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阶段
1.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
2.征地工作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人数和每户人均征地面积,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并公示。
3.村协办员填写《被征地农民人员情况表》(附件1,此流程引用的附件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桂社保发〔2017〕14号)文的附件,下同),交征地工作组审核签名,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送县级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二、报批阶段
(一)征地批复前
1.县级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商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报批实施方案(附件8),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出具书面批复意见),送市人社部门审核。
2.市人社部门审核后出具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核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二)征地批复后
1.征地机构、乡镇(街道)政府以征地批复文件批准土地征收之日为基准日,核定《被征地农民人员情况表》(附件1)补贴对象名单、人数及人均征地面积等信息后,送交县级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2.县级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相关部门,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测算明细表》(附件2),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公示核对。
3.县级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附件9),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确定面积、被征地农民名单、补贴金额)。
4.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通知、督促用地单位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供地前一次性足额划入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账户(补贴不到账不供地)。
5.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将相关凭证提供给县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国土资源局、征拆办。
三、参保阶段
1.县级社保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测算明细表》(附件2)和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到账凭证,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预存款账户,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告知单》(附件4),送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协办员。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协办员通知和指导被征地农民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档次的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