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权责清单(2024)
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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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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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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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造人民防空设施。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报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按照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十九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准予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不少于原拆除面积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等级,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工程抗力级别的标准补建;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6 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抗力级别的标准补建。 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拆除工程时的实际造价和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不能确定实际造价的按工程所在地6 级防空地下室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补建。 4.【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二十条: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三十二条: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报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按照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5—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 300 平方米 (含)以上 5 级工程、 4 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 5 级以下工程、 300 平方米 以下 5 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所提出的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造成人防工程受到损害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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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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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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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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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公布)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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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按照实施条件对项目建设提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造成防空地下室未依法建设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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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该项包含两个办理项:1.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2.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审查。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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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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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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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工程建设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涉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与结案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案卷归档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9.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三)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三)属于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第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以及被调查人的业务、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并在笔录终了处签名。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在检查笔录终了处签名。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收集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一)书证(如文件、合同文本、书信等);(二)物证(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三)视听资料(指录音、摄像以及其他现代工具记录下来的材料);(四)证人证言(即知情人对案件所作的陈述);(五)当事人陈述(包括违法行为人和违法行为受害人对案情的陈述);(六)鉴定结论(如工程质量鉴定、工程损坏程度鉴定等);(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如工程损坏、人身伤害等现场检查勘验记录)。 第十八条: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抽样取证通知书》。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经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实施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专门性技术问题需要鉴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书》。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第二十二条: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写出《案件调查取证终结报告》,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交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后,呈报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简易程序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四)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人民防空办公室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完整、准确地记入《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陈述完毕,承办人员应当将陈述申辩笔录交当事人校阅,并由其签名或者按指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人民防空办公室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第二十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审委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审委会实行会议审理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审理。审委会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审委会提出的意见,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办公室经复核,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条:对于违法事实确凿,违法行为较轻,调查取证较为简单,并具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运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按指纹。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第四十五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第四十六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七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7.【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并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作出罚款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第五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完毕的;(二)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三)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四)其他需要结案的。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审查表》,报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结案。 8.【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案卷按顺序装订。 第五十七条:案卷立卷归档后,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五十八条:案卷保管期限:(一)现场处罚案卷:10年;(二)立案处罚案卷:50年;(三)报上级备案案卷:长期。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0.【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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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罚;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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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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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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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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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涉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与结案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案卷归档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9.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第四章 立案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第五章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对涉及国家机密,以及被调查人的业务、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并在笔录终了处签名。 调查询问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按指纹。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在检查笔录终了处签名。 现场检查笔录应交被检查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被检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检查人签名或者按指纹。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并由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和照相、录像。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方位。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收集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书证(如文件、合同文本、书信等); (二)物证(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三)视听资料(指录音、摄像以及其他现代工具记录下来的材料); (四)证人证言(即知情人对案件所作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包括违法行为人和违法行为受害人对案情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如工程质量鉴定、工程损坏程度鉴定等); (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如工程损坏、人身伤害等现场检查勘验记录)。 第十八条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抽样取证通知书》。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经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实施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按指纹。 当事人拒绝签名、按指纹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专门性技术问题需要鉴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写出《案件调查取证终结报告》,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交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后,呈报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简易程序除外)。3.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 第六章处罚决定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四)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审委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审委会实行会议审理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审理。 审委会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审委会提出的意见,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人民防空办公室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完整、准确地记入《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陈述完毕,承办人员应当将陈述申辩笔录交当事人校阅,并由其签名或者按指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人民防空办公室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办公室经复核,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条:对于违法事实确凿,违法行为较轻,调查取证较为简单,并具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运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按指纹。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第四十五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六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七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7.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 第七章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并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防空办公室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复议申请人或行政诉讼原告要求停止执行,复议机关或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第五十条作出罚款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五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完毕的; (二)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 (三)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结案的。 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审查表》,报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结案。 8.【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案卷按顺序装订。 第五十七条:案卷立卷归档后,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五十八条:案卷保管期限:(一)现场处罚案卷:10年;(二)立案处罚案卷:50年;(三)报上级备案案卷:长期。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0.【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罚;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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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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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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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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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二)通风、给排水、供电、采暖制冷、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三)工程无渗漏,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现象; (四)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五)其他防护设备安全可靠。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利用人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维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涉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与结案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案卷归档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9.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第四章 立案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第五章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对涉及国家机密,以及被调查人的业务、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并在笔录终了处签名。 调查询问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按指纹。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在检查笔录终了处签名。 现场检查笔录应交被检查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被检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检查人签名或者按指纹。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并由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和照相、录像。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方位。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收集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书证(如文件、合同文本、书信等); (二)物证(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三)视听资料(指录音、摄像以及其他现代工具记录下来的材料); (四)证人证言(即知情人对案件所作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包括违法行为人和违法行为受害人对案情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如工程质量鉴定、工程损坏程度鉴定等); (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如工程损坏、人身伤害等现场检查勘验记录)。 第十八条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抽样取证通知书》。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经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实施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按指纹。 当事人拒绝签名、按指纹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专门性技术问题需要鉴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写出《案件调查取证终结报告》,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交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后,呈报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简易程序除外)。3.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 第六章处罚决定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四)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审委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审委会实行会议审理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审理。 审委会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审委会提出的意见,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人民防空办公室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完整、准确地记入《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陈述完毕,承办人员应当将陈述申辩笔录交当事人校阅,并由其签名或者按指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人民防空办公室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 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办公室经复核,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条:对于违法事实确凿,违法行为较轻,调查取证较为简单,并具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运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按指纹。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第四十五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六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七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7.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 第七章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并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防空办公室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复议申请人或行政诉讼原告要求停止执行,复议机关或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第五十条作出罚款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五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完毕的; (二)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 (三)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结案的。 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审查表》,报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结案。 8.【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案卷按顺序装订。 第五十七条:案卷立卷归档后,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五十八条:案卷保管期限:(一)现场处罚案卷:10年;(二)立案处罚案卷:50年;(三)报上级备案案卷:长期。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0.【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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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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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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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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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指挥通信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和防灾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涉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与结案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案卷归档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9.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第四章 立案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第五章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对涉及国家机密,以及被调查人的业务、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并在笔录终了处签名。 调查询问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按指纹。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在检查笔录终了处签名。 现场检查笔录应交被检查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被检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检查人签名或者按指纹。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并由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和照相、录像。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方位。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收集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书证(如文件、合同文本、书信等); (二)物证(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三)视听资料(指录音、摄像以及其他现代工具记录下来的材料); (四)证人证言(即知情人对案件所作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包括违法行为人和违法行为受害人对案情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如工程质量鉴定、工程损坏程度鉴定等); (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如工程损坏、人身伤害等现场检查勘验记录)。 第十八条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抽样取证通知书》。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经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实施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按指纹。 当事人拒绝签名、按指纹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专门性技术问题需要鉴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写出《案件调查取证终结报告》,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交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后,呈报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简易程序除外)。3.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 第六章处罚决定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四)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审委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审委会实行会议审理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审理。 审委会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审委会提出的意见,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人民防空办公室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完整、准确地记入《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陈述完毕,承办人员应当将陈述申辩笔录交当事人校阅,并由其签名或者按指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人民防空办公室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第二十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审委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审委会实行会议审理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审理。审委会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审委会提出的意见,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办公室经复核,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条:对于违法事实确凿,违法行为较轻,调查取证较为简单,并具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运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按指纹。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第四十五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第四十六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七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7.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 第七章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并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防空办公室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复议申请人或行政诉讼原告要求停止执行,复议机关或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第五十条作出罚款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五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完毕的; (二)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 (三)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结案的。 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审查表》,报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结案。 8.【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案卷按顺序装订。 第五十七条:案卷立卷归档后,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五十八条:案卷保管期限:(一)现场处罚案卷:10年;(二)立案处罚案卷:50年;(三)报上级备案案卷:长期。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0.【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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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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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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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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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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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涉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与结案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案卷归档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9.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第四章 立案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第五章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对涉及国家机密,以及被调查人的业务、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并在笔录终了处签名。 调查询问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按指纹。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在检查笔录终了处签名。 现场检查笔录应交被检查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被检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检查人签名或者按指纹。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并由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和照相、录像。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方位。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收集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书证(如文件、合同文本、书信等); (二)物证(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三)视听资料(指录音、摄像以及其他现代工具记录下来的材料); (四)证人证言(即知情人对案件所作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包括违法行为人和违法行为受害人对案情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如工程质量鉴定、工程损坏程度鉴定等); (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如工程损坏、人身伤害等现场检查勘验记录)。 第十八条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抽样取证通知书》。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经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实施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按指纹。 当事人拒绝签名、按指纹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专门性技术问题需要鉴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写出《案件调查取证终结报告》,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交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后,呈报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简易程序除外)。3.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 第六章处罚决定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四)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审委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审委会实行会议审理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审理。 审委会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审委会提出的意见,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人民防空办公室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完整、准确地记入《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陈述完毕,承办人员应当将陈述申辩笔录交当事人校阅,并由其签名或者按指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人民防空办公室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第二十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审委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审委会实行会议审理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审理。审委会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审委会提出的意见,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办公室经复核,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条:对于违法事实确凿,违法行为较轻,调查取证较为简单,并具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运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按指纹。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第四十五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第四十六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七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7.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 第七章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并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防空办公室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复议申请人或行政诉讼原告要求停止执行,复议机关或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第五十条作出罚款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五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完毕的; (二)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 (三)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结案的。 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审查表》,报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结案。 8.【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版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案卷按顺序装订。 第五十七条:案卷立卷归档后,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五十八条:案卷保管期限:(一)现场处罚案卷:10年;(二)立案处罚案卷:50年;(三)报上级备案案卷:长期。
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办公室经复核,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按指纹。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第四十五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六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七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7.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 第七章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并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防空办公室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复议申请人或行政诉讼原告要求停止执行,复议机关或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第五十条作出罚款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五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完毕的; (二)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 (三)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结案的。 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审查表》,报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结案。 8.【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案卷按顺序装订。 第五十七条:案卷立卷归档后,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五十八条:案卷保管期限:(一)现场处罚案卷:10年;(二)立案处罚案卷:50年;(三)报上级备案案卷:长期。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0.【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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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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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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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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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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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指挥通信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涉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与结案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案卷归档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9.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四章 立案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五章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对涉及国家机密,以及被调查人的业务、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并在笔录终了处签名。 调查询问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按指纹。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在检查笔录终了处签名。 现场检查笔录应交被检查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被检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检查人签名或者按指纹。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并由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和照相、录像。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方位。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收集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书证(如文件、合同文本、书信等); (二)物证(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三)视听资料(指录音、摄像以及其他现代工具记录下来的材料); (四)证人证言(即知情人对案件所作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包括违法行为人和违法行为受害人对案情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如工程质量鉴定、工程损坏程度鉴定等); (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如工程损坏、人身伤害等现场检查勘验记录)。 第十八条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抽样取证通知书》。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经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实施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按指纹。 当事人拒绝签名、按指纹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专门性技术问题需要鉴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写出《案件调查取证终结报告》,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交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后,呈报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简易程序除外)。3.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 第六章处罚决定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四)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审委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审委会实行会议审理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审理。 审委会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审委会提出的意见,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人民防空办公室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完整、准确地记入《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陈述完毕,承办人员应当将陈述申辩笔录交当事人校阅,并由其签名或者按指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人民防空办公室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二十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审委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审委会实行会议审理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审理。审委会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审委会提出的意见,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办公室经复核,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条:对于违法事实确凿,违法行为较轻,调查取证较为简单,并具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运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按指纹。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第四十五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第四十六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七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7.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 第七章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并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防空办公室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复议申请人或行政诉讼原告要求停止执行,复议机关或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第五十条作出罚款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五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完毕的; (二)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 (三)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结案的。 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审查表》,报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结案。 8.【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案卷按顺序装订。 第五十七条:案卷立卷归档后,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五十八条:案卷保管期限:(一)现场处罚案卷:10年;(二)立案处罚案卷:50年;(三)报上级备案案卷:长期。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0.【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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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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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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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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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人防工程及口部用地和通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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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涉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与结案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案卷归档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9.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四章 立案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五章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对涉及国家机密,以及被调查人的业务、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并在笔录终了处签名。 调查询问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按指纹。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在检查笔录终了处签名。 现场检查笔录应交被检查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被检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检查人签名或者按指纹。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并由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和照相、录像。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方位。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收集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书证(如文件、合同文本、书信等); (二)物证(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三)视听资料(指录音、摄像以及其他现代工具记录下来的材料); (四)证人证言(即知情人对案件所作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包括违法行为人和违法行为受害人对案情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如工程质量鉴定、工程损坏程度鉴定等); (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如工程损坏、人身伤害等现场检查勘验记录)。 第十八条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抽样取证通知书》。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经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实施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按指纹。 当事人拒绝签名、按指纹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专门性技术问题需要鉴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写出《案件调查取证终结报告》,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交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后,呈报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简易程序除外)。3.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 第六章处罚决定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四)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审委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审委会实行会议审理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审理。 审委会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审委会提出的意见,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人民防空办公室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完整、准确地记入《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陈述完毕,承办人员应当将陈述申辩笔录交当事人校阅,并由其签名或者按指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人民防空办公室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二十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审委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审委会实行会议审理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审理。审委会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审委会提出的意见,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办公室经复核,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条:对于违法事实确凿,违法行为较轻,调查取证较为简单,并具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运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按指纹。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第四十五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第四十六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七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7.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 第七章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并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防空办公室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复议申请人或行政诉讼原告要求停止执行,复议机关或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第五十条作出罚款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五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完毕的; (二)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 (三)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结案的。 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审查表》,报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结案。 8.【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案卷按顺序装订。 第五十七条:案卷立卷归档后,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五十八条:案卷保管期限:(一)现场处罚案卷:10年;(二)立案处罚案卷:50年;(三)报上级备案案卷:长期。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0.【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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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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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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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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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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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涉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与结案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案卷归档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9.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四章 立案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五章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对涉及国家机密,以及被调查人的业务、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并在笔录终了处签名。 调查询问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按指纹。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在检查笔录终了处签名。 现场检查笔录应交被检查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被检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检查人签名或者按指纹。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并由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和照相、录像。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方位。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收集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书证(如文件、合同文本、书信等); (二)物证(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三)视听资料(指录音、摄像以及其他现代工具记录下来的材料); (四)证人证言(即知情人对案件所作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包括违法行为人和违法行为受害人对案情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如工程质量鉴定、工程损坏程度鉴定等); (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如工程损坏、人身伤害等现场检查勘验记录)。 第十八条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抽样取证通知书》。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经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实施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按指纹。 当事人拒绝签名、按指纹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专门性技术问题需要鉴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写出《案件调查取证终结报告》,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交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后,呈报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简易程序除外)。3.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 第六章处罚决定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四)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审委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审委会实行会议审理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审理。 审委会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审委会提出的意见,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人民防空办公室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完整、准确地记入《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陈述完毕,承办人员应当将陈述申辩笔录交当事人校阅,并由其签名或者按指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人民防空办公室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二十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审委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审委会实行会议审理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审理。审委会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审委会提出的意见,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办公室经复核,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条:对于违法事实确凿,违法行为较轻,调查取证较为简单,并具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运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按指纹。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第四十五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第四十六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七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7.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 第七章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并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防空办公室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复议申请人或行政诉讼原告要求停止执行,复议机关或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第五十条作出罚款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五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完毕的; (二)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 (三)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结案的。 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审查表》,报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结案。 8.【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案卷按顺序装订。 第五十七条:案卷立卷归档后,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五十八条:案卷保管期限:(一)现场处罚案卷:10年;(二)立案处罚案卷:50年;(三)报上级备案案卷:长期。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0.【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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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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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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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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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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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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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涉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与结案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案卷归档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9.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四章 立案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五章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对涉及国家机密,以及被调查人的业务、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并在笔录终了处签名。 调查询问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按指纹。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在检查笔录终了处签名。 现场检查笔录应交被检查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被检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检查人签名或者按指纹。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并由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和照相、录像。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方位。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收集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书证(如文件、合同文本、书信等); (二)物证(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三)视听资料(指录音、摄像以及其他现代工具记录下来的材料); (四)证人证言(即知情人对案件所作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包括违法行为人和违法行为受害人对案情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如工程质量鉴定、工程损坏程度鉴定等); (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如工程损坏、人身伤害等现场检查勘验记录)。 第十八条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抽样取证通知书》。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经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实施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按指纹。 当事人拒绝签名、按指纹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专门性技术问题需要鉴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写出《案件调查取证终结报告》,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交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后,呈报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简易程序除外)。3.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 第六章处罚决定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四)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审委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审委会实行会议审理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审理。 审委会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审委会提出的意见,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人民防空办公室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完整、准确地记入《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陈述完毕,承办人员应当将陈述申辩笔录交当事人校阅,并由其签名或者按指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人民防空办公室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二十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审委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审委会实行会议审理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审理。审委会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审委会提出的意见,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办公室经复核,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条:对于违法事实确凿,违法行为较轻,调查取证较为简单,并具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运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按指纹。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第四十五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第四十六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七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7.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 第七章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并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防空办公室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复议申请人或行政诉讼原告要求停止执行,复议机关或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第五十条作出罚款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五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完毕的; (二)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 (三)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结案的。 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审查表》,报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结案。 8.【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案卷按顺序装订。 第五十七条:案卷立卷归档后,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五十八条:案卷保管期限:(一)现场处罚案卷:10年;(二)立案处罚案卷:50年;(三)报上级备案案卷:长期。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0.【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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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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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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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七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保证一旦战备需要,能够迅速转入战时防空使用状态;(二)落实防火防洪涝等安全措施,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设备、设施以及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 使用财政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并遵守前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上缴和使用。 |
1.公示阶段责任:公示告知人民防空工程类别和使用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3.决定阶段责任:使用税务发票的依法纳税后缴入财政专户。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出具收费凭证阶段责任: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发票联。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示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和依据;(二)依法执收,不得多收、不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三)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按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五)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六)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编报政府非税收入情况;(七)其他职责。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七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使用财政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并遵守前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上缴和使用。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办理制度》(2011年施行)第八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人防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工作。 5.【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第十七条: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四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的,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三)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或者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接受竣工备案的; (四)违反规定出具或者不出具认可文件的; (五)挤占、截留、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六)隐瞒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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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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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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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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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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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综合科(办公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七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保证一旦战备需要,能够迅速转入战时防空使用状态;(二)落实防火防洪涝等安全措施,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设备、设施以及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 使用财政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并遵守前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上缴和使用。 |
1.公示阶段责任:公示告知人民防空工程类别和使用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3.决定阶段责任:使用税务发票的依法纳税后缴入财政专户。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出具收费凭证阶段责任: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发票联。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示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和依据;(二)依法执收,不得多收、不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三)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按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五)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六)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编报政府非税收入情况;(七)其他职责。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七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使用财政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并遵守前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上缴和使用。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办理制度》(2011年施行)第八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人防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工作。 5.【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第十七条: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四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的,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三)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或者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接受竣工备案的; (四)违反规定出具或者不出具认可文件的; (五)挤占、截留、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六)隐瞒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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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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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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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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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检查 |
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兼顾人防防护作用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的监督检查 |
1.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检查 |
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十七条: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的防护功能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1.告知责任:制定并公示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公开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核验标准等,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做到公开透明,并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2人以上,出示合法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主要包括:材料审核查各阶段报建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工程实体检查主要包括: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功能、防护等级等条件是否按照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条件进行施工建设;工程主体建筑施工质量是否达到《防空地下室施工及验收标准》,附属设备设施满足《防护设备生产及安装质量验收标准》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违法行为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行政处罚的发出通知。对检查结果做好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施工质量要求不达标的整改项目按期复查验收,对违法不建、少建、故意降低标准等导致防空地下室不合格的,按程序落实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2.【地方性法规】同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3-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服务工作。 4-1.【法律】同3-1。 4-2.【地方政府规章】同3-2。 5—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备案制度》(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另行制定):(四)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情况;(五)已发生的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进展和结案情况;(七)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5—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同2。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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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
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的防护功能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
1.告知责任:制定并公示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公开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核验标准等,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做到公开透明,并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2人以上,出示合法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主要包括:材料审核查各阶段报建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工程实体检查主要包括: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功能和使用状态是否保持《防空地下室施工及验收标准》,附属设备设施满足《防护设备生产及安装质量验收标准》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违法行为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行政处罚的发出通知。对检查结果做好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功能和使用状态不达标的,按程序落实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2.【地方性法规】同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3-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服务工作。 4-1.【法律】同3-1。 4-2.【地方政府规章】同3-2。 5—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备案制度》(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另行制定):(四)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情况;(五)已发生的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进展和结案情况;(七)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5—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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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同2。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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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充分考虑防灾、防震、防倒塌等因素,规范确定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增强工程抗力结构,确保工程设施安全使用。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
1.告知责任:制定并公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检查计划和方案,公开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核验标准等,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做到公开透明,并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2人以上,出示合法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主要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中兼顾人防需要的部分如防护功能、防护等级等条件是否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附属设备设施是否满足《防护设备生产及安装质量验收标准》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违法行为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行政处罚的发出通知。对检查结果做好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不落实人防要求、施工质量要求不达标的整改项目按期复查验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十三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充分考虑防灾、防震、防倒塌等因素,规范确定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增强工程抗力结构,确保工程设施安全使用。 2.【地方性法规】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4.【地方性法规】同1。 5—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备案制度》(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另行制定):(四)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情况;(五)已发生的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进展和结案情况;(七)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5—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同2。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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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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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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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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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防空地下室所需的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工程施工中同步安装到位。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的质量监督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手续前,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1.告知责任:制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质量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质量监督告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所抽的人防工程项目应当以满足检查的需要数量为准,不得要求被抽查单位超数量提供;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 4.监管责任:强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过程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 2.【地方性法规】同1。 3.【地方性法规】同1。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的质量监督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手续前,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5—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备案制度》(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另行制定):(四)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情况;(五)已发生的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进展和结案情况;(七)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5—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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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职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2-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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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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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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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检查 |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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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六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条:重要经济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护方案并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组织,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1.告知责任:制定并公示重要的经济目标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公开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核验标准等,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做到公开透明,并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2人以上,出示合法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主要包括:材料审核查各阶段报建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护方案并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组织,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违法行为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行政处罚的发出通知。对检查结果做好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未建立防护组织,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按程序落实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十条重要经济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护方案并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组织,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 2-1.同1。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3-2.同2-2。 4.同1。 5—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备案制度》(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另行制定):(四)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情况;(五)已发生的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进展和结案情况;(七)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5—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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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职责。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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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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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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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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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检查 |
对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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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指挥通信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十五条: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地点新建的建筑物,其顶层应当按照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并承担费用。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协助管理,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拆迁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安装。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迁单位负担。 |
1.告知责任:制定并公示新建的建筑物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公开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核验标准等,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做到公开透明,并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2人以上,出示合法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主要包括:材料审核查各阶段报建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工程实体检查主要包括:新建的建筑物其顶层是否按照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工程主体建筑施工质量是否达到《防空地下室施工及验收标准》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违法行为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行政处罚的发出通知。对检查结果做好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施工质量要求不达标的整改项目按期复查验收,对违法不按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其所在单位不进行维护管理,和擅自拆除等的,按程序落实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3-2.同2。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三十五条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地点新建的建筑物,其顶层应当按照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并承担费用。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协助管理,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拆迁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安装。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迁单位负担。 5—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备案制度》(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另行制定):(四)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情况;(五)已发生的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进展和结案情况;(七)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5—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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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职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2-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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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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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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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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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卫生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将人民防空教育与防灾救灾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宣传教育相结合。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和教育内容,组织编写教材。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教育课程,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 |
1.告知责任: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方案,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和方式,通知被监督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按确定的监督检查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被监督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处理并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按规定时间反馈整改情况。 4.监管责任:强化人防宣传教育监管,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人民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全区防空防灾的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同2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将人民防空教育与防灾救灾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宣传教育相结合。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和教育内容,组织编写教材。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教育课程,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职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2-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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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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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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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参建单位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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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 |
1.【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单位的资质或者资格的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规范性文件】《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从业单位质量控制履职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质量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质量监督告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所抽的人防工程项目应当以满足检查的需要数量为准,不得要求被抽查单位超数量提供;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 4.监管责任:强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过程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规范性文件】《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含)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设计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设计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人防部门对违法违规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许可资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发证机关撤回其许可资质。 2—2.【规范性文件】《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2.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3.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资质年检,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4.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3—1.同2—1 3—2.同2—2 4—1.同2—1 4—2.同2—2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人防工程从业单位质量控制履职情况监督检查职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2-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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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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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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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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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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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人防工程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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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 |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批准后,可以作报废处理: (一)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或者无法安全使用,且加固改造困难; (二)工程渗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 (三)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 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理,处理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
1.受理责任: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责任人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申请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安排相关人员现场进行核实和必要的测评,并做好记录。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决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法定告知(不予确认报废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处理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批准后,可以作报废处理:(一)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或者无法安全使用,且加固改造困难。(二)工程渗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三)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理,处理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2.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五章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对涉及国家机密,以及被调查人的业务、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并在笔录终了处签名。 调查询问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按指纹。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在检查笔录终了处签名。 现场检查笔录应交被检查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被检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检查人签名或者按指纹。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并由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和照相、录像。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方位。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收集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书证(如文件、合同文本、书信等); (二)物证(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三)视听资料(指录音、摄像以及其他现代工具记录下来的材料); (四)证人证言(即知情人对案件所作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包括违法行为人和违法行为受害人对案情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如工程质量鉴定、工程损坏程度鉴定等); (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如工程损坏、人身伤害等现场检查勘验记录)。 第十八条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抽样取证通知书》。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经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实施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按指纹。 当事人拒绝签名、按指纹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专门性技术问题需要鉴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写出《案件调查取证终结报告》,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交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后,呈报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简易程序除外)。3.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 第六章处罚决定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四)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审委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审委会实行会议审理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审理。 审委会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审委会提出的意见,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二十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审委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审委会实行会议审理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审理。审委会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审委会提出的意见,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办公室经复核,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条:对于违法事实确凿,违法行为较轻,调查取证较为简单,并具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运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按指纹。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第四十五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第四十六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七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批准后,可以作报废处理:(一)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或者无法安全使用,且加固改造困难;(二)工程渗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三)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 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理,处理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利用人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 第十八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利用人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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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同1-2。 3.同2。 4.同2。 5.同2。 6.【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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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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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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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确认 |
人防工程口部用地和进出口通道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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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卫生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新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用地规划时,应当根据使用要求预留出工程口部和通道用地;对已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界定工程口部用地范围和进出口通道。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的,应当留出大于建筑物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或者由建设单位采取防倒塌措施。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受理部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面补正的,允许申请人当面补正,不可以当面补正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材料及程序;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并出具决定文件。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件,并将审核结果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六条:对新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用地规划时,应当根据使用要求预留出工程口部和通道用地;对已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界定工程口部用地范围和进出口通道。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的,应当留出大于建筑物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或者由建设单位采取防倒塌措施。 2.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五章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对涉及国家机密,以及被调查人的业务、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并在笔录终了处签名。 调查询问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按指纹。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在检查笔录终了处签名。 现场检查笔录应交被检查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被检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检查人签名或者按指纹。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并由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和照相、录像。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方位。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收集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书证(如文件、合同文本、书信等); (二)物证(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三)视听资料(指录音、摄像以及其他现代工具记录下来的材料); (四)证人证言(即知情人对案件所作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包括违法行为人和违法行为受害人对案情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如工程质量鉴定、工程损坏程度鉴定等); (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如工程损坏、人身伤害等现场检查勘验记录)。 第十八条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抽样取证通知书》。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经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实施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按指纹。 当事人拒绝签名、按指纹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专门性技术问题需要鉴定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写出《案件调查取证终结报告》,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交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后,呈报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简易程序除外)。3.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 第六章处罚决定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四)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审委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审委会实行会议审理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审理。 审委会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审委会提出的意见,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二十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审委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审委会实行会议审理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审理。审委会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审委会提出的意见,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办公室经复核,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条:对于违法事实确凿,违法行为较轻,调查取证较为简单,并具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运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按指纹。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第四十五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第四十六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七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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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同1-2。 3.同2。 4.同2。 5.同2。 6.【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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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的 内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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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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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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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2.【规范性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第〔2003〕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1-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1-3.【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八)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上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2-1.【地方性法规】同1-1。 2-2.【规范性文件】1-2。 2-3.【规范性文件】1-3。 3-1.【地方性法规】同1-1。 3-2.【规范性文件】1-2。 3-3.【规范性文件】1-3。 4-1.【地方性法规】同1-1。 4-2.【规范性文件】1-2。 4-3.【规范性文件】1-3。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竣工验收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同1。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同4。 6.同4。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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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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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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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投资新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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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六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以及医疗救护、专业队伍掩蔽、物资储备等专项工程的建设,经依法批准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人民防空设施包括地面和地下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建筑和连接通道、疏散干道,通信、警报、消防、通风空调设备,供水排水、供电设备及其管线,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设备以及其他国家战时直接用于防空袭的建筑和设备。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 2.【地方政府规章】《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物资储备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救护和专业队伍掩蔽工程等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的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并按照规定上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审批条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同1。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竣工验收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审批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同1-2。 3.同2。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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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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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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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防工程维护责任变更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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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或者人民防空工程所依附土地的隶属关系变更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工程档案移交手续,明确维护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报人民防空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利用人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第十八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利用人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4. 同2.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办理过程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同1-2。 3.同2。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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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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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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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行政权力 |
防空警报器的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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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指挥通信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三十五条: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地点新建的建筑物,其顶层应当按照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并承担费用。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协助管理,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拆迁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安装。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迁单位负担。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同1。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三十五条: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地点新建的建筑物,其顶层应当按照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并承担费用。 4. 同2.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2.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 3.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4.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5.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
1-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同1-2。 3.同2。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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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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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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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他行政权力 |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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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造人民防空设施。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审批条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同1。 3-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造人民防空设施。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3-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利用人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第十八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利用人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1-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同1-2。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2。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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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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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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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岩溶洞穴和开采后形成的山洞的规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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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和人口疏散安置区域内自然形成的岩溶洞穴以及开采矿产资源后形成的山洞,符合人民防空需要的,应当纳入人民防空规划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同1。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和人口疏散安置区域内自然形成的岩溶洞穴以及开采矿产资源后形成的山洞,符合人民防空需要的,应当纳入人民防空规划管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竣工验收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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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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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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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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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十三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充分考虑防灾、防震、防倒塌等因素,规范确定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增强工程抗力结构,确保工程设施安全使用。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地点和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件的城市广场、绿地道路等公共场所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工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进行修建。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主体结构应当按照不低于6级的人民防空抗力级别修建,规范确定防护单元,预埋构件应当与主体结构同步安装到位。防护门扇、通风滤毒等设施应当按照平战转换方案的要求安装。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审批条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1—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四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合法、规范。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没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备案。 4.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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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三)未按规定开具受理回执或者遗失申请人申报资料;(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指定购买商品或者要求提供、接受服务,指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评比;(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及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权;(十)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代理活动;(十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不依法移交或者互相推诿、拖延不办;(十二)违反规定撤销、注销、变更原有行政审批事项;(十三)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情形。 2.【地方政府规章】同1 3.【地方政府规章】同1 4.【地方政府规章】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地方政府规章】同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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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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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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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他行政权力 |
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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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指挥通信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三十五条: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地点新建的建筑物,其顶层应当按照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并承担费用。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协助管理,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拆迁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安装。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迁单位负担。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审批条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同1。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三十五条: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地点新建的建筑物,其顶层应当按照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并承担费用。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协助管理,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拆迁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安装。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迁单位负担。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防空警报设施被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未按规定进行相关资料归档。 |
1-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同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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