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司法局权责清单
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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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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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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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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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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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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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合伙人变更许可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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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变更许可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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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许可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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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许可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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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许可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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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合伙协议变更许可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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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许可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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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专职律师执业许可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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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律师执业许可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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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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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补办律师证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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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执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业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 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 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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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执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业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 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 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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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1.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目录第75项。(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次修正);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1.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目录第75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2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许可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1.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目录第75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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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主席令第27号)第六十六条: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主席令第28号)第六十七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76号)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主席令第76号)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9号)第三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9.【部门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第十八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10.【部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6号)第四条: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作颁发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11.【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职业资格名称:法律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司法部;资格类别:准入类。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部门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第十八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部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146号公布))第四条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作颁发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受理机关应当自统一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书面审查报告与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对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应当提交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核查报告,报司法部审核认定。 受理机关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由该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核查报告,报司法部审核认定。 自受理申请至向司法部报送书面核查报告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遗失、损毁纸质证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规范性文件】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关于印发《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职通[2021]1号)中的《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细则》《法律职业资格认定服务规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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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不按规定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处罚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六条“(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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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履行职责、谋取不当权益以及对律师和法律援助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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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影响、行贿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1.同1-2。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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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1.同1-2。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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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开展业务行为的处罚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监督责任:对其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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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监督责任:对其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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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规章】《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的; (二)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的; (三)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的; (四)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 (五)办理内地法律事务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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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内地律师事务所在管理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规章】《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第十七条 内地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 (二)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的; (三)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查责任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监督责任:对其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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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6.【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8.同7。 9.同7。 10.同7。 11.同1。 12.同1-2。 1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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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6.【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8.同7。 9.同7。 10.同7。 11.同1。 12.同1-2。 1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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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收取受援人财物、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为的处罚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25号)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法律援助人员收取受援人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三)法律援助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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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等的处罚 |
1.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处罚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76号)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监督责任:对其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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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处罚 | ||||||||||||
3.对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 ||||||||||||
4.对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处罚 | ||||||||||||
5.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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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等的处罚 |
1.对私自出具公证书的处罚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76号)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监督责任:对其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13 |
2.对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处罚 | ||||||||||||
3.对侵占、挪用公证费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处罚 | ||||||||||||
4.对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的处罚 | ||||||||||||
5.对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处罚 | ||||||||||||
6.对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未经登记的人员违法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设区市司法局转报的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需要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公证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制作笔录,制作笔录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办理注销登记和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8.监督责任:对其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 —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 年司法部令第96 号)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1 —2【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 年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九)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十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十二)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同1-1. 5.【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6.【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8-10.同7。 11.同1。 12.同1-2。 1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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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处罚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登记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或者备案登记的; |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设区市司法局转报的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1—2【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15 |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或者备案登记的处罚 | ||||||||||||
3.司法鉴定机构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或司法鉴定备案文书的处罚 | ||||||||||||
4.司法鉴定机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
5.司法鉴定机构以诋毁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处罚 | ||||||||||||
6.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处罚 | ||||||||||||
7.司法鉴定机构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的处罚 | ||||||||||||
8.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停止执业而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
9.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经登记的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超出本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处罚 | ||||||||||||
10.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鉴定的处罚 | ||||||||||||
11.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
12.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
13.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第四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设区市司法局转报的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1.【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16 |
2.司法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处罚 | ||||||||||||
3.司法鉴定人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处罚 | ||||||||||||
4.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
5.司法鉴定人应当停止执业或者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
6.司法鉴定人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处罚 | ||||||||||||
7.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司法鉴定的处罚 | ||||||||||||
8.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处罚 | ||||||||||||
9.司法鉴定人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
10.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
23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主席令第93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19 | |
24 |
行政检查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的监督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20 | |
25 |
行政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25 | |
26 |
行政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26 | |
27 |
行政检查 |
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
1.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21 | |
28 |
行政检查 |
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
1.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22 | |
29 |
行政检查 |
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检查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
1.【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发布)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23 | |
30 |
行政检查 |
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
1.【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24 | |
31 |
行政确认 |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 |
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1.【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第二十一条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 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 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27 |
公职律师工作证颁发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1.【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第二十一条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 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 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27 | |||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1.【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 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 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27 | |||
32 |
其他行政权力 |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备案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1.【部门规章】《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第八条 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 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 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28 | |
33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核准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核准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29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核准 |
百色市司法局 |
律师管理科 |
1.【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29 | |||
34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76号)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76号)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3 | |
35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证机构变更核准 |
公证机构名称变更核准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1 |
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变更核准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1 | |||
公证机构分立核准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1 | |||
公证机构合并核准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1 | |||
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变更核准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1 | |||
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核准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1 | |||
36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公证员执业许可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 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 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0 |
公证员变更许可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02号)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 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 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0 | |||
37 |
其他行政权力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主席令第25号)第三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4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4 |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机构负责人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4 |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住所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4 |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4 |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新增业务类别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4 |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减少业务类别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4 |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4 |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延续登记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4 | |||
38 |
其他行政权力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主席令第25号) 第三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5 |
司法鉴定人新增业务类别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5 | |||
司法鉴定人减少业务类别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5 | |||
司法鉴定人变更专业技术职称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5 | |||
司法鉴定人变更行业执业资格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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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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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变更姓名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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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通用目录35 | |||
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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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核初审 |
百色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址;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2.【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司办通〔2005〕第65号)附件1.2中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核的说明“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核准。 |
1.受理责任:接受司法鉴定名称预核咨询,并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各市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各市局初审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司法厅。 |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四条: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址; 2.【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司办通〔2005年〕第65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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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
百色市司法局 |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
【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1号)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
1.立案阶段责任: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考试过程中通过巡视检查、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发生违纪行为的情况,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1号)第二十条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纪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调查后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考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在考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工作中,有对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报复或者诬陷等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
【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在考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工作中,有对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报复或者诬陷等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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