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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起环境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2024-11-08 17:35     来源: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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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在警示企业规范守法的同时,在生态环境领域持续开展包容审慎执法实践,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2024年百色市办理了一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案件,为帮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有效引导企业增强环境守法意识,及时、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现将典型案件予以发布。

案例1:靖西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

一、案件简介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7日对靖西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危废暂存间和危废贮存容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2024年9月30日我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024年10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该公司已在危废暂存间旁的墙面粘贴新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牌,在废矿物油油桶桶盖上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上述情形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通知》(桂环规范〔2023〕3号)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十三条第二十二项以及《广西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序号23”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对该公司此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给予教育。

三、启示意义

新固废法的修订进一步要求工业固体废物生产者建立健全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固体废物标识规范化管理,实现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将符合初次违法、在期限内积极立行立改、危害后果轻微的部分违法行为纳入不予处罚事项,有效引导企业积极改正,鼓励后进。本案企业迅速响应生态环境部门整改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范化整改,及时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避免了不必要的环境违法成本产生。

案例2:隆林各族自治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不予处罚案

一、案件简介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8日对隆林各族自治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某技术改造项目报告书对地表水的监测频次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附录C补充调查监测布点及采样频次中的“每个水期可监测一次,每次同步连续调查取样3~4d”的要求。且对废石的综合利用可行性分析不足,存在所提的环境保护措施不可行性。

二、查处情况

该项目环评报告书中存在地表水监测频次不符合导则要求及废石综合利用措施可行性分析不足的问题,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一款 :(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进一步审核该公司陈述申辩材料,陈述申辩事实清楚,一是因该公司还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一直未生产;二是事先对环评报告书存在的质量问题不知情;三是得知环评报告书存在的质量问题后,立即要求编制单位进行整改。

鉴于该公司未生产,环评报告书编制问题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未产生危害后果。上述情形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十三条第二十四项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对该公司此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给予教育。

三、启示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企业作为建设单位,依法对环评报告书质量负责,立即要求编制单位回应原因并及时整改,全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提供整改佐证材料。二是生态环境部门充分保障企业陈述申辩权利,认真复核,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现状、复核认定环评报告书编制问题并考虑及时改正,未产生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法依规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本案环境执法部门综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具有较好环境守法意识,积极配合、主动整改,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环境保护与发展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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