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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政策解读及办理指南(老年人福利政策解读及办事指南)

2019-11-01 20:51     来源:百色市民政局     作者:百色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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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政策解读及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凡具有百色市行政辖区内常住户口,年满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

二、津贴标准

津贴标准为:80 周岁至 89 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 30 元以上;90 周岁至 99 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 80 元以上;100 周岁以上(含 100 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 200  元以上。老年人津贴待遇根据本县(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自行调整。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凡符合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要坚持自愿申请,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百色市 80 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 3 份(提供原件核

验)和本人近期 1 寸免冠照片 3 张。

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申请时间为每年的 2、5、8、11 月。适龄老年人因行动不便、伤病、残疾或在外地等原因,不能及时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

村(社区)委会受理后,村(社区)委会或老年人所在单位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工作,并张榜公示 5 天,征求群众意见,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和公示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 民政办。乡(镇、街道)民政办在收到村(社区)委会或老人所在单位提交的材料后,要进行核实和信息录入,建立乡镇(街道)高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至少公示 3 天以上,无异议后签署审查意见,将《百色市 80 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上报县(区)老龄办审批。

县(区)老龄办应当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纳入高龄老年人发放范围;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将有关资料退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委会告知本人,并说明原因。

《百色市 80 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申请表》审定后, 县(区)老龄办、乡(镇、街道)民政办、村(社区)委会或老人所在单位各留存一份备案。

符合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各县(区)老龄办核准后,自批准申请的次月起计发津贴。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待遇的人员有异议的,任何人均可向乡(镇、街道)民政办或县(区)老龄办举报。乡(镇、街道)民政办或县(区)老龄办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答复举报者。反映情况属实的应由县(区)老龄办予以纠正。

    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待遇的人员因死亡、户口迁出本县(区)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待遇。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人员的近亲属应当及时将其死亡、户口迁出本县(区)等情况告知村(社区)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办。

四、资金发放及来源

高龄津贴经费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县(区) 老龄办核实的发放人数,津贴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各县(区)财政承担。每年 11 月底前,各村(社区)委会或老年人所在单位及公安部门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民政办提供本辖区内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人口准确数据,报县(区)老龄办。县(区) 老龄办经核实无误后,根据津贴标准确定下一年度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资金预算的基础数据报县(区)财政局。

各县(区)老龄办、财政局对经过审批符合补助条件的每位老年人,建立高龄津贴发放银行账户。各县(区)财政局根据审批确认后的汇总名单,每季度发放至老年人银行账户。

五、监督举报

百色市民政局

地址: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进站大道5号

电话:0776-2989168

附件:百色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审

百色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审批表

序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1(近照)

身份证号码

户口   所在地

民族

存折账号    (信用社)

户 名

居住地

联系电话

赡养人姓名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村(居)委会或社区、单位初审
意见

经核实,申请人健在,身份证号码与其居民户口簿的相符,并在政务公开栏公示了7天,无异议,同意呈报。

核实人:

负责人:                             公章

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经复核,情况属实,并在政务公开栏公示了3天,无异议,同意呈报。

复核人:

负责人:(公章)

县(市、区)
老龄办
审批意见

经审核,该申请人符合享受年满周岁至周岁高龄津贴待遇条件,同意从月份起发给每月元的高龄津贴。

经办人:              负责人:(公章)

注:1.按申请先后顺序排列序号;2.申请表后粘贴老人户口簿、身份证、存折账号等复印件;3.相片处需粘贴老人近期免冠1寸彩照;4.此表一式二份,乡(镇)民政办或老人所在单位、老龄办各执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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