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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

2024-04-24 11:00     来源: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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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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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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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子项

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的

内设机构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事项



1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办、种植业管理科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52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
  2.【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     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

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办、兽医科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兽医科):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办、科技教育与种业管理科、市种子管理站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105号)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科技教育与种业管理科、市种子管理站):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4

行政许可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办、科技教育与种业管理科、市种子管理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105号)

第五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科技教育与种业管理科、市种子管理站):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5

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办、畜牧与饲料科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124号)第二十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2.【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3.【规章】《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畜牧与饲料科):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勘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局行政审批办审核,局负责人审批,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决定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畜牧与饲料科):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

行政许可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办、畜牧与饲料科、市蚕业技术指导站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124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蜂种、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蚕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3.【地方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48号)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从事蚕种经营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蚕种经营许可证。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的延续、变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办、市植保植检站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第一款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6号)

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

(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办、市植保植检站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院令第687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6号)

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

(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9

行政许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办、市动物检疫所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2.【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0

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办、兽医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

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九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察。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1

行政许可

生猪定点屠宰场(场)设置审查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办、兽医科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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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许可审批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办、政策改革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17号)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2.【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3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办、渔业和渔政渔港监督科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四条规定: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国营、集体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渔业船舶所属单位负责;个人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第七条  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

(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3.【规范性文件】《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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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办、渔业和渔政渔港监督科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8号)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发布)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3.【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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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办、渔业和渔政渔港监督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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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办、渔业和渔政渔港监督科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8号)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第十三条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由买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国内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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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办、渔业和渔政渔港监督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8号)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海外、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8

行政许可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办、渔业和渔政渔港监督科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条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2.【规章】《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第八条第一款 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9

行政许可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办、渔业科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0

行政许可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办、渔业和渔政渔港监督科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条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1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办、渔业和渔政渔港监督科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

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2

行政许可

改变渔港性质和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水域、岸线、渔港后勤用地或者设施、围垦渔港水域浅海滩涂的审批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办、渔业和渔政渔港监督科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届第31号)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水域、岸线、渔港后勤用地或者设施、围垦渔港水域浅海滩涂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渔港原认定机关批准。

改变渔港性质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原批准认定渔港的人民政府批准。

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由占用者重建被改变部分或者给予相应补偿;改变渔港整体性质的,按照“先建设、后占用”的原则,应当由占用者负责新建相应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3

行政处罚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105号)

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4

行政处罚

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105号)

第七十二条 第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70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5

行政处罚

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105号)

第七十二条 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70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105号)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105号)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105号)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9

行政处罚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105号)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
  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70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105号)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行政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
  第六十条 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1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105号)

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第三十九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2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105号)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3

行政处罚

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105号)

第五十三条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4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105号)

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5

行政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6

行政处罚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7

行政处罚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9

行政处罚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4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4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63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42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五十一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43

行政处罚

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4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52号)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70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45

行政处罚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52号)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46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52号)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47

行政处罚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52号)

第五十二条第一,三、四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48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52号)

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49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52号)

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50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52号)

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51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52号)

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52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52号)

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53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52号)

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54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52号)

第五十九条: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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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52号)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2.【地方性法规】《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届第9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农药不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56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52号)

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57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52号)

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5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52号)

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59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725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725号)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二)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1

行政处罚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725号)

第四十二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

(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2

行政处罚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725号)

第四十三条: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3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十八条第一,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开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6号)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的、(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5

行政处罚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农业部门颁发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7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8

行政处罚

对向无相应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届第63号))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无相应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收回,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9

行政处罚

对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届第63号))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使用者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的;(二)受委托的种子代销者违反规定超范围经营种子的;(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违反规定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四)经营、代销来自无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或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的种子的;(五)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种子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0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调查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届第21号)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1

行政处罚

对未在有效隔离柑橘木虱等媒介的设施内按照有关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进行柑橘种苗繁育活动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1号)第二十二条:柑橘种苗繁育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有效隔离柑橘木虱等媒介的设施内按照有关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进行柑橘种苗繁育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柑橘种苗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与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2

行政处罚

对销售(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调运的柑橘种苗未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剩余的柑橘种苗,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时,未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1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柑橘种苗;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使用者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销售(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调运的柑橘种苗应当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剩余的柑橘种苗,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时,应当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3

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等媒介开展防治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发现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1号)第二十四条:柑橘和黄皮、九里香等柑橘木虱等媒介寄主植物种植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及时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等媒介开展防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亩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柑橘黄龙病疫情扩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4

行政处罚

对将城镇生活垃圾、工业废物、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和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届第54号)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工业废物、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和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5

行政处罚

对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的设计、建设和使用不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4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的设计、建设和使用不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二)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未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三)从事车船拆解、修理、保养、清洗和化学品贮存、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水利、卫生健康、科技、交通运输、应急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该行政处罚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修复的单位从事同一项目的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4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修复的单位从事同一项目的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水利、卫生健康、科技、交通运输、应急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该行政处罚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7

行政处罚

对在准保护区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或者滥用化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4号)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一)在准保护区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或者滥用化肥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在二级保护区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在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该行政处罚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8

行政处罚

对在二级保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4号)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种植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该行政处罚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9

行政处罚

对直接使用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含重金属污水、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城镇污水灌溉农田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2号)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直接使用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含重金属污水、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城镇污水灌溉农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0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和保存果树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和保存果树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果树种苗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果树种苗管理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产果树种苗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生产果树种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果树种苗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果树种苗管理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2

行政处罚

对出售果树种苗不出示生产备案证明和植物检疫证书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果树种苗不出示生产备案证明和植物检疫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果树种苗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果树种苗管理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70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果树种苗生产备案证明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第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果树种苗生产备案证明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果树种苗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果树种苗管理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4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5

行政处罚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6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主席令第124号)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部门规章】《蚕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或者发布广告推广。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修订)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修订)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修订)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7

行政处罚

对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124号)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部门规章】《蚕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8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124号)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9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124号)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项: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第八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2.【部门规章】《蚕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禁止销售下列蚕种:(一)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二)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90

行政处罚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124号)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91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124号)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证明,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或者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主席令第124号)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92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124号)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证明,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或者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93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124号)

第六十三条 进行交易的畜禽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收购。

国家鼓励畜禽屠宰经营者直接从畜禽养殖者收购畜禽,建立稳定收购渠道,降低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风险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4

行政处罚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95

行政处罚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饲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96

行政处罚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材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材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

第二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和动物病理组织等。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诊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诊疗废水。

第三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97

行政处罚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98

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

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99

行政处罚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2.【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第二十条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00

行政处罚

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

第九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01

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

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02

行政处罚

对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

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03

行政处罚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04

行政处罚

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05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06

行政处罚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0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2.【省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届第58号)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和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地方性法规】《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届23号)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和设施,接收、处理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依法对染疫畜禽尸体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登记相关的收集、贮存、运输等日常管理台账。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未依法对染疫畜禽尸体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的,由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0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0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医疗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1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1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13

行政处罚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14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1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
   2.【部门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第二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3.【规范性文件】《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第十七条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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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十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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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2.【部门规章】.《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8项: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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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混合食品生产饲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十九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19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1-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20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21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70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22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主席令第七十号修订)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23

行政处罚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部门规章】《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定制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

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8项: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24

行政处罚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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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26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27

行政处罚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28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8项: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29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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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31

行政处罚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6号)

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32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33

行政处罚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3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1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35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36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37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

第三十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38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39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4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41

行政处罚

对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42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43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委托人依照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第三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44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45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46

行政处罚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47

行政处罚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部门规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2.【部门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部门规章】《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第2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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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部门规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0年第726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2.【部门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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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部门规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0年第726号)

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2.【部门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第二十五条:买卖、出租、出借《进口兽药通关单》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3.【部门规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第二十六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50

行政处罚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部门规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0年第726号)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2.【部门规章】《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3.【部门规章】《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51

行政处罚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部门规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0年第726号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52

行政处罚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部门规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0年第726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2.【部门规章】《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3.【部门规章】《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53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部门规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0年第726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5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部门规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0年第726号)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55

行政处罚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部门规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56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部门规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0年第726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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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部门规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0年第726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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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部门规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0年第726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59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部门规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0年第726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60

行政处罚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

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部门规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0年第726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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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62

行政处罚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63

行政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64

行政处罚

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6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66

行政处罚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70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67

行政处罚

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主席令第七十号修订)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68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69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7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变化情况和年度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届第58号)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变化情况和年度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71

行政处罚

对动物定点屠宰场所、动物产品加工场所不按照规定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消毒的,或者动物运载工具卸载后未经清洗、消毒驶离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届第58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动物交易市场不实行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动物定点屠宰场所、动物产品加工场所不按照规定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消毒的,或者动物运载工具卸载后未经清洗、消毒驶离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72

行政处罚

对未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兽医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届第58号)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兽医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引起重大疫情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73

行政处罚

对冒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届第58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冒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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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动物饲养人、货主或者承运人未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害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届第58号)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动物饲养人、货主或者承运人未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害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75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对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届第58号)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对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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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和推广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届第48号)第三十条:蚕种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和推广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和推广未经区域适应性试养或者区域适应性试养确认未通过的蚕品种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已公告终止推广的蚕品种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蚕种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检验检疫样本弄虚作假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

177

行政处罚

对无许可证生产、经营或者违反许可规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届第48号)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无许可证生产、经营或者违反许可规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78

行政处罚

对蚕种生产经营者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蚕种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检疫合格证明的,或者冒充其他生产单位或者品种名称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届第48号)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蚕种生产经营者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蚕种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检疫合格证明的,或者冒充其他生产单位或者品种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蚕种生产经营者销售的蚕种未附具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标识或者标识缺项、涂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79

行政处罚

对商品蚕生产经营者使用禁止生产、经营和推广的蚕品种的蚕种,或者使用禁止销售的蚕种,或者使用未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蚕种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届第4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商品蚕生产经营者使用禁止生产、经营和推广的蚕品种的蚕种的,或者使用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销售的蚕种的,或者使用未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商品小蚕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80

行政处罚

对蚕种和商品小蚕生产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蚕种和商品小蚕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届第48号)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蚕种和商品小蚕生产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蚕种和商品小蚕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81

行政处罚

对蚕种和商品小蚕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蚕种、病死蚕以及蚕沙等废弃物未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届第48号)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蚕种和商品小蚕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蚕种、病死蚕以及蚕沙等废弃物未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8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规章】《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83

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规章】《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84

行政处罚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规章】《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85

行政处罚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6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86

行政处罚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87

行政处罚

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部门规章】《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应当提供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部门规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88

行政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8号)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1.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届第47条)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89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8号)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90

行政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8号)

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91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8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1.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47条)

第三十六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核发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一)荒芜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二)荒芜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荒芜水域、滩涂一百亩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92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8号)

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1.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47条)

第三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非法使用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二)非法使用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三)非法使用水域、滩涂一百亩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93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8号)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1.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47条)

第三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一)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0马力)以上大型机动渔船,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二)主机功率为294千瓦(400马力)以上440.3千瓦(599马力)以下中型机动渔船,处一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三)主机功率为147千瓦(200马力)以上293.3千瓦(3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四)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马力)以上146.3千瓦(1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五)主机功率为14.7千瓦(20马力)以上43.4千瓦(5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六)主机功率为14千瓦(1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七)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八)其他不使用渔船作业方式捕捞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94

行政处罚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8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1.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47条)

第四十一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一)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0马力)以上大型机动渔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二)主机功率为294千瓦(400马力)以上440.3千瓦(599马力)以下中型机动渔船,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三)主机功率为147千瓦(200马力)以上293.3千瓦(3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四)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马力)以上146.3千瓦(1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五)主机功率为14.7千瓦(20马力)以上43.4千瓦(5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六)主机功率为14千瓦(1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七)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八)其他不使用渔船作业方式捕捞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95

行政处罚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8号)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1.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47条)

第四十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96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8号)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有腐败行为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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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8号)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设备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