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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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百色市侨务办公室 |
六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侨办、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3.【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侨政发〔2013〕30号)第十条 华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由拟定居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批。华侨申请的定居地未设置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征求公安机关在户政管理方面的意见,核查华侨出入境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人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通知申请人领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规定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华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由拟定居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批。华侨申请的定居地未设置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2.【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受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及签证情况,注意查看申请人末次入境持有证件是否有证件签发机关印章及边检验讫章。留存复印件的,由工作人员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签章,原件退回”;第十二条规定“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在户政管理方面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第十三条规定“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第十四条规定“华侨申请定居地未设置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由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直接受理华侨申请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在户政管理和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第十五条规定“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上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华侨出入境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第十七条规定“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可靠性存疑的,应当单独或会同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3.【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含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书面回复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备案。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人关于放弃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承诺书。” 4.【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领取。”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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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百色市侨务办公室 |
六科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7号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3. 决定责任:对申请人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出具归侨侨眷身份证明,通知申请人领取。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2.【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外侨办关于调整侨务“一事通办”事项“八统一”标准的通知》要求,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归侨身份相关材料、申请人亲属户口本、申请人亲属身份证、申请人与华侨归侨关系证明、申请人与华侨归侨存在扶养关系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请,由侨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3.【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外侨办关于调整侨务“一事通办”事项“八统一”标准的通知》要求,受理申请的侨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核,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4.【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外侨办关于调整侨务“一事通办”事项“八统一”标准的通知》要求,予以认定归侨侨眷身份的,应当为申请人开具证明。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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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确认 |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 |
百色市侨务办公室 |
六科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7号)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并在提出认定侨眷身份申请时仍保持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依法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申请时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第十三条 在本自治区内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报考大中专院校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报考自治区内各类学校,统考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报考高中、初中、职业中学或者技术学校的,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3.【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我区普通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20〕1号)二、申报和审核流程 (二)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 符合条件的考生在参加高考报名后填写一式三份《广西普通高考“三侨考生”登记表》,并向户籍所在地党委统战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区)党委统战部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人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申请人提交的《广西普通高考“三侨考生”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申请人在外省参加高考需出具“三侨考生”证明的,在审核确认后可根据当地要求出具),通知申请人领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宗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健委、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自治区台办《关于做好我区普通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第一点“工作职责”规定: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宗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和自治区台办等部门负责对应的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须明确和落实相关加分项目资格审核的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和审核规则。 2.【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宗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健委、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自治区台办《关于做好我区普通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第二点“申报和审核流程”规定:“(二)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高考报名后填写一式三份《广西普通高考“三侨考生”登记表》(见附件1),并向户籍所在地党委统战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区)党委统战部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一份由市、县(市、区)党委统战部存档备案,另两份由考生于高考当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交高考报名站。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负责汇总本市所有《广西普通高考“三侨考生”登记表》,并主动协调当地党委统战部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3.【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宗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健委、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自治区台办《关于做好我区普通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第五点“纪律和要求”规定:“(五)各审核单位、审核人员须在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表上签字盖章,并对审核结论负责。相关人员为不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使其获得加分资格的,由有关部门作出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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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行政权力 |
华侨身份证明 |
百色市侨务办公室 |
六科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7号)。 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人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华侨身份证明,通知申请人领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规定:“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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