故地点G80广昆高速公路下行线K715km+900m路段时停驻车辆。经G80田东K726km+700m卡口枪机记录的过车时间与罗*驾驶的赣CBM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过车时间比对,云A1B36E号小型普通客车比赣CBM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过卡口的时间快约1分钟,经对两车的车速及在此过程中两车均未停车的情况进行分析,云A1B36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路面上驻停到被赣CBM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碰撞时,停车时长约为1-2分钟。
2.赣CBM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
经对赣CBM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行记录仪视频进行分析及时间校对:
(1)时间及日期校对情况为行车记录仪时间比北京时间慢约两分钟,行车记录仪上的日期比实际快一日,以下所注的时间均为校对后准确的北京时间。
(2)该行车路线如下,罗*驾驶赣CBM920号车于2024年8月15日7时10分许从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市彰冠镇石圈出发前往广东省佛山市,沿G245国道往禄劝高速收费站方向行驶,于2024年8月15日14时14分通过禄劝高速收费站驶上高速路,依次经过滇中环线高速、S11威砚高速、G78汕昆高速、S15罗西高速、S30贺西高速、G78高速、G69银百高速,于2024年8月16日3时56分至G80高速百色市田东县辖区K715km+900m处发生事故,全程约870km,时长约20个小时48分钟,其中停车时长约7个小时,驾驶时长约13个小时48分钟。
(3)详细行车时间点如下:
2024年8月15日1时25分罗*启动车辆离开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市现代农业冷链物流中心,行驶约3个小时32分钟于4时57分后到达会理市彰冠镇G245石圈停车装果,停车时长约2个小时13分钟;7时10分车辆启动离开石圈,沿G245国道往广东省佛山市方向行驶,行驶约2个小时后于9时10分到达皎平渡大桥停车(遇前方封路),停车时长约1个小时6分钟;10时16分车辆启动往前行驶约1个小时24分钟后到禄大路停车查看车况,停车时长约3分钟;11时43分车辆往前行驶约33分钟后在禄大路的路边买野生菌,停车时长约7分钟;12时23分车辆往前行驶约14分钟后于12时37分到禄大路的路边停车吃午饭,停车时长约23分钟;13时0分,车辆启动往前行驶约1个小时14分钟后到达禄劝收费站(S91滇中环线高速入口);14时14分通过禄劝收费站(S91滇中环线高速入口)驶入高速公路,沿滇中环线高速行驶约25分钟后于14时39分到达鸡街服务区停车加水,停车时长约25分钟;15时4分车辆启动离开鸡街服务区,行驶约3个小时18分钟后于18时22分到达那色峰海服务区;在那色峰海服务区停车约3分后于18时25分车辆启动离开那色峰海服务区,行驶约1个小时44分钟后于20时9分到达那劳服务区,在服务区停车加水、吃饭,停车时长约57分;于21时6分离开那劳服务区,行驶约72分钟于22时18分到达平雄停车区停车方便,停车时长约1分钟;于22时19分离开平雄停车区,行驶约58分钟后于23时17分到达百色服务区停车,停车时长约4小时。
2024年8月16日3时15分离开百色服务区,行驶约41分钟后至事故地点于3时56分发生交通事故。
从罗*的行驶轨迹可知,从出发点至事故地点全程约870km,时长约20个小时48分钟,全程均由其一人驾驶,期间虽然有停车休息,但其驾驶时长总约13个小时42分钟,无人轮换。其长时间驾驶,身体和精神都处于过度疲劳状态,特别是从鸡街服务区出发至那色峰海服务区,共行驶约3个小时18分钟,在该服务区却仅停车3分钟后又进继续行驶了约1个小时42分钟到达那劳服务区,期间连续驾驶了约5个小时2分钟,属疲劳驾驶状态。
2024年8月16日4时0分,田东县人民医院接到罗*拨打的120急救电话。接到电话后,田东县人民医院第一时间派出救护车前往事发地点进行救援,于4时20分到达事故现场,4时30分将解救出的一名伤员并送往田东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2024年8月16日4时01分,罗*报警称其驾驶的货车在广昆高速公路由百色往南宁方向的田东路段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现场有人受伤,车辆受损,未造成交通堵塞,已拨打120,望派警处理。接罗*报警电话后,百色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毅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赵振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张锦荣以及支队相关业务科室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处置。
4时19分,百色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120转警,支队立即调派田东县东宁消防救援站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救援。4时44分,田东县东宁消防救援站的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发现面包车内有4人被困,立即开展救援工作,并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田东县人民政府。4时46分,消防救援人员救出第1名被困人员(受伤)。4时55分,救出第2名被困人员(受伤)。4时58分,救出第3名被困人员(死亡)。5时08分,救出第4名被困人员(死亡)。
4时35分,辖区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处警组到达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对现场道路交通进行疏导,并逐级报告事故情况。
田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黄高云,田东县公安、消防、应急、卫健、高速公路运营等部门也及时到达现场开展救援救治、交通疏导等工作。
在信息报送方面,田东县公安局第一时间电话报市局警令指挥部及各有关领导,并迅速组织开展信息收集上报工作,结合现场掌握最新情况按规定时间先后上报工作信息,无迟报、漏报现象。
吴*祥、胡*芯经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吴*荣经送往田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截至目前3位死者遗体仍放置在平果市殡仪馆,交警部门9月13日告知各方家属于9月18日前处理尸体,家属表示待事故调查工作结束,责任划分清楚后再处理尸体,目前各方家属情绪稳定无过激行为。杨*春经现场医护人员初步处理后,收入田东县人民医院骨二科进一步治疗,8月28日转入医院康复科继续康复治疗,于9月30日办理出院。王*清收住田东县人民医院ICU进一步治疗,8月24日转入创伤骨科完善相关检查,9月2日转入脊柱关节外科治疗,于9月27日办理出院。
从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看,本起事故上报、救援信息传递沟通顺畅,比较及时,并逐级上报,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响应积极,能及时、准确上报及发布事故信息,积极引导舆论导向,社会反应较好,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在抢险救援方面,政府组织力量积极参与救援,各部门能够以大局为重,互相配合、共同参与、积极抢险、及时疏导交通,没有因现场处置不力导致发生二次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得当,事故危险状态迅速消除,事故后果没有进一步扩大。总体上本起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未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没有因处置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事故发生时,云A1B36E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杨*春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违法停车。
2.事故发生时,赣CBM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罗*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未做到安全驾驶机动车。
高安市中瑜汽运有限公司作为赣CBM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属的道路运输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未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1.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企业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等手段消除事故隐患。一是未督促车辆驾驶人对赣CBM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出车前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未做到“未消除隐患不得出车”,车辆出车时存在制动系统技术状况、反光标识粘贴情况、防护装置设置情况不符合标准要求。二是未严格落实车辆监控制度,肇事车辆赣CBM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自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记录有6次疲劳驾驶,27次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离线,这些问题至事故发生时均未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前,动态监控人员未及时发现赣CBM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出车前动态监控平台已长时间离线,未及时发现司机疲劳驾驶车辆并及时提醒司机停车休息。
经调查,事故路段设计、施工均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事故发生路段道路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管理基本到位。事发路段路面平整无缺陷、无坑槽、交安设施完好。
广昆线(南昆段)通车以来,坛百路沿线未出现过恶劣天气情况,也不存在光照不良等不利因素。事故路段事发时,该路段未出现恶劣天气、光照不良等不利因素,路面情况、道路能见度良好。
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系事发路段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辖区高速公路道路管护、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保障道路正常通行。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田东小修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协助配合交警部门开展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和清理散落物,参与现场救援处置,履行相关职责,未发现该单位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七支队,系负责事发路段高速公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监督的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管辖的高速公路、自治区事权的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及安全生产和应急监督管理工作。经调查,该单位按规定开展了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安全检查活动等工作。事故发生后,第七支队相关领导干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应急处置工作以及配合交警部门疏导交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未发现该单位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百色分中心,系行政辅助和行政支持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参加管辖区域内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评审及竣(交)工验收相关工作;监督检查管辖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运营和服务质量管理;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养护质量评定和检查工作。经调查,该单位按规定开展了日常巡查、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未发现该单位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三大队,系事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辖区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经调查,该单位按规定落实了道路勤务,依法开展交通违法查处工作,事故接处警规范,现场应急处置到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未发现该单位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杨*春,女,汉族,1984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码*********,系云A1B36E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其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违法停车,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其对该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杨*春的行为涉嫌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建议由田东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立案处理。
罗*,男,瑶族,1991年9月出生,身份证号码*********,系赣CBM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其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未做到安全驾驶车辆,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其对该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罗*的行为涉嫌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建议由田东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立案处理。
一是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该起事故的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杨*春夜间在高速公路驾车时在行车道上违法停车,仅仅打了双闪灯并未在车后方放置任何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说明该驾驶员缺乏交通安全知识;赣CBM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说明双方驾驶员日常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二是涉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高安市中瑜汽运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谢*未认真履行企业负责人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高安市中瑜汽运有限公司作为赣CBM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未在出车前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未做到“未消除隐患不得出车”,未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制度,对车辆驾驶人员疲劳驾驶、设备离线等情况不作处理,允许车辆、驾驶员“带病出车”。
三是“一路多方”联勤联巡积极性不高。当前路面巡逻管控仍是以交警部门为主,运营公司和交通执法大队对后半夜及凌晨等重点时段的巡查难以落实,尚未实现全时段覆盖,对疲劳驾驶、高速公路违停、未按规定放置警示标志、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高速公路违法行为打击的力度不够。
四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手段较单一,引领性不足,没有达到多角度、广覆盖。本次事故中云A1B36E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机动车道上停车是造成该事故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没有牢记“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九字警句。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吸取事故教训,充分认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筑牢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防线,把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源头风险隐患排查、道路交通综合治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部门联合监管协同,防控交通安全事故,化解消除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风险,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聚焦隐患排查,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高速公路运营等部门要结合近年来交通安全管理大数据,从事故形态和主要成因、事故主要车辆类型、事故主要违法行为、事故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等方面,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对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进行再强调再安排再部署。按照管理权限加大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全面排查高速公路弯坡桥隧、易拥堵缓行、急弯路段、陡坡路段、连续下坡路段、视距不良路段和临水、事故多发等高风险路段安全隐患,并积极整改,及时修剪遮挡行车视线的行道树,增设警示标识,确保交通安全设施清晰醒目、指引正确、警示及时、功能良好。
(三)强化部门联勤联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高速公路运营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一路多方”联勤联动机制,联合落实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措施,重点整治超员、超载、非法营运、疲劳驾驶等易肇事肇祸交通违法行为。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加强执法巡查,适时延长勤务时间,严查酒驾醉驾、“三超一疲劳”等交通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查纠易肇事肇祸违法行为。一是加大路面巡查力度,科学合理部署警力。对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要保持高密度、高频率巡逻,及时发现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二是重点加大对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交通安全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秩序和通行安全。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管理者和从业者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交通安全风险。一是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并落实到位,建立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货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二是要落实员工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考核制度、淘汰机制,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考核,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及时了解掌握驾驶员状况,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培训不合格和安全记录不良的人员驾驶车辆。三是要完善车辆管理技术档案。要建立健全车辆定期维修和检测制度建立健全车辆技术状态档案,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始终保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五)加强安全宣传,提升全民文明安全出行意识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九字警句宣传提示,切实增强道路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免发生类似事故。一是要在高速公路龙门架、国省道沿途路段悬挂醒目标语口号,扩大社会的宣传面和覆盖面,倡导群众文明守法,安全出行,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二是要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宣传和警示教育,在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停车区等场所依托电子显示屏播放交通安全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片,警示教育广大驾驶员。对进入高速公路和停靠休息的重点车辆驾驶人进行高速公路违停、未按规定放置警示标志、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方面的交通安全进行“面对面”教育,切实提高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三是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强化道路驾驶常识、应急操作、紧急避险、救援处置、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处理等方面的宣传,不断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切实提高驾驶人安全素质和驾驶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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