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维护我市生态环境安全,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开展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对无证排污、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推动排污单位按证排污、合法排污,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现将典型案件予以发布。
案例1:某工贸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件简介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对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热裂解(含加热装置)尾气排放口颗粒物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³,导热油加热炉(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允许排放浓度为200mg/m³。经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公司对该公司废轮胎(橡胶)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热裂解(含加热装置)尾气排放口及电极糊项目导热油加热炉(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其热裂解(含加热装置)尾气排放口颗粒物浓度超过《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排放标准限值(20mg/m³);导热油加热炉(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浓度超过《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排放标准限值(200mg/m³)。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百色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11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4.336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广西百色市某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件简介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4日到广西百色市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广西百色市某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原料场、浇铸、成品筛选、破碎等工段设立排放口,未做到有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不符。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及陈述申辩复核情况,百色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22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183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广西田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实际排污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口数量不符案
一、案情简介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3日到广西田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的有18个废气排放口,其中8个全密闭矿热炉应急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口数量不符。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百色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罚款人民币2.699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的法定要求,是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生态环境部门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是督促排污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重要手段,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维护地方环境安全的决心,对环境违法行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零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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