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桂社保发〔2017〕14号文件规定办理。
一、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县级社保机构采取代缴或报账的方式,为其缴纳由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并相应扣减个人预存款账户资金。分三种情形:
1.征地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办法,向征地所在县级社保机构提出参保申请,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5,此办法所引用的附件均为桂社保发〔2017〕14号文的附件,下同)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申请参保并由县级社保机构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需提供以下材料: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征地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失业无单位、在征地所在县(市、区)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后,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5),申请由县级社保机构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或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单。
3.征地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在被征地所在县(市、区)外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户籍已转移到征地所在地以外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后,每年第四季度,可凭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或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单,到征地所在地县级社保机构办理领取本年度养老保险补贴手续,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5),申请领取养老保险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社保卡(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或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单。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由县级社保机构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相应扣减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征地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在征地所在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后,向征地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5)、参保登记表或者变更登记表。需提供以下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或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单。
三、征地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补贴办法
征地后,向征地所在县级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5)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结算单》(附件6),县级社保机构给予一次性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社保卡(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3)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证明材料。
注:不尽事宜,如涉及征地工作,可咨询当地征地部门;
如涉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咨询当地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乡镇或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如涉及国土资源工作,可咨询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如涉及财政工作,可咨询当地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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