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名录总计10种(类)污染物,包含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甲醛、镉及镉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铅及铅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属于I类致癌物的有8种,为二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甲醛、镉及镉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铅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具有其他I类慢性毒性的有3种,包括二氯甲烷、三氯甲烷、铅化合物;同时具有I类水环境急性和慢性毒性的物质有5种,为镉及镉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铅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10种(类)污染物涉及4个门类下的18个大类,4个门类分别为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8个大类包括采矿业下的煤炭开采和洗选、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等3个大类;制造业下的纺织、制革、石油加工、炼焦、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等 11 个大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下的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燃气生产和供应等2个大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下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公共设施管理业等2个大类。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以上规定对应的责任条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八十二条第三项,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附件: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第一批)
序号 |
污染物名称 |
CAS号 |
1 |
二氯甲烷 |
75-09-2 |
2 |
三氯甲烷 |
67-66-3 |
3 |
三氯乙烯 |
79-01-6 |
4 |
四氯乙烯 |
127-18-4 |
5 |
甲醛 |
50-00-0 |
6 |
镉及镉化合物 |
— |
7 |
汞及汞化合物 |
— |
8 |
六价铬化合物 |
— |
9 |
铅及铅化合物 |
— |
10 |
砷及砷化合物 |
—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