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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广西田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案

2024-11-08 17:37     来源: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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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后,进一步强化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以达到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化的目的。近年来,百色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开展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教工作,旨在提升相关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增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但仍有少数不法企业负责人守法意识淡薄,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上心存侥幸、存在漏洞。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相关单位整改提升,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现将典型案件予以发布。

一、案件简介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日对广西田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22年11月5日起,将收集到的危险废物(铝灰)混入到本公司2号铝灰仓库的非危险废物(成品铝酸钙精炼渣除尘灰)中贮存。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百色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31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208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管理不当会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本案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非但未减少或减轻废物的危险性质、数量、体积,反而使非危险废物转化为危险废物,增加了危险废物的数量、增大了其体积,一旦企业将危险废物作为非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流入社会,将增大环境安全风险,更使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变得更为复杂和困难。因此,新固废法对该行为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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