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卫中医发〔2018〕2号 关于印发百色市中医诊所备案服务指南的通知
百卫中医发〔2018〕2号
关于印发百色市中医诊所备案服务指南
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中医发〔2017〕7号)精神,我委制定了《百色市中医诊所备案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百色市中医诊所备案服务指南
百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23日
百色市中医诊所备案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中医诊所备案
一、适用范围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4号令)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备案依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4号令)
三、备案机关:诊所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条件: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依法执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7年印发的);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六、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及办公时间:依据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公地点及时间。
九、办结时限: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补正的相关材料。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30日内予以纠正。
十、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编号:
诊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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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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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
(个人举办不填写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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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资质证明编号(个人举办不填写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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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个人举办不填写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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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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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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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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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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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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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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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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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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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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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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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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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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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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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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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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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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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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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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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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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编码
(或其他资质证书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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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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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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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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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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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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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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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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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编码
(或其他资质证书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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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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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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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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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集体□ 股份□ 私有□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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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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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 非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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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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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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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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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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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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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人)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和所附材料真实、有效。
备案人(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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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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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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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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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关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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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格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申请机构)留存,一份由备案的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
2.执业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人员填写,没有的填写无。
3.个人举办的诊所,涉及法人机构事项不需要填写。
说 明
信息表是拟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均需填写此表。
一、编号
编号与《中医诊所备案证》上的编码一致。参照原卫生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22位)。其中,备案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编码为D218。原有的D212代码作为审批管理的中医(综合)诊所的代码。
二、具体填写项目说明
(一)诊所名称。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诊所地址。
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法人名称。
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法人证书标识的名称。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四)法人资质证明编号。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五)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六)主要负责人。
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填写举办人身份证姓名。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机构任命(聘任)的诊所负责人,并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七)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并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的平面布局图。
(八)诊所设备清单。
诊所配备的所有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应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名称一致。
(九)所有制形式。
1.个人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为私人所有制;
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按照法人机构所有制形式(国有、集体、股份、私有等)确定。
(十)经营性质。
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十一)诊疗范围。
1.诊所仅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诊疗范围按照1994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备案诊疗科目。
2.诊所仅配备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医师,诊疗范围按照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确定的执业范围进行备案,包括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范围。
3.诊所同时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和中医(专长)医师,诊疗范围应同时备案诊疗科目和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十二)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
指按照《中医医疗技术手册》中的技术名称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范围中确定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范围进行填写。不得备案和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技术。
(十三)备案人签字。
个人举办诊所的,由诊所主要负责人签字。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由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十四)委托办理人签字。
诊所备案非诊所主要负责人办理,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须亲笔签名。
(十五)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1.备案机关盖章:可以是中医药主管部门公章,也可以是备案专用章。
2.审核人指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的具体工作人员。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百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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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百色市中医诊所备案服务指南
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中医发〔2017〕7号)精神,我委制定了《百色市中医诊所备案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百色市中医诊所备案服务指南
百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23日
百色市中医诊所备案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中医诊所备案
一、适用范围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4号令)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备案依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4号令)
三、备案机关:诊所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条件: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依法执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7年印发的);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六、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及办公时间:依据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公地点及时间。
九、办结时限: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补正的相关材料。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30日内予以纠正。
十、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编号:
诊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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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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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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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个人举办不填写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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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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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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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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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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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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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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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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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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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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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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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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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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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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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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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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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资质证书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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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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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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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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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集体□ 股份□ 私有□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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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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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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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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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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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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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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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人)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和所附材料真实、有效。
备案人(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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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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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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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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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关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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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格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申请机构)留存,一份由备案的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
2.执业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人员填写,没有的填写无。
3.个人举办的诊所,涉及法人机构事项不需要填写。
说 明
信息表是拟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均需填写此表。
一、编号
编号与《中医诊所备案证》上的编码一致。参照原卫生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22位)。其中,备案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编码为D218。原有的D212代码作为审批管理的中医(综合)诊所的代码。
二、具体填写项目说明
(一)诊所名称。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诊所地址。
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法人名称。
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法人证书标识的名称。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四)法人资质证明编号。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五)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六)主要负责人。
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填写举办人身份证姓名。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机构任命(聘任)的诊所负责人,并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七)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并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的平面布局图。
(八)诊所设备清单。
诊所配备的所有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应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名称一致。
(九)所有制形式。
1.个人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为私人所有制;
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按照法人机构所有制形式(国有、集体、股份、私有等)确定。
(十)经营性质。
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十一)诊疗范围。
1.诊所仅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诊疗范围按照1994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备案诊疗科目。
2.诊所仅配备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医师,诊疗范围按照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确定的执业范围进行备案,包括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范围。
3.诊所同时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和中医(专长)医师,诊疗范围应同时备案诊疗科目和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十二)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
指按照《中医医疗技术手册》中的技术名称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范围中确定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范围进行填写。不得备案和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技术。
(十三)备案人签字。
个人举办诊所的,由诊所主要负责人签字。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由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十四)委托办理人签字。
诊所备案非诊所主要负责人办理,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须亲笔签名。
(十五)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1.备案机关盖章:可以是中医药主管部门公章,也可以是备案专用章。
2.审核人指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的具体工作人员。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百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印发 |
百卫中医发〔2018〕2号
关于印发百色市中医诊所备案服务指南
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中医发〔2017〕7号)精神,我委制定了《百色市中医诊所备案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百色市中医诊所备案服务指南
百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23日
百色市中医诊所备案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中医诊所备案
一、适用范围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4号令)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备案依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4号令)
三、备案机关:诊所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条件: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依法执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7年印发的);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六、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及办公时间:依据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公地点及时间。
九、办结时限: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补正的相关材料。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30日内予以纠正。
十、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编号:
诊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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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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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
(个人举办不填写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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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资质证明编号(个人举办不填写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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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个人举办不填写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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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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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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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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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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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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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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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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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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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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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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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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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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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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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编码
(或其他资质证书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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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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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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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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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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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 非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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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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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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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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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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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人)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和所附材料真实、有效。
备案人(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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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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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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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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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关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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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格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申请机构)留存,一份由备案的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
2.执业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人员填写,没有的填写无。
3.个人举办的诊所,涉及法人机构事项不需要填写。
说 明
信息表是拟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均需填写此表。
一、编号
编号与《中医诊所备案证》上的编码一致。参照原卫生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22位)。其中,备案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编码为D218。原有的D212代码作为审批管理的中医(综合)诊所的代码。
二、具体填写项目说明
(一)诊所名称。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诊所地址。
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法人名称。
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法人证书标识的名称。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四)法人资质证明编号。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五)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六)主要负责人。
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填写举办人身份证姓名。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机构任命(聘任)的诊所负责人,并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七)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并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的平面布局图。
(八)诊所设备清单。
诊所配备的所有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应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名称一致。
(九)所有制形式。
1.个人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为私人所有制;
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按照法人机构所有制形式(国有、集体、股份、私有等)确定。
(十)经营性质。
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十一)诊疗范围。
1.诊所仅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诊疗范围按照1994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备案诊疗科目。
2.诊所仅配备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医师,诊疗范围按照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确定的执业范围进行备案,包括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范围。
3.诊所同时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和中医(专长)医师,诊疗范围应同时备案诊疗科目和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十二)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
指按照《中医医疗技术手册》中的技术名称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范围中确定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范围进行填写。不得备案和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技术。
(十三)备案人签字。
个人举办诊所的,由诊所主要负责人签字。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由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十四)委托办理人签字。
诊所备案非诊所主要负责人办理,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须亲笔签名。
(十五)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1.备案机关盖章:可以是中医药主管部门公章,也可以是备案专用章。
2.审核人指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的具体工作人员。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百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