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百色市公安局权责清单

2024-07-16 10:07     来源:百色市公安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百色市公安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内设机构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情形


1

行政许可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百色市公安局

治安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一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配售许可证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配售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对经营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控持证人员的现实表现和动态;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未严格审查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配售许可证申请条件,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7.在审批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配售许可证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同1;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2

行政许可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百色市公安局

治安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枪支(弹药)携运证、运输许可证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枪支(弹药)携运证、运输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对持有《枪支(弹药)携运证、运输许可证》的单位或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掌控持证人员的现实表现和动态;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未严格审查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配售许可证申请条件,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7.在审批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配售许可证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同1;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3

行政许可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百色市公安局

治安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一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配售许可证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配售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对经营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控持证人员的现实表现和动态;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未严格审查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配售许可证申请条件,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7.在审批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配售许可证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同1;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

行政许可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百色市公安局

治安支队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设立公司文件、申请变更项目材料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决定责任: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制作《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并送达。5.监管责任: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09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第十三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3.【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09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第十三条.......。省级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二)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1.【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5-2.【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09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明知不符合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设立条件却许可的;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许可却不予许可的;②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的;③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④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⑤利用职权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或者指定保安服务提供企业的;⑥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⑦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⑧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2;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同5.



5

行政许可

保安员证核发


百色市公安局

治安支队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设立公司文件、申请变更项目材料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决定责任: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制作《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并送达。5.监管责任: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09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3.【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09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第三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二)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1.【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5-2.【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09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明知不符合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设立条件却许可的;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许可却不予许可的;②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的;③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④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⑤利用职权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或者指定保安服务提供企业的;⑥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⑦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⑧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2;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6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百色市公安局

治安支队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二款: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许可(含爆破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项目、单位、人员资质);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变更、降低等级或者注销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3.未严格审查资质认定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因监管不力导致资料损毁、丢失或者被涂改、替换的;6.在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资质认定许可过程中发生评审人员向评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1,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7同5



7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百色市公安局

治安支队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许可(含爆破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项目、单位、人员资质);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变更、降低等级或者注销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3.未严格审查资质认定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因监管不力导致资料损毁、丢失或者被涂改、替换的;6.在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资质认定许可过程中发生评审人员向评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1,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7.同5.



8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百色市公安局

治安支队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许可(含爆破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项目、单位、人员资质);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变更、降低等级或者注销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法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3.未严格审查资质认定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因监管不力导致资料损毁、丢失或者被涂改、替换的;6.在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资质认定许可过程中发生评审人员向评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1,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7.同5.



9

行政许可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百色市公安局

治安支队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许可(含爆破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项目、单位、人员资质);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变更、降低等级或者注销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3.未严格审查资质认定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因监管不力导致资料损毁、丢失或者被涂改、替换的;6.在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资质认定许可过程中发生评审人员向评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1,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7.同5.



10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

治安支队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1,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1

行政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百色市公安局

治安支队、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活动不需申请:(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条:主管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九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 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2

行政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百色市公安局

治安支队、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 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3

行政许可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项  项目名称: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广西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十二届第29号公告)第六条: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3.【部门规章】《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相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出具企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相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 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4

行政许可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项  项目名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广西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十二届第29号公告)第六条: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方案进行评审(验收)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 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 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 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5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

百公安局右江分局网安大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设立公司文件、申请变更项目材料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决定责任: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制作《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并送达。5.监管责任: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09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第十三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3.【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09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第十三条.......。省级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二)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1.【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5-2.【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09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明知不符合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设立条件却许可的;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许可却不予许可的;②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的;③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④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⑤利用职权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或者指定保安服务提供企业的;⑥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⑦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⑧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2;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同5.



16

行政许可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2.【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第四条: …按照《条例》规定,申请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公安部关于分级管理的规定,经有关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举办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申请举办Ⅲ级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后,按照新办法规定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 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 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 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7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93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8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

右江分局治安大队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二款: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许可(含爆破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项目、单位、人员资质);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变更、降低等级或者注销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1,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9

行政许可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

治安警察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三条: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配售许可证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配售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对经营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控持证人员的现实表现和动态;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未严格审查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配售许可证申请条件,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7.在审批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配售许可证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同1;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20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 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 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 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21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

右江分局禁毒大队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 月26 日国务院令第445 号,2016年2 月6 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以实地核查。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备案证明;不符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 办理购买备案证明。5.事后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的监督检查。

1-1、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1-2、【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根据【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易制毒化学品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条件,不予许可的;2.对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条件,而发放备案证明的;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22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

右江分局禁毒大队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二十条: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后的监督检查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二十条: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1,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23

行政许可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百色市公安局

治安支队、右江分局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1-4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公布)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方案进行评审(验收)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2、【规范性文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2-1、【规范性文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2-2、第十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2-3、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3-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3-2、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1,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24

行政许可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工程验收


百色市公安局

治安支队、右江分局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1-4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公布)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方案进行评审(验收)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2、【规范性文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2-1、【规范性文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2-2、第十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2-3、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3-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3-2、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同1,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25

行政许可

户口迁移审批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

右江分局户政管理大队及百色市公安局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9、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0、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12、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26

行政许可

犬类准养证核发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违章养犬监管,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养犬的安全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放养影响他人安全出行;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至七十七条。



27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百色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8

行政许可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百色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12月7日修改,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等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需符合下列条件:1.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3.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启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4.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5.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6.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7.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

行政许可

机动车登记


百色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按时办结;告知缴纳费用。

4. 送达责任:制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

行政许可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百色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按时办结;告知缴纳费用。

4.送达责任:制作发放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1

行政许可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百色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按时办结;告知缴纳费用。

4.送达责任:制作发放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2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百色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3

行政许可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百色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核发校车驾驶资格证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2.同1。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4

行政许可

非机动车登记


百色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20号)第十三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按时办结;告知缴纳费用。

4. 送达责任:制作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5

行政许可

普通护照签发


百色市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有疑问的,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核实。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对申请信息进行系统对比核查,系统核查发生报警的或者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进行必要调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依法依规审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部门补正。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准予批准的,在承诺时限内予以签发。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签发,按申请人取证方式送达。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无法证明身份的;(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款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四款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
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
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
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
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
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
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
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
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
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
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
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
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36

行政许可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百色市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支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 年12 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 年12 月25 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个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3.【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出〔2007〕2223号)第十九条:大陆居民赴台湾期间,因所持证件逾期、遗失、损毁等情形没有有效证件无法入境的,以及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返回大陆的,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一次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第十六条: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由其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第十七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一)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二)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有疑问的,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核实。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对申请信息进行系统对比核查,系统核查发生报警的或者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进行必要调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依法依规审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部门补正。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审核情况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核实的,以及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签发出入境通行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签发,按申请人取证方式送达。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 年公安部令第96 号公布,2011 年公安部令第118 号修订)第十六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第五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询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 年公安部令第96 号公布,2011 年公安部令第118 号修订)第二十二条: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对公民提交的出入境通行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非边境地区公民提交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属工作单位核实。

第二十四条:对公民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3—1.同2

3—2.【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出〔2007〕2223号)第十五条: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核实的,以及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第十二条:制作出入境通行证前,应当再次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通报备案人员。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 年公安部令第96 号公布,2011 年公安部令第118 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
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
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
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
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
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
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
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
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
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
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
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
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37

行政许可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百色市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支队

1.【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 年12 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的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

2.【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 号)第二章第一条:一、审批签发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3.【规范性文件】《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和证件签发,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制证。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有疑问的,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核实。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对申请信息进行系统对比核查,系统核查发生报警的或者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进行必要调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依法依规审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部门补正。发现疑点的,及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准予批准的,在承诺时限内予以签发;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签发,按申请人取证方式送达。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 号)第四条(二)受理初核。《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十条: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审阅材料和系统比对实施以下审核:(1)审核申请人是否有在本受理部门申请资格。2.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包括: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制证照片质量是否符合规格;是否符合委托代办条件、委托代办材料是否齐备;其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3)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材料与原件(免交原件除外)是否一致。(三)受理申请。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对申请有疑问的,受理民警应对申请人及其港澳关系人进行必要的询问;(4)对于符合受理要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四)报送审批。(1)信息录入。受理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照片、个人基本身份信息、拟申请证件种类、有效期等信息录入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2)调查核实。对存在疑问的申请,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受理意见。(3)提交审批。受理部门应将已完成受理的申请信息及受理意见通过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审批签发部门;同时,根据审批签发部门要求,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审批签发部门。

2.【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 号)第二条(一)人工审核。对于受理部门按要求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批签发部门应当指定具备出入境执法资格的专职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工作,确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对于内地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申请赴港澳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签注的,可直接进行系统审核。(二)系统审核。审批签发部门应当通过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信息进行下列对比核查,系统核查发生报警的,应当由专职审核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1)核查人口信息数据库 (2)核查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3)核查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4)核查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人员数据库(5)核查出入境证件数据库(6)核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7)核查其他管控人员数据库(8)人像比对系统核查。

3.【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 号)第五条:审批签发决定。审批签发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规范性文件】《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十七条:审核人员应当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3个月前对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进行见面和询问,现场采集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面像,核实确认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身份,重点审核申请情况是否变化。

第十九条:对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申请,审核部门应当将人员名单在负责受理和审核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出拟批准的审核意见报送审批部门;有异议的,调查核实后视情提出拟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意见报送审批部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不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对于达到审批分数线后提交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审批部门自收到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和澳门身份证明局回复的身份核查确认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5.【规范性文件】《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二十六条:批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由审批部门为申请人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以下简称《批准定居通知书》)。不予批准的,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不予批准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批准决定书》)。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
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
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
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
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
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
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
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
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
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
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
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
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38

行政许可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百色市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支队

1.【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 年12 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 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到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根据公安部2009 年下发的有关规定,明确此项受理工作,受理申请后,逐级报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 年国务院令第93 号发布,2015 年国务院令第661 号修订)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根据公安部2000 年下发的有关规定,明确台湾居民定居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初审,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并做相应处理。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有疑问的,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核实。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报审批部门审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部门补正。审核无误且申请人不属于不准入境人员的,及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3.决定责任: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后,签发《批准通知书》或《不批准通知书》;经批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签发《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收存其所持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存档备查,并出具《证件收存证明》。台湾居民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在承诺时限内予以签发并送达。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 号)第五条: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申请,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有关材料并初审,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第四项、第五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

2—1.【规范性文件】《关于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受理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港〔2009〕2314 号)第二条:受理申请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内地户口及前往港澳地区定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等情况认真核查,经审核无误且申请人不属于不准入境人员的,逐级报我局审批。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规范性文件】《关于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受理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港〔2009〕2314 号)第三条:申请人经批准回内地定居的,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收存其所持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存档备查,出具《证件收存证明》。同时,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协助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3—2.【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 号)第六条:公安机关受理定居申请后,应当在6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公安机关作批准或不批准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的决定后,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见附件二)或《不批准定居通知书》(见附件三);批准定居的,批准机关同时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 年12 月3 日国务院批准,1986 年12 月25 日公安部发布)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 年国务院令第93 号发布,2015 年国务院令第661 号修订)第三十八条: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
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
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
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
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
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
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
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
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
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
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
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39

行政许可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百色市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支队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
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
正)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
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
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
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
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
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
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
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
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
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
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
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
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
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
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
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
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
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
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
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
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
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
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
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
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
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
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
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
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
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
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
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
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
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
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
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0

行政许可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百色市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支队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2015 年国务院令第661号修订)第四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第十五条: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相应处理。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有疑问的,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核实。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及是否合法有效;对申请信息进行系统对比核查;系统核查发生报警的或者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进行调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依法依规审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部门补正。

3.决定责任:签发责任及时作出批准签发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签发的,尽快报送制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批准签发的,尽快报送制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台〔2015〕1865号)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受理台胞证申请时应当进行以下审核并作相应处理:(一)查验核实身份。受理机构应当面见申请人(本规范第六条规定情形除外),重点查验台湾身份证件有无明显涂改、伪造痕迹,核实申请人外貌是否与其身份证件照片及所提交办证照片为同一人。(二)核验申请表和申请材料。查验申请表填写是否准确、完整;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核对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三)信息录入。将申请人个人基本身份信息、照片、拟申请证件种类等信息录入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四)通过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文本信息比对核查。文本信息核查数据应当包括:不准入境人员数据库、“注意人物”数据库、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数据库、台胞证办证数据库、在逃人员数据库、回乡证数据库。对报警数据进行核实,并及时联系报警单位依法处置。(五)核查申请人住宿登记情况。对无住宿登记记录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住宿登记后申办台胞证。(六)受理五年期台胞证申请时,应当核查其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五年期台胞证申请的情况。其他单位已经受理申请的,不得再重复受理。(七)受理人员认为申请有疑问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第九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

第十八条: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一次台胞证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要求申请人按本规范第五条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2.【规范性文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台〔2015〕1865号)第十一条:对受理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批机构应当指定具备出入境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核,并重点审核以下事项:(一)审核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二)通过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信息进行比对核查。系统再次比对本规范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相关文本信息,并通过人像识别系统比对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人像库、台胞证人像库、不准入境人员人像库、不准出境人员人像库、国家工作人员人像库、在逃人员人像库、回乡证人像库。(三)甄别处置系统报警事项。认真甄别处置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报警事项,必要时可以通报相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协助调查。

3.【规范性文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台〔2015〕1865 号)第十六条:审批签发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批准签发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签发的,应当尽快报送制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台胞证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交通不便或需异地核查材料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 个工作日。台湾居民因探病、奔丧、诉讼、处理紧急商务等事由急于来往大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第二十一条:一般情况下,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台胞证不应超过30 分钟。因特殊原因需进一步核实情况的,经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办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5—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 年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2015 年国务院令第66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第三十八条: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
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
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
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
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
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
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
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
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
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
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
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
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1

行政许可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


百色市公安局

边境管理支队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条 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查验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是全国《边境通行证》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通行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

第十二条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第十五条《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2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主管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九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4

行政处罚

对非法就业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举报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举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5

行政处罚

对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举报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举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

行政处罚

对非法聘用外国人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举报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举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7

行政处罚

对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举报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举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8

行政处罚

对骗取护照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举报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举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9

行政处罚

对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支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2011年公安部令第118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举报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举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

行政处罚

对、出入境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支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2011年公安部令第118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举报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举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1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57号)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1998年公安部令第34号)第十条:对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警戒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部门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57号)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

行政处罚

对穿着、佩戴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部门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57号)第十八条: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4

行政处罚

对(聚众)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1.对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2.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3.对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处罚4.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罚。5.对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6.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7.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8.对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处罚9.对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罚。10、对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5

行政处罚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46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47

行政处罚

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或者非法搜查身体行为的处罚

1.对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行为的处罚。2.对强迫劳动行为的处罚。3.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4.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处罚。5.对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发布,2010年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48

行政处罚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或者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行为的处罚

1.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行为的处罚。2.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49

行政处罚

对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行为的处罚

1.对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的处罚。2.对侮辱行为的处罚。3.对诽谤行为的处罚。4.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罚。5.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行为的处罚。6.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7.对侵犯隐私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发布,自2010年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0

行政处罚

对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

1.对殴打他人行为的处罚。2.对故意伤害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3.【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发布,自2010年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1

行政处罚

对猥亵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行为的处罚

1.对猥亵行为的处罚。2.对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2

行政处罚

对虐待或遗弃行为的处罚

1.对虐待行为的处罚。2.对遗弃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3

行政处罚

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4

行政处罚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1.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2.对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5

行政处罚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6

行政处罚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财物行为的处罚

对盗窃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7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情况下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的处罚

1.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情况下决定、命令行为的处罚。2.对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3.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的处罚。4.对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发布,自2010年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8

行政处罚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有价票证、船舶户牌行为的处罚

1.对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的处罚。2.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3.对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行为的处罚。4.对伪造、变造船舶护牌行为的处罚。5.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船舶户牌行为的处罚。6.对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0

行政处罚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1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行为的处罚

1.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行为的处罚。2.对以已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行为的处罚。3.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2.【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公安部发布,2011年国务院修订)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发布,自2010年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发布,2006年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2

行政处罚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3

行政处罚

对旅馆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行为的处罚。2.对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3.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被通缉人员不报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4

行政处罚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行为的处罚

1.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行为的处罚。2.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行为的处罚。3.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5

行政处罚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6

行政处罚

对典当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行为的处罚。2.对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等不报行为的处罚。3.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行为的处罚。4.对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的处罚。5.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2.【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发布施行)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7

行政处罚

对妨碍司法活动行为的处罚

1.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行为的处罚。2.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3.对提供虚假证言行为的处罚。4.对谎报案情行为的处罚。5.对窝藏、转移、代销赃物行为的处罚。6.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2.

2.【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施行)第十五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8

行政处罚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22.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23.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9

行政处罚

对偷越国(边)境或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1.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2.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28.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29.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30.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3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70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等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1.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行为的处罚。2.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34.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35.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3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3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40. 





序号

权力

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

内设机构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

情形


71

行政处罚

对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

1.对破坏、污损坟墓行为的处罚。2.对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行为的处罚。3.对违法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72

行政处罚

对卖淫、嫖娼、拉客招嫖行为的处罚

1.对卖淫行为的处罚。2.对嫖娼行为的处罚。3.对拉客招嫖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73

行政处罚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74

行政处罚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1.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行为的处罚。2.对组织淫秽表演行为的处罚。3.对进行淫秽表演行为的处罚。4.对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罚。5.对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75

行政处罚

对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1.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2.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76

行政处罚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77

行政处罚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行为的处罚

1.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2.对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78

行政处罚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22.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23.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79

行政处罚

对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处罚

1.对侮辱国旗行为的处罚。2.对侮辱国徽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画、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28.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29.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30.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3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80

行政处罚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主席令第51号公布施行,2009年修正)第七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34.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35.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3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3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81

行政处罚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4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4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4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4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82

行政处罚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4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4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4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4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5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8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或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施行)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52.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53.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5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5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5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84

行政处罚

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 505 号公布施行)第 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58.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59.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60.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6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6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85

行政处罚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不报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施行)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64.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65.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6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6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6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86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2年广西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施行)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申报居住登记。在旅馆登记住宿的除外。

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无《居民身份证》的流动人口。

用人单位在聘用和解除聘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日内,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的人;

(二)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如实登记承租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四)督促承租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

(五)发现承租人在出租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将房屋出租人的房屋介绍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不得将出租房屋介绍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的人;

(二)如实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在完成中介租赁之日起,5日内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和出租房的具体地址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地住址变动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将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聘用无《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房屋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7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7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7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7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87

行政处罚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7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7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7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88

行政处罚

对违规运输枪支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82.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83.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8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8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89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88.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89.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90.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9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9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9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上缴报废枪支,丢失枪支不报或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

1.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行为的处罚。2.对不上缴报废枪支行为的处罚。3.对丢失枪支不报行为的处罚。4.对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4.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95.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9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9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9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91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0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0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0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92

行政处罚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管理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的处罚。2.对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的处罚。3.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4.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5.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的处罚。6.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7.对未按规定建立用民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处罚。8.对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罚。9.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10、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的处罚。11.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12.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0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0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1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93

行政处罚

对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2.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3.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4.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5.对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6.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行为的处罚。7.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行为的处罚。8.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12.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3.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1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1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1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1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94

行政处罚

对爆破作业单位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2.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行为的处罚。3.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4.对不按规范实施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第二款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18.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9.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0.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2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2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2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9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24.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25.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2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2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2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96

行政处罚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行为的处罚。2.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3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3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3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3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3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97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3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3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3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4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98

行政处罚

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2.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3.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4.对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5.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行为的处罚。6.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行为的处罚。7.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行为的处罚。8.对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42.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43.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4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4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4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99

行政处罚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1.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行为的处罚。2.对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行为的处罚。3.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48.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49.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50.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5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5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00

行政处罚

对储存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技防设施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54.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55.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5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5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5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01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6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6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6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6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6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6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02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备案、报告危险化学品相关情况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行为的处罚。2.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不报行为的处罚。3.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行为的处罚。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行为的处罚。5.对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购销记录备案行为的处罚。6.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转让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不报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6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6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6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6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7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7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1.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2.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安全使用、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转让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3.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向个人转让除农药外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72.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73.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7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7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7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7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04

行政处罚

对经由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违反规定及未经许可运输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装载限制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2.对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3.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批准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行为的处罚。4.对未取得道路运输通行证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78.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79.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80.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8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8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8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05

行政处罚

对剧毒化学品运输途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1.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2.对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行为的处罚。3.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长时间停车不报行为的处罚。4.对危险化学品在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行为的处罚。5.对危险化学品在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不报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84.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85.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8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8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8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8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0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9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9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9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9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9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9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07

行政处罚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令公布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成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填写。

第六条: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第八条: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9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9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9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9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0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0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0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令公布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09

行政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1.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2.对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令公布施行)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1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交、作废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相关证件行为的处罚

1.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行为的处罚。2.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行为的处罚。3.对未按规定缴交已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行为的处罚。4.对未按规定缴交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行为的处罚。5.对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令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22.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23.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11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2.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3.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行为的处罚。4.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令公布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二)、(三)项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28.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29.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30.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3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12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2.对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行为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3.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4.对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5.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处罚。6.对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7.对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行为的处罚。8.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行为的处罚。9.对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10.对娱乐场所赌博行为的处罚。11.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12.对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13.对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34.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35.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3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3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娱乐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2.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行为的处罚。3.对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行为的处罚。4.对未按规定配备安检设备或未进行安检行为的处罚。5.对未按规定进行安检行为的处罚。6.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4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4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4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4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14

行政处罚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劵作为娱乐奖品或非法回购行为的处罚

1.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行为的处罚。2.对以现金、有价证劵作为娱乐奖品。3.对非法回购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4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4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4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4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5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15

行政处罚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52.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53.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5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5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5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1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58.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59.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60.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6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6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17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行为的处罚

1.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行为的处罚。2.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64.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65.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6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6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6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18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7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7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7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7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1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变更、拒不补齐备案项目行为的处罚

1.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行为的处罚。2.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公布施行)第七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7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7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7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20

行政处罚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未按规定通报保安人员工作情况行为的处罚

1.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行为的处罚。2.对未按规定通报保安人员工作情况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公布施行)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82.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83.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8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8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2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公布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88.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89.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90.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9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9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22

行政处罚

对未制止、报告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行为的处罚

1.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行为的处罚。2.对未报告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4.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95.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9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9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9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2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未定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行为的处罚

1.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行为的处罚。2.对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0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0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0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24

行政处罚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0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0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1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25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12.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3.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1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1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1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1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26

行政处罚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公安部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条第二款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18.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9.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0.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2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2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2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27

行政处罚

对租赁房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行为的处罚。2.对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行为的处罚。3.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行为的处罚。4.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5.对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部门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公安部令第24号公布实施)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24.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25.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2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2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2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2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处罚。2.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处罚。3.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处罚。4.对自行拆解报废汽车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6号公布施行)第四条第一款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3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3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3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3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3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29

行政处罚

对承修、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1.对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2.对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1.【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施行)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2.【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施行)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3.【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施行)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3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3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3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4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30

行政处罚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1.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2.对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3.对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42.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43.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4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4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4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31

行政处罚

对收禁当财物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施行)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

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48.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49.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50.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5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5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32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54.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55.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5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5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5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33

行政处罚

典当行发现禁当财物不报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6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6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6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6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6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6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3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令公布,2019年修正)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6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6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6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6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7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7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3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保存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令公布,2019年修正)第十条第三款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72.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73.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7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7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7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7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36

行政处罚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令公布,2019年修正)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78.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79.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80.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8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8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8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37

行政处罚

对未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1.【行政法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公安部令第93号)第十一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3.【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84.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85.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8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8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8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8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38

行政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不按规定备案审核,违法招录保安员、超范围开展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令)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9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9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9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9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9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9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39

行政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秘密、侵犯隐私等行为的处罚

1.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行为的处罚2.对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3.对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4.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行为的处罚。5.对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以违法犯罪行为处置纠纷行为的处罚。6.对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令发布,2010年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9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9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9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9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0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0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40

行政处罚

对保安员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行为的处罚。2.对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行为的处罚。3.对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行为的处罚。4.对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行为的处罚。5.对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令发布,2010年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202.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203.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0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0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0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0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序号

权力

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

内设机构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

情形


14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行为的处罚

1.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行为的处罚。2.对以保安培训为名进 行诈骗活动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令)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42

行政处罚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43

行政处罚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公布施行)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22.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23.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44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部门规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公布施行)第十四条第(一)、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28.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29.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30.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3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45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34.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35.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3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3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46

行政处罚

对遗弃婴儿或出卖亲生子女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4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4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4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4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47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二条:下列特种行业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四)印刷业;

(五)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七)开锁业;

(八)寄卖业;

(九)二手机动车交易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十条第一款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当告知特种行业经营者到公安机关备案。

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办理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4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4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4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4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5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48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保存和管理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从事旅馆业、典当业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保管库房、停车场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六十日以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非法透露有关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期限保存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露有关个人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52.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53.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5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5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5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49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或者未实时将旅客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传报公安机关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一项  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住宿的旅客,核对其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其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住宿时间等信息,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传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如实或实时将旅客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传报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经营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58.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59.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60.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6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6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50

行政处罚

对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私刻公章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从事公章刻制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名称、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同时对委托单位名称、地址以及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进行登记。登记材料至少保存三年;

(二)指定专人负责承接、保管公章和作废公章的销毁工作。对逾期三个月不领取的公章造册登记,送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理;

(三)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四)协助公安机关查询公章信息或者进行公章印迹对比。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64.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65.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6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6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6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51

行政处罚

对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业从业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或者传授开锁技术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二十一条: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禁止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从业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或者传授开锁技术。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业从业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或者传授开锁技术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7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7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7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7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52

行政处罚

对印铸刻字业经营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部门规章】《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纪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第七条: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三、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7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7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7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53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部门规章】《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改)

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二)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82.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83.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8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8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5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学校印章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部门规章】《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教育部、公安部第17号令)第十七条: 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刻制学校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88.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89.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90.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9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9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55

行政处罚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举报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举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4.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95.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9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9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9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56

行政处罚

对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入境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举报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0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0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0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57

行政处罚

对逃避边防检查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0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0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1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58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12.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3.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1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1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1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1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59

行政处罚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18.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9.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0.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2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2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2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60

行政处罚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24.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25.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2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2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2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6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3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3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3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3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3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62

行政处罚

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3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3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3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4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63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42.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43.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4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4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4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4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64

行政处罚

对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48.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49.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50.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5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5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6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54.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55.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5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5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5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66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6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6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6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6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6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6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6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6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6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6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6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7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7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6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72.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73.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7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7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7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7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69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78.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79.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80.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8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8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8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0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84.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85.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8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8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8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8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1

行政处罚

对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9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9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9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9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19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9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2

行政处罚

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9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9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9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9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0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0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3

行政处罚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202.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203.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0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0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0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0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4

行政处罚

对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208.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209.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10.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1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1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5

行政处罚

对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214.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215.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1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1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1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1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6

行政处罚

对非法就业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22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22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2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2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2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2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7

行政处罚

对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22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22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2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2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3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3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8

行政处罚

对非法聘用外国人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232.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233.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3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3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3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3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9

行政处罚

对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238.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239.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40.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4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4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4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80

行政处罚

对骗取护照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244.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245.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4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4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4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4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81

行政处罚

对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2011年公安部令第118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25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25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52.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5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5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5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82

行政处罚

对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及各派出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2011年公安部令第118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

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

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

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256.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257.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58.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5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6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6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83

行政处罚

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未按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处置措施,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网络安全大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2.【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七条:市(地、州)级以下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记录违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3.复核审查责任:对违法主体的违规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网信部门告知违法组织或个人其违法违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当事组织或个人应接受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二)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三)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三十九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需由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的,转电信主管部门处理。

8.【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2、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

3、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

8、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4

行政处罚

对拒不配合执法工作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网络安全大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2.【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第二款: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33号)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记录违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3.复核审查责任:对违法主体的违规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网信部门告知违法组织或个人其违法违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当事组织或个人应接受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二)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三)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三十九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需由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的,转电信主管部门处理。

8.【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2、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

3、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

8、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5

行政处罚

对提供违法违规互联网信息内容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公安局

右江分局网络安全大队

1.【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令修改)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2.【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第一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记录违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3.复核审查责任:对违法主体的违规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网信部门告知违法组织或个人其违法违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当事组织或个人应接受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二)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三)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三十九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需由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的,转电信主管部门处理。

8.【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责: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2、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

3、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

8、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