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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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办公室、项目规划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5.【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持以下材料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6.【部门规章】《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字第533号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百色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1〕20号,除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原由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授权百色市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预审决定,制作预审文件。 4.送达责任:制发预审文件;信息公开。 5.事中监管责任:相关业务处室(科/股室)要积极配合和加强监管。 6.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预审文件决定执行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9.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查。 10.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11.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12.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第四点第(十)条:加强用地预审跟踪监管。用地预审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也是建设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预审意见提出的相关要求,在建设用地审批环节必须加以落实。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建设用地审批的审查环节,进一步加大对预审意见落实情况的审核力度,对未能落实预审意见提出的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核,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6.【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第四点第(十)条:为进一步加强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批的衔接,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部将不定期抽查各类用地预审制度的执行情况,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将其纳入督察范围,对未按规定进行用地预审和用地预审意见落实不到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 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 9 号)第一条“合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按照“在政府部门内部解决,不增加市场主体负担”的要求,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6.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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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同8;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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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办公室、矿保科、耕保科、地勘科、政策法规与执法督察科、空间规划科、权益利用科(会审小组成员)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施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条第三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三条第四款: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三条第五款: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3.【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第十八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勘查报告或者地质资料,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发证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批完毕。 第二十七条: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变更前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六)变更生产规模的。 第二十八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发证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批完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采矿许可证、采矿登记通知等材料并送达。 5.事前事后监管责任:(1)采矿权延续登记前置相关材料组织审查等工作;(2)涉及的矿业权价出让收益评估管理有关工作;(3)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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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3.送审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责任:获市人民政府准予许可的,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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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3.送审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责任:获同级人民政府准予许可的,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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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部门规章】《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第三章: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6号)第四十八条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使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6.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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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6号)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 (一)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3.送审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责任:获同级人民政府准予许可的,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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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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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6号)第四十九条: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四)其他正当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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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6号)第四十八条:“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用地审查决定,通过的,报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6.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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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办公室、矿保科、耕保科、地勘科、政策法规与执法督察科、空间规划科、(会审小组成员)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2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由开发地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设区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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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科学研究采集钟乳石样品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办公室、矿保科、耕保科、地勘科、政策法规与执法督察科、空间规划科、(会审小组成员)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26号)第八条:因科学研究确需采集钟乳石样品的,应当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相关文件材料,报采集地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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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9号令)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
1.受理责任:公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制定监管计划,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测绘地理信息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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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地图审核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1.【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2.【部门规章】《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地图审核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2.审查责任: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审批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批准的,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5.监管责任:制定监管计划,对地图送审单位和地图出版发布单位执行《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3.【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十九条: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4—1.【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二十一条:……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 4—2.【部门规章】《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不予批准的,核发地图审核不予批准文件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1.【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5—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二十九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地图审核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地图审核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地图审核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地图审核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测绘地理信息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1.【法律】《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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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办公室、项目规划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6.【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 9 号)第二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由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3〕1 号)第二条“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国有土地上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 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占用土地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按有关规 定需要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可参照办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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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自然资源局 |
项目规划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6.【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 9 号)第五条“(加强监管指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推进情况的跟踪、调研、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已移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其办理程序和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核发自然资源部监制的新版证书,若自然资源部出台新规定要求纳入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则按新规定执行。 7.【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3〕1 号)第三条“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国有土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土 地上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 勘察等需要,临时搭建简易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无需办 理、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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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 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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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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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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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四条: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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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部门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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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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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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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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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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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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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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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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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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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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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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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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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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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开垦的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施行,2019年修正)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一)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开发,可以并处非法开发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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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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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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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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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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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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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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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批准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3.【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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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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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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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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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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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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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标志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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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2.【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土地调查任务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该单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并不再将该单位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第三十二条:土地调查人员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自然资源部注销土地调查员工作证,不得再次参加土地调查人员考核。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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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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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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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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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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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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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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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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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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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伪造、涂改和买卖土地权属证书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6号)第十五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拥有合法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和买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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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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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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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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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第二十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三)自治区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五)依法可以边探边采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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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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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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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3项将“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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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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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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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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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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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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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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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条第四款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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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部门规章】《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7号)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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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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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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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第十二条: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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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复核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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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报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复核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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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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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一条: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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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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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矿业权人不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第四十一条:不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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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不及时对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措施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6号)第十一条:探矿权人应当及时对勘查作业完毕后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不及时对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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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逾期履行地质环境治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6号)第十二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一)整治被破坏的土地、河道、航道,使之能够种植、养殖、行洪、通航或者可供其他利用;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消除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 (四)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及其地面安全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地质环境治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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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标志、设施,非法买卖和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工程建设采石、施工开挖破坏地质地貌不予绿化或者治理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标志、设施的; (二)非法买卖和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 (三)工程建设采石、施工开挖破坏地质地貌不予绿化或者治理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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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侵占、破坏或者擅自开采钟乳石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26号)第四条:钟乳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擅自开采或者非法经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侵占、破坏或者擅自开采钟乳石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钟乳石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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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集钟乳石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26号)第七条:因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致使钟乳石洞穴中的钟乳石无法保留,确需采集该洞穴内钟乳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采集人应当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采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集钟乳石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集、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钟乳石;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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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出售钟乳石样品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26号)第八条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采集的钟乳石样品,不得出售。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售钟乳石样品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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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按照批准的采集方案采集或者使用破坏性的爆破、击打等方式采集钟乳石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26号)第十一条:钟乳石采集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采集方案采集,禁止使用破坏性的爆破、击打等方式采集钟乳石。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采集方案采集或者使用破坏性的爆破、击打等方式采集钟乳石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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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2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由开发地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设区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开发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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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采集钟乳石的类型、数量、具体位置未经核准或者经核准后未委托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采集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2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 因兴建洞穴内游览道路、照明灯光等旅游设施确需采集钟乳石的,采集钟乳石的类型、数量、具体位置应当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集钟乳石的类型、数量、具体位置未经核准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集,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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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实施损坏钟乳石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2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进入洞穴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不得损坏钟乳石。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损坏钟乳石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损坏行为;造成钟乳石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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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对钟乳石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钟乳石上标明来源、采集的时间、地点和钟乳石类型、未随附该钟乳石采集人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未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施行前已采集的钟乳石的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造册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2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钟乳石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未在其经营的钟乳石上标明来源、采集的时间、地点和钟乳石类型、未随附该钟乳石采集人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未将本条例施行前已采集的钟乳石的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钟乳石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货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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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钟乳石经营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未办理备案手续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2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钟乳石经营活动,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经营地县级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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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建立钟乳石采集、经营档案或者未将钟乳石经营档案报当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26号)第十条:钟乳石采集人应当建立钟乳石采集档案,载明采集的钟乳石类型、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八条第三款:钟乳石经营者应当建立钟乳石经营档案,载明经营的钟乳石来源、类型、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并报当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钟乳石经营者应当建立钟乳石经营档案,载明经营的钟乳石来源、类型、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并报当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建立钟乳石采集、经营档案或者未将钟乳石经营档案报当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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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携带采矿许可证在自治区境内运输钟乳石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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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2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钟乳石采集者在自治区境内运输钟乳石,应当携带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携带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采矿许可证,逾期未能提供的,没收运输的钟乳石;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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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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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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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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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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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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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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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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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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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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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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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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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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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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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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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2.【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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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2.【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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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十二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涉及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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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2.【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十三条:收藏单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自然资源部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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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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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四十一条: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十五条: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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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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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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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有违法所得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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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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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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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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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开采回采率、 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损失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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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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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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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第十三条: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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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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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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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未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第十七条: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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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随意变动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进行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的,应当上报实际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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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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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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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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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2.【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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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2.【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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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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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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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四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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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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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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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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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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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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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2.【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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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在测绘活动中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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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处罚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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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处罚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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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2.【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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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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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2.【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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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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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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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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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十九条: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三十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情况,并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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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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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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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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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处罚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在测绘活动中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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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擅自发布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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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处罚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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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具体的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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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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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处罚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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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行政处罚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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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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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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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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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行政处罚 |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部门规章】《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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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在测绘活动中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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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在测绘活动中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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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在测绘活动中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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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处罚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在测绘活动中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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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在测绘活动中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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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或损坏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或损坏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在测绘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或损坏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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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在测绘活动中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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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处罚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在测绘活动中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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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查询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在测绘活动中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查询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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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处罚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在测绘活动中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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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在测绘活动中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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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在测绘活动中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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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涉密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在测绘活动中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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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涉密测绘成果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涉密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涉密测绘成果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涉密测绘成果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涉密测绘成果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绘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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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 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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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破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或者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不得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损毁、破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或者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损毁、破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或者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损毁、破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或者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损毁、破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或者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绘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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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测绘单位拟将测绘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项目再次分包。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违法分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违法分包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违法分包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违法分包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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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实施测绘项目不按照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对应业务科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所在地为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两千米范围内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实施该项目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测绘单位实施测绘项目不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涉嫌测绘单位实施测绘项目不按照规定备案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测绘单位实施测绘项目不按照规定备案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测绘单位实施测绘项目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⑴有明确的行为人。⑵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⑶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⑷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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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
市自然资源局 |
测绘科、法规督察科、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需要依法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立案并实施查封、扣押。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制作并送达《扣押凭证》 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实施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对查封、扣押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妥善保管。 4.解除责任:及时作出解除扣押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 、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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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行政征收 |
不动产登记费征收 |
市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服务中心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3.【规范性文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第六条: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上述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原分部门制定的有关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收费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工本费标准,以及各地制定的其他有关土地、房屋登记资料查询、复制、证明的收费标准一律废止。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8〕14号)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收费过程中只能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和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人接受其他指定的服务及收取费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土地登记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征收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符合减免要求的,应当予以减免。 3.确定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 【规范性文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第六条: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上述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原分部门制定的有关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收费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本费标准,以及各地制定的其他有关土地、房屋登记资料查询、复制、证明的收费标准一律废止。 2.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9号)一、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3.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9号)十一、国土资源部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8〕14号)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收费过程中只能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和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人接受其他指定的服务及收取费用。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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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行政征收 |
耕地开垦费征收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办公室、耕保修复科、财务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资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或“先补后占”验收结果申报信息的准确性。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4.监管责任:自治区财政部门、价格、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对缴费人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 缴纳义务人根据《耕地开垦费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全额缴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第6项 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不涉及征收土地的农用地转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参照上述程序组织征收。 2—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第二条第(一)款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综合考虑耕地开发成本、补充耕地地力培肥、后期管护、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等因素,按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及地类、耕地质量等因素分别确定其征收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批次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等非农建设(含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无法自行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2—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十一)款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2—3.【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第二条第(二)款 :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 2—4.【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第三条第(七)款: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5.【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规〔2019〕2号) 我区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区分不同地类,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分别按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关于调整广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38号)中一般耕地类型水田(水浇地)地类和旱地地类最高征收标准的两倍执行,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的,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不分耕地等别档次统一为80元/平方米(80万元/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旱地的,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不分耕地等别档次统一为40元/平方米(40万元/公顷)。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申报用地的缴纳义务人报送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或“先补后占”验收结果进行审查,审定其是否应交纳耕地开垦费,以及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及数额,并下达《耕地开垦费缴款通知书》。第3项 《耕地开垦费缴款通知书》应明确缴纳义务人的名称、建设用地的地类、面积、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和具体数额。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第四条第(一)款 :各市、县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耕地开垦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第(二)款 :对擅自设立征收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截留和挪用耕地开垦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不按照支出方向保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单位与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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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行政给付 |
征地补偿安置给付 |
市自然资源局 |
耕保修复科、财务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
1.受理阶段责任:发布征地公告。 2.决定责任阶段:核实补偿地价标准,拟定征地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如实补偿。 3.送达责任:将政府批准的补偿价款足额送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3.同2—1、2—2。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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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行政检查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 |
市自然资源局 |
测绘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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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告知检查内容。 2.检查责任: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配合监督检查;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检查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查工作。 3.处理责任: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 4.监管责任:制定措施,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2.同1。 3.同1。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4—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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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卫片执法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督察科、执法支队 |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七条:自然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自然资源卫片执法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自然资源卫片执法监督,并向自然资源部报告结果 2.【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职责分工内容中规定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4.2.1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4.2.2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督查、验收,督促落实国土资源部督查、验收意见。4.2.4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4.2.5通报本行政区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或相关文件进行检查。检查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汇总相关数据和情况;通报本行政区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21号)职责分工内容中规定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4.2.1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4.2.2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督查、验收,督促落实国土资源部督查、验收意见。4.2.4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4.2.5通报本行政区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3.同1。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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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行政检查 |
矿产资源、地质遗迹保护监督检查 |
市自然资源局 |
矿保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 3.【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4.【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5.【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2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运输、海关、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 |
1.告知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检查内容。 2.检查责任:被检企业或者个人应配合监督检查;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检查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3.处理责任:通报处理本行政区域对企业或者个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4.监管责任: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 2—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上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资料数据必须准确可靠。虚报瞒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保密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2—2.【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2.【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4.同1。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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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行政检查 |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
市自然资源局 |
测绘科、执法支队、法规督察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规范性文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
1.告知责任:制定本级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予以通告。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承检单位名称、检验依据、方法、程序等。 2.检查责任:测绘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保守受检测绘成果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履行检验过程的保密职责。检验过程中,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可根据需要,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实施现场检验。 3.处理责任:被检查的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并抄送检验单位。检验单位应在收到异议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4.监管责任:制定措施,强化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与市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规范性文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第七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发布通告,开具通知单,审批技术方案。第十一条:检验单位应当制定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检验单位组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 2—1.【规范性文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第十三条:检验开始时,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会议,向受检单位出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单,并告知检验依据、方法、程序等。检验过程中,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可根据需要,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实施现场检验。检验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2.【规范性文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 第十四条:受检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与受检项目相关的合同、质量文件、成果资料、仪器检定资料等,对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给予配合和协助。第十五条:对依法进行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受检单位不得拒绝。拒绝接受监督检验的,受检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按照“批不合格”处理。 3—1.【规范性文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第十七条: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并抄送检验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第十八条:检验单位应当自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报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3—2.【规范性文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第二十三条: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必须向组织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申请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复查仍不合格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4.【规范性文件】《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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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行政检查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
市自然资源局 |
测绘科、法规督察科、执法支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八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四十九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部门规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三)是否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
1.告知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检查内容。 2.检查责任:被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应配合监督检查;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检查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查工作。 3.处理责任:通报本行政区域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情况。 4.监管责任:强化测绘市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三)是否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2.同1。 3.同1。 4—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号)二(四)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管。 4—2.【部门规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四条第二款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来华测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4.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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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行政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的监督检查 |
市自然资源局 |
耕保修复科 |
1.【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2.【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3.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土地复垦检查工作方案》或相关文件进行检查。检查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2.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3.处理责任:汇总相关数据和情况;通报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检查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2.【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3.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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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行政检查 |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检查 |
市自然资源局 |
测绘科、法规督察科、执法支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二十九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 |
1.告知责任:发通知告知检查内容。 2.检查责任:根据举报、调研等情况,确定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配合监督检查;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检查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查工作。 3.处理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 4.监管责任:强化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1—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1—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二十九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 2.【法律】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法律】同1。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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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行政检查 |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市自然资源局 |
空间规划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及其建设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垦管区各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督查方案,下发检查督查通知(暗访不发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督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检查督查通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 3.处理责任: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告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工作要求及有关法规政策的重大问题,经报自治区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挂牌督办,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发送《检查督查意见书》。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检查督查意见书》指出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督查组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逐项整改落实。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监管责任:对《检查督查意见书》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管。 (1)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许可;(2)城乡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3)规划控制情况;(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5)建(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6)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1—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及其建设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垦管区各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2.同1—1.1-2。 3.同1—1.1-2。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第五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以下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许可; (二)城乡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 (三)规划控制情况;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五)建(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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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行政检查 |
对不动产测绘的监督检查 |
市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服务中心、法规督察科、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1.告知责任: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告知检查内容。 2.检查责任:被检查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检查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查工作。 3.处理责任: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 4.监管责任:制定措施,强化不动产测绘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2—1.同1。 2—2.【规范性文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第十一条:检验单位应当制定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检验单位组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 3.【规范性文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第十七条: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并抄送检验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4—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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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行政检查 |
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
市自然资源局 |
测绘科、法规督察科、执法支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统一监督管理,设置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1.告知责任: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告知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和具体要求。 2.检查责任:被检查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检查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查工作。 3.处理责任:测绘资质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监管责任:制定措施,强化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规范性文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第七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发布通告,开具通知单,审批技术方案。 第十三条:检验开始时,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会议,向受检单位出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单,并告知检验依据、方法、程序等。 检验过程中,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可根据需要,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实施现场检验。 检验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规范性文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第十四条:受检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与受检项目相关的合同、质量文件、成果资料、仪器检定资料等,对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三条:检验开始时,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会议,向受检单位出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单,并告知检验依据、方法、程序等。 检验过程中,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可根据需要,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实施现场检验。 检验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4.【规范性文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第一条:为规范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强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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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行政检查 |
对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 |
市自然资源局 |
测绘科、法规督察科、执法支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统一监督管理,设置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规范性文件】《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
1.告知责任: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告知检查内容。 2.检查责任: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配合监督检查;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检查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查工作。 3.处理责任: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 4.监管责任:制定措施,强化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2.同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3—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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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行政检查 |
对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 |
市自然资源局 |
测绘科、法规督察科、执法支队、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四十六条: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规范性文件】《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六条:第二款 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
1.告知责任: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告知检查内容。 2.检查责任:被检查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检查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查工作。 3.处理责任: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 4.监管责任:制定措施,强化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1—2.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1—3. 【规范性文件】《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六条:第二款 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2.同1。 3.同1。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4—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按照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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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市自然资源局 |
项目规划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第四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竣工后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实的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工程测量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测量并出具测量成果。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量成果,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申请。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同时核实应当拆除的房屋和已到期的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纠正,重新予以核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1.受理责任:对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申请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程序进行核实,提出规划核实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纠正,重新予以核实。 4.事后监管责任:联合相关部门查处在规划核实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 |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第四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竣工后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实的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工程测量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测量并出具测量成果。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量成果,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申请。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同时核实应当拆除的房屋和已到期的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纠正,重新予以核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2.同1. 3.同1. 4.【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第五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以下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许可; (二)城乡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 (三)规划控制情况;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五)建(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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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 |
市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服务中心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3.登簿责任: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4.缮证阶段责任:颁发不动产登记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2.【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4.同3。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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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行政确认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市自然资源局 |
矿保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3.【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第四条: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统计管理,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 第十条: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6号)第二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中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权限之外的矿产、自治区和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已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产和海砂、磷、萤石矿产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
1.受理责任:审查评审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审备案。评审备案材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责任: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权限、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资格,评审标准、和程序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通过评审、不予通过评审或同意备案、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通过评审、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评审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并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2—1.【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第四条: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统计管理,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 第十条: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2—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6号)第二条:实行储量评审备案分级分类管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中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权限之外的矿产、自治区和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已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产和海砂、磷、萤石矿产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第三条:调整储量评审备案范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的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的范围包括财政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作为矿业权出让、出让收益评估处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3.同2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6号)第五条:提高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水平。评审终止通知书、评审意见书、备案告知书由评审机构负责邮寄申请人。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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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市自然资源局 |
地勘科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1.受理责任:审查责任认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责任:对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进行论证并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决定并送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2.【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同1。 3.同1。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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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行政奖励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奖励 |
市自然资源局 |
地勘科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公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2.审核责任:负责审核(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成绩性认定);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公示审核结果5个工作日,告知是否给予奖励的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同1。 3.同1。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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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行政奖励 |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市自然资源局 |
矿保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九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制定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的具体条件和奖励方案,按照方案受理报奖申请相关材料;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按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条件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评选对象后,公开征求人民群众和有关国家机关的意见,并对反映的意见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按照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方案公布奖励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规范性文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组通字〔2020〕11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务员及时奖励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及时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公务员及时奖励工作。 1-2.【规范性文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组通字〔2020〕11号)第七条 公务员及时奖励按下列权限审批: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自治区级机关批准。记一等功、授予称号,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及时奖励,应当事先将及时奖励工作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1-3.【规范性文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8号)三、(二)定期奖励的权限。奖励工作分级分类组织实施。1.嘉奖。自治区本级、设区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2.记功。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设区市级以下事业单位报设区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3.记大功。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4.授予称号。授予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三)及时奖励的权限。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参照定期奖励相关程序,依据奖励权限作出奖励决定。记大功的及时奖励也可以由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规范性文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组通字〔2020〕11号)第八条 公务员及时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及时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及时奖励建议。(二)填报《公务员及时奖励审批表》、《公务员集体及时奖励审批表》,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意见。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3.【规范性文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组通字〔2020〕11号)第十条 对获得及时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及时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由奖励决定机关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制作,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监制。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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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奖励 |
土地复垦工作中取得突出贡献奖励 |
市自然资源局 |
耕保修复科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
1.申请责任、:一次性告知推荐单位和个人需提交或补正的材料;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原因; 3.审核责任、: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公示责任、:公示期间,有公众提出异议或实名举报,组织重新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规范性文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组通字〔2020〕11号)第六条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本地区有一定影响的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本系统、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给予记二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在全区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给予记一等功。 1-2.【规范性文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8号)第三(三)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参照定期奖励相关程序,依据奖励权限作出奖励决定。 2-1.【规范性文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组通字〔2020〕11号)第八条第三款 (二)填报《公务员及时奖励审批表》、《公务员集体及时奖励审批表》,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意见。 2-2.【规范性文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8号)第四(一)定期奖励的比例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 3-1.【规范性文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组通字〔2020〕11号)第三章第八条第四款 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3-2.【规范性文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8号)第八(一)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拟奖励名单应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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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行政奖励 |
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市自然资源局 |
矿保科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制定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的具体条件和奖励方案,按照方案受理报奖申请相关材料;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按具体条件和奖励方案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评选对象后,公开征求人民群众和有关国家机关的意见,并对反映的意见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按照奖励方案公布奖励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2.【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举报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得到保护的; (三)将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 (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 (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2.同1。 3.同1。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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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裁决 |
采矿权人对矿区范围争议的裁决 |
市自然资源局 |
矿保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
1.受理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采矿权申请后,作出是否处理决定。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将受理通知发送被申请人。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纠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争议案件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实地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3.调解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4.决定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政府的处理裁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2.同1. 3.同1. 4—1.【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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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其他行政权力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
市自然资源局 |
耕保修复科 |
1.【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十九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桂自然资规〔2019〕4号)第十四条:矿山企业按《方案》完成年度或阶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自检合格后60天内应向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核算基金使用情况。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设区市发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市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县级发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验收组,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3.决定阶段责任:形成验收意见,将验收过程材料及验收意见报领导审核同意;作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合格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验收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规范性文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701-2010) 8.3.2验收步骤b)竣工验收:自检合格后,向有采矿权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格式见附录A表中表A.2),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实地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审查的项目和提出的军工验收书见附录A中图A. 2.同1 3.【规范性文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701-2010) 4.同1。 5.【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桂自然资规〔2019〕4号)第十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涉及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一)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审查、批复矿山企业编制的《方案》,监督矿山企业执行《方案》、校核企业的《方案》变更,对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设立、基金计提、基金使用及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组织专家对矿山企业申请验收的治理工程进行验收,及时开展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工作,开展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动态监管。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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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其他行政权力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市自然资源局 |
耕保修复科 |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2.【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
1.受理责任:审查申请人或单位的验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验收材料。材料不全的,通知验收申请个人或单位一次性补齐。 2.审查责任:根据验收确认规定,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通过。 3.决定责任:对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予以确认。 4.送达责任:印发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并通知申请人或单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2.【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二)损毁土地情况;(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五)验收结论。 3.同2。 4.同2。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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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其他行政权力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市自然资源局 |
耕保修复科 |
1.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2.【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
1.受理责任:受理审核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审核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审查通过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审查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审查通过决定的,送达审查意见;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2.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六条: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要求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7号,2019年11月20日印发)第三(三)6条:出具审查意见。方案经专家评审或复核通过的,由审查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应在审查意见中一并提出相关意见和要求。 4.同3。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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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审核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审核结果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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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属于由自然资源部审批外其他情形的)初审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一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城镇和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3.【规范性文件】《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5号)第六条第一款 :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城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测绘局;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向拟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所涉及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1.受理责任:公示“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初审”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将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 4.监管责任:制定监管计划,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规范性文件】《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5号)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见附件);(二)属工程项目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四)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原件)。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2.【规范性文件】《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5号)第十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依法组织实施。 3—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城镇和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3—2.【规范性文件】《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5号)第六条第一款: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城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测绘局;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向拟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所涉及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4—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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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其他行政权力 |
测绘作业证办理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一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2.【规范性文件】《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5号)第二条: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应当领取测绘作业证。进行外业测绘活动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发证的,制发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 【规范性文件】《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5号)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第五条: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并需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办证申请,并确认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第十三条:测绘作业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核准。每次注册核准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核准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各测绘单位应当将测绘作业证送交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核准。过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作业证无效。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领取测绘作业证情况并于当年12月底以前报国家测绘局。 2.同1。 3.同1。 4.同1。 5.【规范性文件】《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5号)第六条:领证单位必须如实反映领证人员情况,严格执行领证规定,不得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并对领证人员的真实情况负责。第七条:测绘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主动出示测绘作业证:(一)进入机关、企业、住宅小区、耕地或者其它地块进行测绘时;(二)使用测量标志时;(三)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时;(四)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它事项时。进入保密单位、军事禁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特殊审批的区域进行测绘活动时,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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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其他行政权力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市自然资源局 |
耕保修复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3.【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4.【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第一条: 总体要求:实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
1.受理责任:申请备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事项是否属于本厅职权范围;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提出申请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矿山企业是否具备申请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2.审核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对准许备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矿山企业,出具同意备案的书面文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4号)二、方案审查要求(四)方案审查实行专家现场核查与内业审查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在会议审查前由评审机构(评审单位)排除有关专业的审查专家会同矿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对矿山现场进行核查,核查报告内容及矿山现场地质环境条件,方案有关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内容可靠性和可行性。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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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其他行政权力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办公室、权益利用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书面决定,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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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其他行政权力 |
测绘项目备案 |
市自然资源局 |
测绘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四十八条: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所在地为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两千米范围内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实施该项目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两千米范围内开展测绘活动的,应当在实施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服从当地公安机关的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测绘项目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作出不予备案、补正材料或者准予备案的决定。 2.审核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监管责任:制定监管计划,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九条: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一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五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3—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十七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3—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二十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 3—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二十七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3—5.【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四十六条: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投标单位测绘资质、市场信用和测绘评标专家资格的监督检查,及时为参与市场投标的测绘单位出具信用报告。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测绘单位拟将测绘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项目再次分包。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 3—6.【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四十八条: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所在地为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两千米范围内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实施该项目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两千米范围内开展测绘活动的,应当在实施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服从当地公安机关的管理。 3—7.【规范性文件}《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自然资办发[2021]43号)各专业标准的“作业限制范围”。
3—8.【规范性文件】原国家测绘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6月6日印发的《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测体字[95]15号)第二十一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可以向其他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分包,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四十。分包出的任务由总承包方向发包方负完全责任。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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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其他行政权力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 |
市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服务中心、权益利用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四点 国有土地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书面决定,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按照法律法规 |
按照法律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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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其他行政权力 |
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办公室、权益利用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审批材料是否齐全。备案材料不全的,通知申请机构一次性补齐。 2.审核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书面决定,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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