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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我市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百色市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举行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组织单位
百色市烟草专卖局
二、听证内容
听取社会各界对《百色市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证会时间
2026年1月14日上午10时整。
四、听证会地点
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131号百色市烟草专卖局1楼会议室。
五、听证会参加人员
(一)参加人员名额
1.持证卷烟零售户代表6名,社会公众代表4名。
2.百色市司法局、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等部门及新闻媒体代表6名。
(二)参加人员选取方式
1.持证卷烟零售户代表、社会公众代表采取自愿报名,自愿报名人数超出限定名额时,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额满即止;
2.百色市司法局、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等部门及新闻媒体代表由我局邀请,相关单位推荐产生。
六、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26年1月6日至2026年1月9日。
(二)报名方式
书面报名。报名地点: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131号百色市烟草专卖局7楼710室专卖监督管理科(联系人:任玉婷,联系电话:0776-2930919。
(三)报名要求
报名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有关个人信息。
欢迎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听证会(参加听证人员须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附件:百色市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百色市烟草专卖局
2026年1月5日
百色市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草案)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雪茄烟零售点布局,促进雪茄烟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 37 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百色市雪茄烟消费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百色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雪茄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雪茄烟零售点是指仅申请雪茄烟本店经营并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单独从事雪茄烟专营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雪茄烟零售点不作为《百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办理中实地核查距离的参照点。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内,与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总量分开独立计算。
第四条 雪茄烟零售点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不 包含卷烟本店零售、电子烟产品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雪茄烟零售点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增加卷烟、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的,应当符合《百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变更为电子烟产品本店零售的,应当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五条 百色市雪茄烟零售点设置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市场导向、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百色市烟草专卖局对雪茄烟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模式,达到总量上限时,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附件1)。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依据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以及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进行不定期评价,适时调整,并通过办证窗口和百色市人民政府网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雪茄烟零售点应符合《百色市雪茄烟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规定》文件规定(附件2)。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八)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十一)城市区域内各中小学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乡镇区域、行政村区域内中小学内部及其进出通道50米以内;
(十二)城市区域内幼儿园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乡镇区域、行政村区域内幼儿园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30米以内;
(十三)经营场所位于首层商铺外的商用楼宇内的(不含其中的商场、超市业态及酒店、宾馆等娱乐服务类业态);
(十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五)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 本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规划由百色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划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1.百色市雪茄烟零售点数量规划表
2.百色市雪茄烟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规定
附件1:
百色市雪茄烟零售点数量规划表
|
所属区域 |
各县(市、区)雪茄烟零售点规划数量(本) |
本规划实施前 已办证数量 (本) |
剩余可办证数量(本) | |
|
右江区 |
百城街道 |
3 |
0 |
3 |
|
龙景街道 |
5 |
0 |
5 | |
|
其它区域 |
2 |
0 |
2 | |
|
田阳区 |
3 |
0 |
3 | |
|
田东县 |
4 |
0 |
4 | |
|
平果县 |
4 |
0 |
4 | |
|
德保县 |
4 |
0 |
4 | |
|
靖西市 |
4 |
0 |
4 | |
|
那坡县 |
3 |
0 |
3 | |
|
凌云县 |
3 |
0 |
3 | |
|
乐业县 |
3 |
0 |
3 | |
|
田林县 |
5 |
0 |
5 | |
|
隆林县 |
3 |
0 |
3 | |
|
西林县 |
2 |
0 |
2 | |
|
合计 |
48 |
0 |
48 | |
附件2:
百色市雪茄烟零售点经营场所
条件规定(初稿)
第一条 为规范百色市区域内雪茄烟零售点布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百色市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零售点经营场所。
第三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条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登记的用于开展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具体地点、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应有墙体、门等固定、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断,消费者无需经过住所即可进店挑选商品。无法明确划分的,视为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
第六条 以下特殊情形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一)候车大厅、候机大厅、商场和超市使用固定柜台经营的;
(二)农(集)贸市场内由相关市场管理部门管理的有合法使用权的固定摊位或铺面;
(三)在建工地工人居住区活动板房。
第七条 以下情形视为不具备有固定经营场所:
(一)流动摊点(车、棚、柜),自动售货机(含无人超市自动售货柜),电话亭,报刊亭,其他临时占道经营的场所;
(二)已明确纳入拆除范围待拆除或正在拆除的场所;
(三)经营场所被收回或未能续租,已无使用权,不能继续使用原经营场所经营的;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两者无法实现物理空间上分隔的;
(五)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的场所,包括擅自将非经营性楼梯间、门卫室、地下室、公共通道、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区等区域改造用于经营性质的场所。
第八条 申请从事雪茄烟零售的经营场所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场所一致,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如实填写具体的固定地址名称,未有固定门牌编号的采取参照物加距离的方法予以明确地址名称。
第九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对申请零售点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应当配合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开展实地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出示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属证明或使用权属证明,作出书面承诺予以确认经营场所信息。
第十条 本规定由百色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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