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 分类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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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对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行政强制 |
百色市国家保密局 |
检查监管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三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
1.取得批准责任:发现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取得批准后组织调查处理。 2.调查责任:对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进行调查,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3.收缴责任:对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予以收缴。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三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三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五章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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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泄密隐患的行政强制 |
百色市国家保密局 |
检查监管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三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
1.取得批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取得批准后专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告知被检查单位存在的泄密隐患的具体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执行责任:根据泄密隐患的具体情况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监督责任:对被检查单位执行行政措施情况进行监督,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十二条:对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专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二十条:检查中发现泄密隐患的,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并向组织检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有关设施、设备、场所和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或者登记保存等行政处置措施,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对登记保存的设备和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持设备中存储信息的原始状态,不得对其进行改写、删除等操作。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或者登记保存等行政处置措施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行政处置通知书,内容包括泄密隐患具体情况、行政处置法律依据等。 3—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三十八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3—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二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五章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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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
百色市国家保密局 |
检查监管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三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
1.告知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决定进行检查,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检查时间、内容、人员等情况。 2.检查责任:按程序进行,对受检机关进行检查,指出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检查意见,有关工作材料立卷归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4.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进行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八条第一款:市(地)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保密检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一般应当提前1至2个工作日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特殊情况下,可于检查当日口头通知,并由检查人员将书面通知交受检机关、单位。 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十六条:保密检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检查组,配备检查人员,明确检查组长和其他检查人员职责分工。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佩带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保密检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取受检机关、单位有关保密工作情况介绍;(二)根据检查目录和工作要求选定具体检查对象;(三)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查阅有关保密工作材料、记录等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四)指出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五)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六)向受检机关、单位通报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二十条:检查中发现泄密隐患的,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并向组织检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有关设施、设备、场所和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或者登记保存等行政处置措施,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对登记保存的设备和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持设备中存储信息的原始状态,不得对其进行改写、删除等操作。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或者登记保存等行政处置措施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行政处置通知书,内容包括泄密隐患具体情况、行政处置法律依据等。 第二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机关、单位出具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对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 4—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三十八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二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五章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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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对泄密案件的调查处理 |
百色市国家保密局 |
检查监管科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三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2.【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第七条:泄密案件查处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
1.受理责任: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依法及时受理。 2.初查责任:在决定是否立案前,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了解是否存在泄密事实。 3.立案责任:对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4.调查责任:立案后,组织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查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实施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等。 5.处理责任:调查结束后,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6.结案责任: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泄密案件进行结案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国家保密局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2.【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国家保密局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七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是否立案前,应当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了解是否存在泄密事实。 3.【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国家保密局令2017年第2号)第三十一条:经初查应当予以立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填报立案表,并附案件线索材料、初查情况报告,报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4.【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国家保密局令2017年第2号)第三十三条:案件立案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指导、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 5.【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国家保密局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一条:调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存在泄密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人员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6.【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国家保密局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四条: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应当提交结案报告,经立案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12月2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第九章第六十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泄密案件,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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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行政权力 |
要求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
百色市国家保密局 |
检查监管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
1.取得批准责任: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取得批准后组织调查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决定责任: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作出决定,通知有关运营商、服务商删除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4.监督责任:对运营商、服务商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信息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删除的,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三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 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十六条:保密检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检查组,配备检查人员,明确检查组长和其他检查人员职责分工。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佩带相关证件。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4—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二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五章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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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行政权力 |
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的保密审查 |
百色市国家保密局 |
检查监管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二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向自治区保密科技测评中心出具测评通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要求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2.测评责任:自治区保密科技测评中心对申请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进行测评,作出测评结论,出具测评报告。 3.审查责任:对测评结论和测评报告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在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指导下,根据测评结论和测评报告作出审查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反馈书面审查决定和测评报告。审查合格的,审查决定应当明确告知存在的残留风险,并要求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审查不合格的,审查决定应当明确不合格事项,对已投入使用的涉密信息系统要求申请单位停止使用,断开系统与其他涉密信息系统的连接。 5.送达责任:向申请单位送达决定文书,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涉密信息系统,一并送达《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 6.监管责任:对投入使用的涉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残留风险管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保密隐患的,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规范性文件】《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管理规定》(国保发〔2018〕59号)第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测评审查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向机关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向相应的保密测评机构出具测评通知;不符合要求的,向机关单位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列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要求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的时间。 2—1.【规范性文件】《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管理规定》(国保发〔2018〕59号)第六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测评机构主要承担省级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省属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工作。 2—2.【规范性文件】《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管理规定》(国保发〔2018〕59号)第六条第四款:未设置保密测评机构的市(地、州、盟),其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工作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测评机构统筹安排。 2—3.【规范性文件】《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管理规定》(国保发〔2018〕59号)第二十条:涉密信息系统通过现场检测后,保密测评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测情况编制检测报告,以会议形式组织专家对检测报告进行评估,形成专家评估意见。 2—4.【规范性文件】《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管理规定》(国保发〔2018〕59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密测评机构根据检测报告和专家评估意见,作出测评结论,出具测评报告并报送具有审查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3.【规范性文件】《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管理规定》(国保发〔2018〕59号)第二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测评结论,在收到测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向机关单位反馈书面审查决定和测评报告。审查合格的,审查决定应当明确告知存在的残留风险,并要求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审查不合格的,审查决定应当明确不合格事项,对于已投入使用的涉密信息系统应当要求机关单位停止使用该涉密信息系统,断开该系统与其他涉密信息系统的连接。 4.同3。 5.【规范性文件】《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管理规定》(国保发〔2018〕59号)第二十六条:对检测评估和审查合格的涉密信息系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颁发《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对风险评估和审查合格的涉密信息系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更新《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 6.【规范性文件】《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管理规定》(国保发〔2018〕59号)第三十二条: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关单位涉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残留风险管控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保密隐患的,应当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五章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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