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行业的发展关系国计民生,对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保障食品产业稳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规模逐渐扩大,畜禽养殖污染呈现总量增加、程度加剧和范围扩大的趋势,是影响流域水环境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有序发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现将典型案件予以发布。
案例1:平果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养殖污水案
一、案件简介
2024年5月30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平果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一侧的养殖粪污化粪池污水水满,从化粪池上方溢流口排出,排放至无防渗措施的外环境。化粪池周边无事故应急池,排放的污水水质发黑、浑浊、有异味。经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现场采样监测,排入外环境的水样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百色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百色生态环境局应当事人请求于2024年9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通过举证、质证,进一步明确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综合个性因素、共性因素、修正因素等进行综合裁量,百色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30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广西某农牧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养殖粪污案
一、案件简介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30日对广西某农牧有限公司位于平果市凤梧镇某村的某生态养猪场项目进行调查,该公司的养猪场现存栏约2400头生猪,化粪池内的粪污未及时科学处置,直接运至周边的甘蔗地进行浇灌,导致畜禽粪污堆积。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百色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7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广西田东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排放养殖粪污案
一、案件简介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8日对广西田东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养猪场化粪池粪污已蓄满,自行建设的化粪池(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存在开裂情况,不能正常贮存粪污,粪污从化粪池裂隙渗漏到外环境,汇流至化粪池下方的小水坑中,并通过小水坑底部的管道往山沟下游排放,养殖粪污流至山沟下游约1.8公里的安某村田间道路路面。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百色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8日对该合作社作出罚款人民币2068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畜禽养殖行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排污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有效遏制了随意排放养殖废弃物、污染环境的不法排污行为,解决了群众身边“急难愁盼”的环境问题;通过警示教育,也积极引导规模化养殖场、养殖户切实履行养殖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规范科学管理,实现污染物综合利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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